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对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2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启动修订工作。
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
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6〕2号)。
(1)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市城镇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以下简称《新标准》)设计、建造和验收。”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统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建筑的管理工作。”
(3)将第八条修改为“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在用地选址、规划设计条件核准和规划审批等环节应当执行《新标准》。”
(4)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全市范围内新建建筑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合理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带头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中选择一种以上技术应用;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泵、光伏屋顶发电、太阳能路灯工程等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发展。”
(5)删去第十六条。
(6)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项目,可以绿色建筑的名义进行宣传。”
(7)删去第二十五条。
(8)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取得绿色建筑二星、三星级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可以向住建部门提出奖励申请,经过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后可以给予奖励。”
(9)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绿色建筑二星、三星级评价标识证书的建设项目,市住建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者国家级示范工程。”
(10)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证书、获得奖励的,市住建部门应当通报评审机构撤销其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证书,并收回其奖励。”
(11)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12)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进行调整。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规〔2017〕3号)。
(1)增加一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作为第十三条第四项,同时对相关序号进行调整。
(2)增加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
(3)增加一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作为第十四条第四项,同时对相关序号进行调整。
(4)删去第二十三条中的“并形成会议纪要”。
(5)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6)将第六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政府法制部门”统一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
(7)将第三十六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咸宁市司法局”。
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咸政规〔2017〕8号)。
将第六部分(四)中的“将对责任人公开曝光,外地企业则被清出咸宁建筑市场”修改为“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4.《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咸政规〔2018〕5号)。
(1)增加一款“起草或者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作为第十一条第二款。
(2)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相关科室对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材料的完整齐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机关补充完善;符合要求的,报经市长或者副市长同意后转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核。”
(3)增加两项“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分别作为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同时对相关序号进行调整。
(4)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经审核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征求意见以及起草部门补正程序、补充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5)将第八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将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审查”统一修改为“审核”。
5.《咸宁市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年老父母奖励实施意见》(咸政规〔2019〕4号)。
删去第二部分(三)第1点中的“和复印件”“除上述证明材料外,”。
6.《咸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咸政规〔2019〕4号)。
删去第五部分(一)中的“对无法提供确认低收入家庭证明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要求其提供由县级(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的印发的低保、精准扶贫对象等有效证明。”
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6〕25号)。
(1)删去第二条第三款。
(2)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3)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法治政府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4)将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合并修改为“检查行政执法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该条第二项;将该条序号(五)、(六)……(九)依次修改为(三)、(四)……(七)。
(5)将第九条中的“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修改为“应当持有全国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6)增加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作为第十一条。
(7)增加一条“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当全面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时间、地点、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要素;除技术原因外,不得中止录制或者断续录制,不得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配备符合执法工作需求的音像记录设备和音像记录存储设备。”作为第十二条。
(8)增加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案卷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利用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行政执法档案管理规范、利用安全。”作为第十三条。
(9)将原第十一条修改后调整为两条,其中: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由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认为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决定。”作为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依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四)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五)经过听证程序的;
(六)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向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作为第十五条。
(10)将原第十三条调整为第十七条,该条中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修改为“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
(11)将原第十四条调整为第十八条,该条中的“所属工作部门”修改为“所辖行政执法机关”。
(12)增加一条“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案件的统计分析,并形成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书面报送同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行政执法总体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作为第二十二条。
(13)将原第二十六条调整为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未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14)将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六条,该条中的“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修改为“咸宁市司法局”。
(15)将原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中的“行政执法监督局(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修改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原第十条中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修改为“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
(16)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序号进行调整。
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咸政发〔2016〕38号)。
(1)将第十四条中的“起草规章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修改为“起草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并符合下列要求”。
(2)增加一项“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不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作为第十四条第五项,原第五项调整为第六项。
(3)增加一款“起草规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
(4)增加一项“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同时对相关序号进行调整。
(5)增加一款“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作为第三十条第二款,原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
(6)增加一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规章草案,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作为第三十五条。
(7)将原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中的“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统一修改为“市司法行政部门”。
(8)根据修改情况,对条文顺序进行调整。
(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1.《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办发〔2017〕55号)。
将第二部分(二)修改为“(二)夯实参保缴费基数。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其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完善申报与稽核相结合的缴费机制,认真核定企业申报的缴费数额,不得随意降低企业和个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必须据实提供上年度1、6、12月份《员工工资明细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申报承诺书》《咸宁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职工签字打印表》等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认真审核上述资料的基础上,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同时按照五险统一核定的要求,落实各参保单位缴费人数、缴费险种和缴费基数‘三统一’。”
2.《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4号)。
删去第三部分(三)中的“按装配式建造方式开发建设的项目,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可即征即退;符合新型墙体材料要求的技术研发项目,可按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技术研发资金补助。”
3.《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68号)。
将第二部分(四)第2点中的“收集(处理)单位(企业)应当建立进出台账,记录其种类、数量、去向等,完善统计制度。”修改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以及厨余垃圾(易腐垃圾)的收集(处理)单位(企业)应建立进出台账,记录其种类、数量、去向等,完善统计制度。”
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强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7〕14号)。
(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10件。
1.《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建立“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9号)。
2.《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58号)。
3.《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咸政办发〔2016〕70号)。
4.《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建设首批国家级旅游业改革创新先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2号)。
5.《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切实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7号)。
6.《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深化非煤矿山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45号)。
7.《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多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46号)。
8.《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74号)。
9.《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实施办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类)中介机构库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9号)。
10.《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加强全市5G通信网络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咸政办函〔2018〕3号)。
三、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23件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咸政发〔2016〕13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总体方案及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6〕17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6〕30号)。
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特色小(城)镇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7〕20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全市生态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18〕22号)。
(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17件。
1.《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35号)。
2.《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38号)。
3.《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64号)。
4.《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71号)。
5.《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8号)。
6.《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60号)。
7.《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67号)。
8.《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做好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77号)。
9.《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建筑扬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50号)。
10.《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转发咸宁市港口与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75号)。
11.《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转发关于开展全市“气化乡镇”建设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95号)。
12.《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医疗联合体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103号)。
13.《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17号)。
14.《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38号)。
15.《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绿色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62号)。
16.《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深化“互联网+放管服”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8〕31号)。
17.《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函〔2019〕50号)。
(三)冠经市政府同意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咸宁市水污染防治总体实施方案》。
四、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
(一)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
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19号)。
2.《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香城创业三年计划(2018—2020年)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咸政规〔2018〕8号)。
(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3件。
1.《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建立企业上市工作制度的通知》(咸政办函〔2017〕13号)。
2.《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咸政办发〔2018〕64号)。
3.《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联系包保制度的通知》(咸政办函〔2018〕53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本通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5年。
本通知中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修改工作,修改期内文件继续有效,法律法规、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期届满未完成修改的,文件自行失效,不再继续适用。
咸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