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函〔201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咸宁高新区: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意见》(鄂卫生计生发〔2014〕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推进省计划生育扶助政策落实示范市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统一全市范围内城乡居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特别扶助金标准
从2015年1月1日开始,统一全市城乡居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即对全市范围内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金,不分农村家庭与城镇家庭,实行统一的扶助标准,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70元、340元予以扶助。以后根据国家、省动态增长机制,逐步调整。
二、统一标准所需经费来源
提高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奖扶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落实工作,要将本地应负担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的调查摸底工作,确保人员资格确认的准确率达到100%;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将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对统一城乡居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标准的意义和相关政策进行宣传,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环境,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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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