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11336909/2023-28751
  • 文  号:咸政办发〔2023〕19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财政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6日
  • 发文日期:2023年09月12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23912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的通知》(财办〔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本级政府预算(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资金、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财政对外出借资金、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政府债券资金、政府贷款等。

第三条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分类管理、集中审批、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项目,由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二章 本级政府预算安排资金

市人大批准的预算,涉及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已细化安排到部门(单位)的特定目标类项目,由财政部门据实直接拨付。

第六条 市人大已批准的预算,年初未细化的项目,原则上在6月份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拟订详细的项目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按照分配方案拨付;未及时细化,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的项目,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并且提出意见,20万元以下由常务副市长审批,20万元以上由市长审批。

第七条 预备费由市长依规审批。

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原则上不得跨分管领域拨付。

预算安排明确到项目的结算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涉及对咸宁高新区、咸安区等体制性结算支出,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部门(单位)预算年终结转结余资金,由财政部门依规进行清理核实,除已纳入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或者按照合同需要跨年度支付的资金以外,原则上全部收回财政。

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结余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级财政对咸宁高新区、咸安区调度国库资金,由财政部门依规办理。对其他县(市)调度国库资金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第三章 预算追加资金

第十一条预算经市人大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原则上不得提出追加申请因政策变化、上级或者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确需追加经费,实行集中会审制度。

集中会审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定期或者不定期举行。集中会审通过后,财政部门可以预拨,同时纳入预算调整事项,按照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预算追加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初步审查,对不符合追加经费条件的事项,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事项,由市政府批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对追加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应当明确由牵头部门(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再批转财政部门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部门(单位)提出追加经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追加经费的项目必须有明确文件依据,除上级出台新增政策以外,必须是已经纳入财政三年中期规划项目库的项目;

(二)申请追加经费的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支出测算明细;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年初预算安排明显不足;

(四)申请追加经费开支范围必须符合现行财经制度规定,申请金额必须经过充分论证且符合勤俭节约的原则;

(五)已经实施的项目不得提出追加申请。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对市政府批转的申请,从严审核,提出建议方案报市领导集中会审。

第十五条 人员经费由财政部门依据政策和人员变化情况据实办理。若人员经费支出总额超出年初预算的,由财政部门报常务副市长批准后,纳入集中会审。

第四章 上级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具有专项转移支付性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规定用途,结合年初部门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部门(单位)项目。

第十七条 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但市级财政预算未作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进度审批拨付;已明确到具体项目且市级财政预算已作相应安排的,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需要,适当调减当年预算安排资金后拨付;需要统筹分配的防汛救灾、基础设施、工作奖励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牵头部门(单位)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后拨付

第五章 财政对外出借资金及专户资金

第十 市级财政原则上不对外出借资金,但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急需临时资金周转或临时垫款的,可以申请借款:

(一)处理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

(二)上级紧急安排部署的工作,但上级尚未下达资金;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但预算或追加预算尚未下达。

借款申请仅限于一级预算单位,期限不超过年,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办理。

市级财政不得向企业和个人资金

财政借款应按期归还,逾期不还的,由财政部门从其非人员类项目资金中扣还。

十九 财政专户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还贷准备金、教育专户资金、财政代管专户资金重大产业基金等),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和用途审核拨付。

二十财政与部门共管账户资金(含人民警察困难救助基金、司法救助基金、见义勇为基金、光彩事业基金、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等),由使用部门(单位)根据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提出申请,财政部门直接拨付

第六章 政府债券资金和政府贷款

二十一 本级政府新增债券资金,由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提出安排方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市重点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并依规纳入预算调整计划

二十二本级政府置换债券资金,置换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锁定债务项目的,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置换其他债务项目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依规纳入预算调整事项

第二十三条 政府贷款(含特别国债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等),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贷款管理规定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项目进度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自然灾害防治、重大公共事件处置等紧急资金,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市政府的意见预拨,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可以制订相应的资金拨付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部门要定期向常务副市长、市长报告市级财政预算支出进度;按照季度向副市长报告分管工作专项经费、分管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进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754日印发的《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相关解读:
【图文解读】《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