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5-00724
  • 文  号:咸政办函〔2015〕76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5年09月21日
  • 发文日期:2015年09月01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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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函〔2015〕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改善城乡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工作方案》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秸秆禁烧(包括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以及田埂、河堤、地块荒草等),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逐步形成以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秸秆沼气、固化、发电、青贮、氨化等为补充的综合利用格局,从根本上解决露天焚烧秸秆问题,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到2017年,基本建成秸秆收集储运体系,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化利用的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格局。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实现露天无秸秆焚烧,遥感无火点记录的目标,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

  (一)划定重点区域。全市四县一市一区范围全部为禁烧区域,其中城市建成区周围10公里区域,京珠高速、咸通高速、沪蓉高速、大广高速、杭瑞高速、武深高速等高速公路,以及京广铁路、武广高铁、武咸城际铁路等铁路沿线两侧2公里区域,其他国道、省道沿线两侧1公里区域,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敏感区周围2公里区域,文物保护区、油库、生态公益林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区域为重点禁烧区域。

  (二)完善管控体系。一是加强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县(市、区)牵头、乡镇为主、村落实、组管户、户联防”的禁烧工作体系,强化网格分级管理,明确各网格责任领导和负责人,在农作物收割季节实行24小时驻守、值班、巡查和看管。实行“县(市、区)领导和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包保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将任务、责任分解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二是突出规模经营户管控。各县(市、区)、乡镇、村(居委会)要与种植面积1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户逐个签订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责任书,实行专人监管,定点巡查,对焚烧秸秆的取消一切涉农补贴并依法按上限处罚。三是落实承诺联保。各县(市、区)要督促乡镇、村完善村规民约,并与每个农户签订禁烧承诺书,落实相邻田块的农户签订联保责任书。四是建立保证金制度。各县(市、区)应尽快建立秸秆禁烧保证金制度。各地包保单位、乡镇要向当地县(市、区)政府缴纳禁烧保证金(账户设在各地财政部门),待年度禁烧工作结束后,根据考核和日常巡查结果予以扣除或奖励。

  (三)加强执法检查。各地环保部门要强化禁烧期间执法检查,及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举报受理制度,必要时可委托乡镇进行秸秆禁烧现场执法。严格执行焚烧秸秆“黑斑倒查制度”和“田主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火必查、有查必处,并按处罚上限进行查处,同时涉农部门要减少或取消支农、惠农资金补贴,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追究网格责任人的责任。对妨碍公务、暴力抗法或因焚烧秸秆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各地公安部门要依法从重查处或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交通、安监、城管、水利、林业、消防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焚烧秸秆引起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强化巡查监管。每年5月至6月和9月至10月的禁烧重点时段,各县(市、区)政府要实行全天候驻守、巡查和值班制度,并组织环保、发改、交通、安监、农业、监察、林业、水利、城管、公安、消防等部门,成立巡查暗访组,明确巡查责任,深入各地昼夜巡查暗访,及时查处焚烧行为,消除焚烧隐患。对重点区域要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查,确保“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

  (五)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把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农机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加快建设秸秆收储体系,大力推进种植(养殖)业综合利用秸秆,有序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生物质能,积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加工业。各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料生产基地要全面实行秸秆还田或综合利用,严禁焚烧秸秆。要因地制宜,鼓励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等综合利用,严禁将秸秆丢入水体,造成环境污染。

  (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秸秆禁烧宣传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滚动宣传的平台,大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各县(市、区)、乡镇、村要利用宣传车辆、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彩旗、印发通告、发送短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级农业、农机、科技等部门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采取以会代训、科技下乡等形式,着力宣传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处,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利用秸秆资源,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变成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要充分发动群众监督秸秆禁烧工作,鼓励举报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并对秸秆焚烧严重地区予以曝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咸宁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环保局、农业局、公安局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环保、发改、财政、农业、交通、安监、林业、水务、城管、气象等市直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秸秆禁烧工作办公室和综合利用工作办公室,分别由市环保局、农业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辖区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明确各乡镇为禁烧工作实施的主体。各乡镇、村都要成立禁烧工作组,提高巡查频次,对重点区域要开展24小时巡查,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各县(市、区)要定期将禁烧工作情况上报咸宁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工作办公室。

  (三)强化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秸秆禁烧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监察执法,做好信息收集、情况通报、督查督办、考核奖惩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省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蓄意焚烧秸秆污染大气的行为,对雾霾气候下的交通安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及时消除秸秆焚烧造成的火灾隐患;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统筹节能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秸秆禁烧宣传和巡查工作,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农业及农机部门负责秸秆在农业领域综合利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核实农作物种植面积,加快农机装备更新升级速度,拓宽秸秆利用途径,科学处置秸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秸秆焚烧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周边范围的秸秆及垃圾焚烧等市容环境违法行为;水务部门负责河道、水库巡查,防止倾倒秸秆污染水体;气象部门负责雾霾等不利天气情况下的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宣传部门负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方面的舆论宣传引导,协调市级媒体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并刊播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制定奖惩机制。市政府将研究制定全市秸秆禁烧与综合利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根据年终考核、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卫星遥感通报等情况,通过财政渠道,对各县(市、区)政府进行资金奖励或处罚。

  (五)严格督查问责。市政府成立督查组,对各地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实地、全程监督,发现问题现场责成整改。对秸秆露天禁烧工作部署不到位、行动迟缓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对禁烧措施不力、工作失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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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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