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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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30日
咸宁市大气污染防治“三禁三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行动计划,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调研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降低颗粒物浓度为主要指标,以“三禁三治”(“三禁”:禁烧、禁煤、禁鞭。“三治”:非煤矿山治理、扬尘治理、尾气治理)为抓手,全力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5年下半年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与2014年同比下降10%以上,力争达到2013年同期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强力推进秸秆、垃圾禁烧(禁烧)。
1、落实省人大《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建立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以及村组的具体责任,严格实施考核和责任追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对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开展实地核查,严肃查处露天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农业局、气象局配合)
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继续加大财政投入,着力引进和培育秸秆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加快农机装备更新升级速度,拓宽秸秆利用途径,科学处置秸秆。2015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2、中心城区禁止露天焚烧垃圾、杂草、落叶。公布垃圾露天焚烧举报电话,组织开展露天垃圾焚烧执法检查。强化禁止露天垃圾焚烧宣传教育和反面典型曝光,转变城市居民传统生活习惯。(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二)扎实开展燃煤锅炉清洁燃料改造、燃煤小锅炉淘汰(禁煤)。
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新扩改建项目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替代。到2015年底,中心城区煤炭消费量在一次能源结构中所占比重明显下降。(市发改委负责)
4、制定全市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及年度计划。2015年,开展市中心城区所有企事业单位燃煤锅炉淘汰工作,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以上。推动县市城区及工业园区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惠生药业、今麦郎、咸安森工产业园等燃煤企业优先使用天然气、煤制气或生物质成型燃料。(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经信委、质监局配合)
研究制定禁煤、煤改气、煤改清洁能源补贴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配合)
(三)全面实施中心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禁鞭)。
5、按照《咸宁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35号)要求做好限鞭工作,组织专班深入社区开展工作,依法查处城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2015年10月前,制定中心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表并组织实施。(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城管局、供销社、工商局配合)
(四)开展非煤矿山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整治(非煤矿山治理)。
6、对矿山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统一登记造册。合理开发矿石资源,整治矿山扬尘污染,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建设一批绿色矿山和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市国土局牵头,市林业局、安监局配合)
开展非煤矿山超限运输专项整治,在非煤矿山进出接道口设置限高架,确保出厂车辆无超限超载、无抛洒滴漏行为。(市交通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局配合)
(五)开展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工业物料及废料堆场专项整治(扬尘治理)。
7、严格控制工地扬尘污染,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意见》,开展压尘、控尘专项检查,集中查处一批并公开查处结果。大力推行绿色文明施工,施工方案应包括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制度和“门前三包”责任制。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应当进行地面硬化,非施工作业面裸露泥土采用防尘网覆盖或者简易植物绿化,建筑工地推行安装雾化喷淋降尘设施。所有拆除工地必须实施湿法作业。城区及近郊不得新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现有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应当达到环保要求,经整治后不能达标的,坚决实施关停或者搬迁。建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违法行为与工程投标资格和资质管理联动机制,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工地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2015年,咸宁市中心城区及近郊建设工程工地文明施工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市住建委负责)
8、加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提高城市道路机扫率。市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80%以上。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每天洒水2次以上。做好城市出口地段国省道路面保洁工作,定期清扫并洒水抑尘。提高城郊结合部、农村道路路面的保洁率。(市城管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煤炭、砂石、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扬尘物质应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物质不得超高超载、沿途泄漏、散落或飞扬。建立运送易扬尘物质车辆登记制度,2015年底前,所有运送易扬尘物质的车辆要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市交通局牵头,市公安局、城管局配合)
9、加强工业物料及废料堆场扬尘控制,城区大型煤(料)堆全部实现封闭储存或建成防风围挡抑尘设施。(市环保局负责)
加强中心城区绿化,2015年底,咸宁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9.2%,绿地率达到33.6%。(市住建委负责)
(六)开展机动车专项整治(尾气治理)。
10、按照《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要求,联网核发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完成监控平台建设,发标信息与省联网。全市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8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2015年底,淘汰黄标车2834辆。2015年10月前,划定市中心城区黄标车限行区,实行黄标车限行,渣土、矿石运输车辆不得通过中心城区。(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环保局、财政局配合)
抓紧研究制定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办法,对本地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予以合适的资金补贴,鼓励车主提前办理报废手续。鼓励车企和金融机构为淘汰黄标车购置新车的用户进行让利,提供降价或低息贷款等优惠措施。(市公安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11、加强机动车尾气治理,严厉打击汽、柴油车环保不达标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局配合)
加强对工程、农业、园林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污染源排放监管,实施冒黑烟非道路机械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农业局配合)
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政府部门新增或者更新的公务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50%。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城市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20%。城市环卫领域新增或更新的机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10%。(市科技局牵头,市交通局、城管执法局、商务局配合)
12、加油站点油气回收及油品升级。中石化咸宁分公司、中石油咸宁分公司等油品销售企业要加快配套供应标准的车用燃油,2015年全面供应国IV车用汽柴油。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劣质油、非标油等不合格油品的打击力度,确保满足质量要求。(市质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工商局、商务局配合,中石化咸宁分公司、中石油咸宁分公司具体实施)
中石化、中石油咸宁分公司等油企按要求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5年,咸宁城区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全部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安监局、消防支队配合,中石化咸宁分公司、中石油咸宁分公司具体实施)
按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启动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局、商务局、质监局配合)
(七)推动区域空气联防联控。
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加强极端不利气象条件下大气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预报系统,做好风险信息研判和预警工作。完善重大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出现区域性重大大气污染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源限产、建筑工地停止土方作业、机动车限行等紧急控制措施。(市大气办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大气办”)具体负责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协调组织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编制配套政策和各项工作方案,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并分解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形成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合力。
(三)建立督察制度。成立“三禁三治”督办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吴炳贵任组长,市环保局局长刘明灯、市公安局副局长黎正刚、市政府督查室主任方勇任副组长,通过巡查、抽查等形式,加大对大气环境整治工作的督办力度,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大气污染治理进展情况,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负面典型要集中曝光、严肃问责。
(四)完善激励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对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对禁煤、煤改气、煤改清洁能源等进行必要补贴,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要综合运用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以奖促防等方式方法,进一步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运行和监管经费、重点污染源监控及监督性监测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五)营造良好氛围。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公众服务,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创新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