咸政办函〔2015〕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咸宁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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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
咸宁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要求,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鄂政办函〔2015〕6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基本情况
第一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实施以来,全市学前教育实现较快发展。截止2014年底,全市共有幼儿园465所,在园幼儿98427人,较2010年增加104所、28728人,分别增长28.8%和41.2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1.22%,较2010年提高了24.98个百分点。但总体来看,学前教育仍是当前我市教育事业的一个薄弱环节。主要问题有:办园资源仍有缺口,特别是城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短缺,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不足,“大班额”现象亟待改善;学前教育总体投入仍显不足,学前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相对滞后;公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编制严重不足,全市幼儿教师总体数量和整体素质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发展不均衡,幼儿园“小学化”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保教质量和办园行为规范化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二、发展目标
(一)扩大总量。进一步扩大我市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老城区改造和人口流动的实际,解决好城区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不优、不低价和边远地区、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等问题。力争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入园。全市2015-2017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分别达到83%、85%和87%以上。
(二)调整结构。着力扩大全市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覆盖面。2015年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覆盖率达65%以上,2016年覆盖率达75%以上,2017年覆盖率达85%以上,其中乡镇入园幼儿基本享受普惠性服务。
(三)健全机制。逐年加大本级财政投入,努力提高学前教育投入所占比例,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建立公办园教职工编制核定、补充制度,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政策、贫困家庭幼儿入园资助政策等。到2017年秋季开学时,力争使全市各乡镇中心幼儿园及以上公办园编制内园长和专业教师的数量占本园教师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其他公办幼儿园该比例达20%以上。
(四)提升质量。深入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政府牵头、教育为主、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监管体系,不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基本消除无证办园和“小学化”现象。到2017年,全市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进一步严格省、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和复评工作。到2017年,力争全市有33所幼儿园达到省级和市级示范幼儿园标准。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1、优化幼儿园规划布局。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城乡一体化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需求,以“就近、方便、安全”为前提,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布点建设幼儿园,确保在新城区有一所优质公办园,每个乡镇至少建有1所公办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举办幼儿园,将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向下延伸至行政村。
2、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要有计划地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园。原则上以政府投入举办公办幼儿园(单设幼儿班)为主。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幼儿园要确保公办性质,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严禁以各种形式将公办幼儿园承包或者转租给其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2017年秋季开学前,农村小学附设幼儿园(学前班)逐步独立为三年制幼儿园。
3、促进小区幼儿园发展。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在新城开发、新住宅区建设、旧城改造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好配套的幼儿园;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得批准建设规划。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建成后移交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组织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5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和补足配齐工作。
4、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认定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实施办法,对扶持对象、认定程序、成本核算、收费管理、日常监管、财务审计、奖补政策和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专项经费支持、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免费培训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权利。
5、推进办园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灵活多样的推动农村幼儿园发展的有效机制,以新建、改扩建镇中心幼儿园为重点,逐步实现每个镇办好一所财政全额拨款、质量较高、能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公办中心幼儿园。积极开展管理、投入、用人等机制改革与创新,增强全市学前教育发展活力。
(二)进一步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1、建立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强化政府投入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等政策要求,不断扩大学前教育投入总量,加快发展学前教育。
2、研究制定相关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测算幼儿园办园成本、合理确定公办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地公办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要建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机制和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学前教育资助政策。
3、强化经费使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规定和规划使用各类项目资金,认真做好项目工程决算和经费使用审计,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对中央和省学前教育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不得冲抵当地财政对发展学前教育的投入。
(三)进一步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1、落实幼儿园教职工准入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落实幼儿园园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和教职工各类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从2015年起,全市实行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县级备案制度,凡不符合相关从业规定要求的,不允许进入幼儿园工作。
2、补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各地人社、编制部门要尽快出台有关公办幼儿园编制工作的规定,有计划地招录公办幼儿园教师,不断提高公办园教师在编比例。2016年底前,要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确保全市各类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到位。
3、健全培养培训体系。各地要制定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建立全市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扩大培养培训规模。充分利用我市中、高等教育学校和省、市级示范园资源,加强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完善市、县、镇、园四级培训体系,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前教育师资队伍。
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引导教师热爱幼教事业,增强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幼儿教师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一票否决制”,把师德表现作为幼儿教师职务评聘、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5、完善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幼儿教师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与县域内中小学教师同等工资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保障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为其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四)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
1、规范保教行为。各地要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周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合理安排和组织幼儿一日生活。坚决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小学招生进行任何形式的知识性测验和考试。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使用幼儿教材、给幼儿布置书面家庭作业等行为。幼儿园要选用正规的教师用书,引导和帮助教师规范组织幼儿保教活动。注重幼儿园育人环境创设,大力推进实施区域活动。
2、加快保教设施配备尤其是玩教具资源建设。各地要通过购买、利用废旧物品自制等方式,加强玩教具等保教设备的配置。到2017年秋季开学前,全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玩教具配备要达到省定标准。
3、加强保教工作研究。各地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求,合理确定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和教科研专职人员。成立南三县和北三县教研发展共同体,定期开展保教工作研究。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和中心幼儿园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区域教研、联片教研、送教下乡、结对帮扶、网络研讨、远程培训等方式开展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教研活动,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
4、全面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各地要督促、指导幼儿园依法办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不断提高办园水平。依据《湖北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标准(试行)》,定期组织办园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办园等级认定动态管理机制。到2017年,全市各县(市、区)至少有一所幼儿园的综合办园水平达到省级示范标准。
(五)不断健全完善学前教育监管机制。
1、健全幼儿园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以县为主、县镇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市、县、镇三级政府发展和管理学前教育的责任。县级政府为区域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责任者,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建立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有关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督查考核,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强大合力。
2、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和年检制度。新创办的幼儿园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坚决依法取缔无证办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和结果公示制度,督促幼儿园进行问题整改。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督导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加强民办幼儿园准入和退出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牵头依法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2017年9月1日前,做好现有民办简易幼儿园逐步升级为等级园或者退出的工作。
3、规范招生行为。各地要分园核定办园规模,对幼儿园实行总量控制下的招生管理,坚决杜绝“大班额”现象。各类幼儿园招生,要优先满足学前三年入园要求,办园资源无法满足适龄幼儿入园要求、存在“大班额”现象的幼儿园,不得招收3周岁以下幼儿入园。从2016年春季起,任何幼儿园和城区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从2017年秋季起,全市取消小学学前班,全市小学附属幼儿园全面实现独立办园。
4、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属地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市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报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办幼儿园要严格执行相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公示制度,严禁自立项目收费。各类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和其他名义收取费用。各地要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5、确保幼儿园安全稳定。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把幼儿安全放在首位,建立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经常性开展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认真贯彻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北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确保乘坐校车上下学幼儿的安全。幼儿园要认真落实幼儿安全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门卫和园内安全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幼儿园要使用有产品质量合格证的设施设备。加强幼儿园食品原料采购、食品加工和存储等重要环节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强化“以县为主、县镇共管”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成立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科学确定本地学前教育发展目标任务,研究制定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定期召开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推动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序实施。
(二)明确部门职责。教育、财政、编制、民政、卫生、物价、国土、公安(交警)、消防、房管、安监、食药监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完善动态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幼儿园保教质量、卫生保健、安全等方面的监管。
(三)强化督导考核。坚持绩效管理,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各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参照普通中小学校实行幼儿园责任区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建立通报制度和双向激励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不良后果的要启动问责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