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4-29936
  • 文  号:咸政办发〔2024〕14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科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5日
  • 发文日期:2024年09月24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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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924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动力源,推进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供应链体系建设,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科创供应链服务中心开展体系建设。对企业创新需求采集与对接服务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由市级财政每年给予科创供应链服务中心最高100万元补助。其中,科创供应链服务中心完成当年服务协议规定任务(采集企业创新需求数、新增法人注册用户数、专业机构接入数等)的,给予50万元经费保障;需求对接率不低于80%、需求匹配率不低于50%,给予50万元补助。

二、支持服务节点开展供需对接。鼓励各地服务节点利用咸宁市科技创新供应链“天网”平台(以下简称“天网”平台),常态化采集市场主体需求和供给信息并进行专业化论证,组织开展供需对接和撮合,做实“地网”服务体系。对年度有效供需信息采集情况、对接活动组织情况、取得成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前两名的服务节点,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成果转化。推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利用“天网”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鼓励优质科技成果来咸落地转化,对在咸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支持提升科技金融质效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融资需求,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非上市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金融机构所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五、支持供需匹配开展对接活动。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根据活动组织情况和取得成效赋予相应积分。其中,单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40家,实现供需有效对接不少于4家,赋予10积分;单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实现供需有效对接不少于2家,赋予5积分。对年度积分累计达到60分(含)以上的,给予每10积分1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入选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八、支持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推动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九、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根据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

十、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支持建设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学会牵头建立的学会协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每年补助10万元。加强科学普及力度,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涉及奖励事项未说明资金来源的,按照原渠道执行。其他类别政策与本措施对同一事项支持力度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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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解读】《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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