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5〕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
为抢抓国家推进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机遇,加快推进全市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进一步提升农村电网供电能力、供电可靠性和供电质量,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规划实施,实现协调发展。各级国土、规划及电力部门要衔接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科学统筹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电网建设项目及线路走廊用地。新规划的产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配套建设相关电力设施;新(改、扩)建道路应当充分考虑电力设施建设需要,对电力通道予以预留并同步实施,同时电力设施建设也应为道路升级改造预留发展空间;新建房地产项目在编制建设详规时应提前将所需低压配电设施用地一并纳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各地在调整城乡发展规划时应同步征求电力部门意见,充分考虑本地区农村电网建设发展的用地需求,预留用地不足的应当在规划调整中予以补充完善。要切实维护电力规划的严肃性,严格保护已纳入规划的变电站用地及线路走廊,避免新建项目影响和危及已建成的电力设施安全。
二、畅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大力支持农村电网项目建设,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加快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原则上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以打包的方式进行审批。规划内的电力项目由各级国土、规划及环保部门参照我市工业项目并联审批的时间要求办理变电站及线路走廊规划、土地与环评手续;新规划的工业园区及新引进的重大项目应当根据其建设时序同步办理新建电力项目的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发改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农村电网建设项目上报核准工作,经信部门负责做好农村电网建设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
三、加强组织协调,强化调度管理。各地要按照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协调调度机制,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农村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各级发改、经信、住建、交通、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环保、城管、林业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围绕我市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继续做好协调服务。要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影响农村电网建设进展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四、加强设施保护,确保电网安全。各级国土、规划部门在依法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许可、用地征收手续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各级经信、住建、城管、林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许可制度,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高杆植物和违法建设等行为的监管力度。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大案件侦办力度,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的重要意义,积极普及有关电磁辐射的科学知识,广泛宣传正确用电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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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