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23-02354
  • 文  号:咸政办发〔2022〕45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17日
  • 发文日期:2022年12月30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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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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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30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提高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激发人民调解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本着“以奖代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由市县两级共同设立,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万元,各县每年各出100万元(通过财政结算办理),共计900万元,纳入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统筹管理,实行总额控制、滚动使用。

第三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全市范围内在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市、县、乡、村四级人民调解员调解成功且做到“案结事了”的矛盾纠纷奖补

第四条 设立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审计局作为列席单位参加会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条 奖补标准按调解案件的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规范化程度等因素确定。按照“成功有奖、以奖代补、直补到人”原则,实行一案一补,多名人民调解员共同调解成功一件案件的,按一件的奖补标准计算。同一案由涉及多个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按照群体性矛盾纠纷核定。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在三个月内反悔需重新立案审理裁判的,此类案件不认定为调解成功案件,市县两级法院委派委托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支付令、司法确认或依据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申请出具民事调解书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矛盾纠纷包括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特殊矛盾纠纷

(一)简单矛盾纠纷,指纠纷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利益损害轻微、争议不大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且即时解决、即时履行的矛盾纠纷。

(二)一般矛盾纠纷,指涉案人数较少、调解结案金额较低或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宅基地、借贷、轻微损害赔偿等,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的矛盾纠纷。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事实争议较大责任难以划分,调解结案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可能导致事态激化升级的矛盾纠纷;(4)其他复杂疑难矛盾纠纷。

(四)重特大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事实争议较大责任难以划分,调解结案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矛盾纠纷;(2)涉案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3)多年累积、反复性大、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矛盾纠纷;(4)多人多次非正常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矛盾纠纷;(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引发的矛盾纠纷;(6)其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矛盾纠纷。

特殊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事实争议很大,案情特别复杂或者重大群体性事件,经相关部门认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2)持续多年的缠访闹访、严重影响部门(机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3)到国家信访局越级访达10次以上或者敏感时期非正常进京访;(4)穷尽法律途径仍得不到解决等情形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 成功调解矛盾纠纷的奖补标准主要包括

(一)简单矛盾纠纷,要进行简要案件登记、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每件奖补5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一案一卷、材料齐全、卷宗制作规范,每件奖补100元。

(三)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一案一卷、材料齐全、卷宗制作规范,每件奖补500元。

(四)重特大矛盾纠纷,一案一卷、材料齐全、卷宗制作规范,每件奖补1000元。

(五)特殊矛盾纠纷,一案一卷、材料齐全、卷宗制作规范,每件奖补10000元。

第八条 案件奖补实行分级审定。

乡镇(街道)政法委员牵头负责,由政法办(平安办)、综治中心、司法所联合对本辖区内申报的奖补案件进行审核定档,由政法委员签字审定。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申报的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进行审核、公示、确定;对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特殊矛盾纠纷进行审核

县(市、区)申报的特殊矛盾纠纷需经同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市直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申报的特殊矛盾纠纷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或者涉事相关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同意。

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申报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特殊矛盾纠纷进行复核,召开案件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特殊矛盾纠纷;对全市申报奖补案件审核情况进行公示,报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案件奖补每年分4次审定、发放。

乡镇(街道)司法所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完成上一季度辖区内申报奖补案件审核汇总,上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上一季度所有申报奖补案件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季度首月3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申报奖补案件审核资料(包括审核情况报告、统计表,审定的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备案资料和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特殊矛盾纠纷初审资料)上报市级司法行政部门。

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审定的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总数和本部门审定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特殊矛盾纠纷案件总数,确定案件奖补总额,经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于每季度末月将奖补资金发放至人民调解员个人账户。

第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整理调解案件材料和人民调解卷宗。简单矛盾纠纷应在调解成功后当即填写调解案件登记表、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可以多个案件材料整理成册;一般矛盾纠纷、复杂疑难矛盾纠纷、重特大矛盾纠纷、特殊矛盾纠纷在调解成功(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后及时整理关案件材料,案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矛盾纠纷受理登记表、当事人申请书、调查记录、证据材料、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结案报告)、司法确认书回访记录等并制作人民调解卷宗,实行一案一

市县两级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应当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完成信息录入,并办理结案手续。

第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做好人民调解卷宗的整理、分类及报送工作。各乡镇(街道)由司法所牵头,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对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送的案件卷宗做好登记和归档工作。市县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卷宗的登记、归档工作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负责指导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对调解案件进行审定。

纪委监委机关、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奖补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通过谎报、多报、虚报调解案件等次、数量等手段骗取、套取奖补经费的人民调解员以及相关审核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奖补案件审核资料迟报、缓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民调解员,不得领取案件奖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政法委会同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11起施行,有效期22020101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咸政规〔2020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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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图文解读】《咸宁市人民调解奖补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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