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咸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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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20日
咸宁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发挥职能作用。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机构设立,严格规范运作;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要坚持有机融合、高效推进。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精简市县政府驻武汉办事机构。
1、撤销县级政府驻汉办事机构。
2、撤销市、县两级政府直属部门驻武汉办事机构。
3、应工作所需,保留市政府驻武汉办事机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申报工作由市政府驻武汉办事处负责),并加挂“驻汉群众工作办公室”牌子。
(二)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1、市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不再保留部门办事机构。
2、市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临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
3、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要实行整合,仅保留市政府派驻机构。
4、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经审批,可以保留。
(三)转变市县政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
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加大对本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本地与驻在地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
2、参与社会管理和驻地群众工作。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本地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4、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的为本地发展服务。
(四)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1、整合机构,按程序报批。市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职能以及管理责任等,坚持从严控制,并按程序报批。各县(市、区)驻汉机构撤销后,保留的工作人员归并到“驻汉群众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2、严格规范公务接待。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按照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实行脱钩。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和标准。要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原则上实行3年定期轮换,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地聘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三、清理规范工作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1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至7月20日)。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清理规范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方法步骤,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指导。
(二)清理规范阶段(7月20日至10月16日)。
1、核实登记环节(7月20日至7月31日)。
市、县两级在2014年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清理规
范工作要求,对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逐一核实登记,提出精简整合意见,并将相关情况(见附表一)于6月30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精简整合环节(8月1日至8月31日)。
市、县两级应对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进行精简整合,及时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土地、房屋、车辆及其它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划转、拍卖、有偿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8月底前报送专项工作报告);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区分不同情况,合理分流,妥善安置,确保精简整合工作平稳有序。同时按规定程序做好相关的报批工作。
已撤销驻武汉办事机构的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并报市政府批准,可选派人员在市政府“驻汉群众工作办公室”设立工作窗口,开展政务联络、经济合作和信访维稳等工作,人数不得超过3人。为便于工作协调与管理,人员编制等原则上隶属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指定的负责人,同时兼任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机构整合后迅速到位,搞好工作对接。
3、建章立制环节(9月1日至9月20日)。
进一步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制度,根据工作与职能对接需要,合理核定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明确职能定位,搞好有效对接,充分发挥派驻机构作用,促进规范运行。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0月20日)。
市监察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驻汉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加强工作协作,重点检查市、县两级派出机构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情况;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等资产处置情况,工作人员安置情况等。各县(市、区)清理规范工作总结于10月21日前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组织领导到位。各级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方案,组建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责任,强化工作指导,确保工作有序平稳推进。
(二)纪律执行到位。严格遵守中央及省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以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监督检查到位。要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跟踪巡查,加强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确保清理规范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