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9-09422
  • 文  号:咸政办发〔2019〕26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财政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2日
  •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23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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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办发〔2019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促进全市财政性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预算编制管理

(一)依法依规编制预算。各级各部门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每年9月份前组织编制下年度预算和三年财政中期规划,开展预算合规性审查、预算评审,并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预算。加强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和部门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预算,政府“四本预算”之间要有机衔接。各县(市、区)要逐步推行零基预算改革,优先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重点保障“三大攻坚战”、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等支出需求。

(二)提高预算精准度。基本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编制。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前期论证充分、绩效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合理、支出标准合规。项目支出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符合中期规划要求,按轻重缓急安排。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匹配原则,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减少代编预算规模,规范对下转移支付。

(三)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持预算法定、无预算不支出原则。除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新出台增支政策和安排的重大事项外,原则上预算单位不得提出、财政部门不得受理预算追加事项。确需追加的,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报人大批准。部门和单位在预算项目之间的结构调整,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四)严格收入征缴。各级各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要依法依规组织财政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库,严禁违规减、免、缓,不得通过垫付、转引、列收列支等形式虚增收入,不得挤占挪用、坐收坐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建立收入协调、涉税(费)信息共享机制,防止收入跑冒滴漏。

(五)加快执行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资金审拨流程,本级预算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明确的项目,直接下达部门执行。政府债券和上级转移支付已批准的项目,在资金未下达前,可提前调度资金实施。要建立预算执行定期通报制度,将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各部门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申请拨款,已完工项目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和资金清算。

(六)加强跟踪问效。各级各部门要以结果为导向,全面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在2019年底前全面建立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常态化机制,对重大政策落实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在2020年底前建立绩效运行全程监控机制,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要建立政策、项目绩效与预算安排动态挂钩机制,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要督促改进,对低效无效的要及时调减或取消。

(七)盘活沉淀资金。各级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财政性资金定期清理制度。财政结余结转资金中未使用完毕的当年本级专项和两年以上的上级专项一律收回。部门结余结转资金中,除应发未发人员经费、已实施未结算和未完工跨年继续实施的项目资金外,其他一律收回。定期清理单位往来款项,按上级规定收回对外借款。统筹盘活的各类资金主要用于扶贫、教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八)严格政府采购管理。各部门要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未编制的,财政部门不予审批,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采购,单位财务不予支付。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采购,不得未经审批擅自采购。

三、加强重点资金管理

(九)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计划应与政府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下达。全面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行“四制”管理(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程序,实行财政评审、审计全覆盖。落实实施单位主体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内容。严格按合同约定和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工程款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违规举债,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政府一般债券支持;对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对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十)加强政府民生资金管理。对民生类资金实行分类管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切实保障民生领域投入,兜住民生底线。严格执行基本民生保障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障标准。对补助类民生资金,充分运用多种有效方式,及时公示补助政策和对象名单,向受惠群众(企业)通报补助政策和资金到账时间,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实行“一卡通”发放,一人(户、法人)一个补贴账户。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对补助对象实行联审互查,杜绝多头、虚假申报等违规行为。对建设类民生资金,优先安排“三大攻坚战”项目支出,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预算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下达后立即实施。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制,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申报、筹备、建设、资金使用、项目绩效全面负责。要赋予村级一定自主权,对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零星工程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由村集体组织施工。

(十一)规范政府债务管理。要坚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底线,提高债务资金使用绩效。在融资担保方面,各级各部门除外债转贷外,不得为任何单位(个人)的任何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或承诺偿还;不得以承诺、回购、兜底等方式变相增加隐性债务;不得将购买服务应用于工程建设领域,不得将PPP异化为政府投融资工具。在国企监管方面,不得在没有预算及合法协议情况下向国企拨付资金,平台融资必须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新增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在市场化监管方面,金融机构不得要求或接受政府及其部门出具任何担保性质文件或协议,不得违规新增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在债券使用方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严禁用于日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

四、加强单位财务管理

(十二)规范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和经费管理规定。不得超编进人,不得违规聘用人员,遗留的违规用人问题,要依法妥善处置,限期消化。政府批准的购买服务事项,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服务事项和期限。严格执行现行工资、津补贴、奖金标准,不得擅自以各种名义超范围、超标准发放。

(十三)严控一般性支出。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完善公务接待审批和清单制度,商务接待支出要与单位招商引资成效挂钩;无预算或超预算的出国事项,一律不予批准,严格限定指派下级单位陪同出国人数;参加公车改革的单位,租车经费实行总量控制。大力压缩会议、培训、资产配置、办公用房修缮改造等支出,依规实行计划审批。

(十四)严格账户资金管理。各部门开设、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必须纳入账户系统管理,定期年检,实现账户系统与支付系统实时关联、动态监控。各预算单位除党团、工会、基建以及政策规定必须开设的专户外,不得设立其他实拨资金账户。允许开设实拨资金账户的单位,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外,必须通过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有基建项目的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建账户,按项目分账核算。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十五)加强资产资源管理。各部门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账务调整。要定期清查盘点存量资产资源,做到账实相符。单位对外出租、出借、出让国有资产资源,应当履行报批程序,采取公开方式处理。单位配置资产,应按规定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否则不得配置。

(十六)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编制(评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内部审计等内控制度。要把预算编制与执行、绩效管理等列入“三重一大”事项。要加强对下级单位监督指导,履行监管职责。要按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配备财务人员,大力提升单位财务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对巡视巡察、审计、财政等监管部门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

五、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十七)明确监管责任。预算单位是财政性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预算单位贯彻执行各项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法律法规。审计机关负责对预算单位执行部门预算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纪委监委负责严肃查处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十八)创新监管方式。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进行常态化、多层次、穿透式监管。将日常监督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对重大财政专项资金、部门预算管理、地方预决算信息公开、会计信息质量等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各项整改工作检查力度。各级财政监督要与预算单位内部监督、审计监督、人大监督、纪检监督、巡视巡察以及社会监督等紧密结合,实现信息互通、成果共享,提高监管效率。要以3年为周期对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全覆盖检查。

(十九)完善公开机制。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密信息外,财政性资金要全过程、全方位公开。事前公开资金使用方案、绩效目标、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事中公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执行进度等信息;事后公开决算、绩效评价结果、“三公”经费开支、审计结果、巡视巡察等信息。各级各部门要履行公开主体责任,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信息公开栏公开上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自查自纠。

(二十)加大奖惩力度。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各监管部门既要分工负责,又要形成合力。要坚持问题导向,完善通报和违规线索移交机制。对虚列收支、挤占挪用、执行缓慢、预算调整幅度过大、结余结转资金过多、资金使用绩效不高、违规举债等行为,要责令收回资金、调减或中止预算,相应扣减下年度预算,并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资金管理规范、执行进度好、预算绩效好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在下年度预算资金安排上给予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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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23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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