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9-09420
  • 文  号:咸政办发〔2019〕20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其他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2日
  • 发文日期:2019年08月20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和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和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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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政办发〔2019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和《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9820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行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质量,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全面审核、有错必纠、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责任主体,应当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指定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从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指定的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进行合法性审核。

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部门起草、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先进行合法性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再进行合法性复核。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审核工作需要,组建由法学学者、律师和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

对于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部门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可以组织相关专家或者委托相关法学学者、律师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或者由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其他部门协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有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起草,并向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材料。

第十一条制定机关办公机构收到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填写《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初审表》(见附件1),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不符合必要性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

(二)符合必要性但不符合可行性、合理性要求的,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三)符合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要求但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起草部门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重新报送

(四)符合全部要求的,提请制定机关负责人批转审核机构办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行规定规范性文件审核流转程序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核机构应当对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对照表》(见附件2),严格审核以下内容: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三)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四)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第十三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经审核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因合法性审核工作需要,审核机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说明情况和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起草部门不予配合的,审核机构可以予以退回,并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制定机关。

第十五条因合法性审核工作需要,审核机构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逾期未回复的,审核机构应当在审核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审核机构要求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时限内。

第十七条  审核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审核过程、审核情况和后续程序建议三部分。

第十八条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经审核机构确认合法后,提请制定机关审议;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九条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

不得以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座谈会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一)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建议,向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二)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建议,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书面审查建议,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的,应当提供规范性文件文本,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司法行政部门收到书面审查建议后,应当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建议人。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审核机制建设情况、审核工作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考评指标体系。

市人民政府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问题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和部门,采取约谈或者专门督导的方式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方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初审表

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对照表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初审表

科室:            初审人:            初审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起草机关


报送时间


一、文件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标        准

方        法

结论

1.文件制发主体是否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否则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范畴。


2.文件是否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3.文件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4.文件是否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


5.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

此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6.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政建设等文件;


7.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


8.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


9.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10.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11.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1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13.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1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5.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此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6.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1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18.涉密或者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


19.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等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

原则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20.行政机关为明确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工作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原则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遵守的工作时限等事项的,则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报送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1.文件的报送是否 是正式文本(红头文件);


2.文件的起草说明是否包括起草背景、起草经过、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情况(发文形式、有效期、是否涉密、公开属性、政策解读)等;


3.是否报送文件制定的相关依据(能够从互联网检索查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可只报送电子档材料);


4.是否报送文件制定的外地参考资料;


5.是否报送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含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6.是否报送征求部门意见的材料(含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7.属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机关是否报送制度廉洁性评估表、公平竞争审查资料;


8.是否按要求同时报送电子版材料。


附件2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对照表

文件名称:                                

审核机构及人员: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项目

审     核  内  容

审核意见

文件性质认定和

材料报送审核

1

拟制定文件主体是否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2

文件是否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3

文件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4

文件是否在一定期间内反复适用;


5

文件的报送是否采用正式文件及电子版;


6

文件起草说明是否同时报送;


7

起草说明是否载明必要性和起草过程;


8

起草说明是否就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行说明;


9

起草说明是否作涉法内容说明,主要包括涉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相关内容的依据等;


10

起草说明是否对征求意见情况进行说明,主要包括征求意见过程、主要矛盾和经过充分协商后的不同意见等;


11

起草说明是否对有效期情况进行说明;


12

报送材料是否包括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和参考;


13

报送材料是否包括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


14

其他事项。


文件制定主体涉及主体审核

15

拟发文主体是否为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政府派出机关;


16

拟发文主体是否为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


17

拟发文主体是否为议事协调机构;


18

拟发文主体是否为部门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


19

文件调整范围是否属于拟发文主体的法定职责范围,是否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机关的职责或规范事项范畴;


20

文件是否规定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或者行业组织自律范围内的事项;


21

文件是否规定党委、人大、监委、审判、检察等职责;


22

文件涉及的独立承担行政管理事项的事业单位(机构),是否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23

文件是否为议事协调机构设定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管理权(法律法规依据);


24

文件是否对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机关和部门提出工作要求;


25

文件实施机关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及法规性文件授权,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文件相抵触;


26

其他事项。


行政许可

事项审核

27

文件是否涉及市场准入、职业资格认证等行政许可事项;


28

文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命令、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作为依据;


29

文件是否以内部管理事项、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会审、验证、考核、准运、准销、划分等级、目录管理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30

文件是否将国家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或者以拆分、合并、转为备案等形式变相保留;


31

文件是否增设行政许可条件;


32

文件是否将取得某部门审批作为另一项许可的前置条件;


33

文件涉及的行政许可前置条件和环节是否具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34

文件涉及的相对集中许可是否依法经批准;


35

文件对行政许可期限、流程的设定是否合法;


36

文件对撤销(变更)行政许可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是否合法;


37

文件是否将法定部门的许可权擅自调整到其他部门;


38

文件是否规定行政许可委托行使;


39

行政许可委托对象是否为行政机关;


40

文件是否存在限制其他地区的企业(个人)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或者限制其他地区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41

文件是否直接确定行政许可的中介服务机构;


42

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是否经国务院、省批准,收费标准是否经物价部门核准;


43

文件是否设定强制性资格考试;


44

其他事项。


行政处罚

事项审核

45

文件是否涉及行政处罚;


46

文件是否新设行政处罚;


47

文件是否擅自扩大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限和范围;


48

文件的规定是否违反法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49

文件是否减少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环节);


50

文件是否有损害、取消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和救济权的规定;


51

文件对行政处罚中听证的前提条件的规定是否合法;


52

文件对没收财物的适用条件的规定是否合法;


53

文件对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规定是否合法;


54

文件是否将法制审核作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


55

文件涉及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执法)的实施性规定是否合法;


56

文件是否规定委托行政处罚条款;


57

文件规定实施委托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58

文件规定的被委托对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


59

文件规定委托行政处罚的范围是否超出委托协议范畴;


60

文件规定的委托主体是否 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


61

其他事项。


行政强制

事项审核

62

文件是否涉及行政强制;


63

文件是否新设行政强制措施,如隔离、查封、扣押、冻结等;


64

文件是否新设行政强制执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代履行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强行划拨存款、汇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等;


65

文件涉及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66

文件涉及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67

文件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委托事项;


68

文件是否违法扩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和种类;


69

文件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70

文件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主体程序、期限的规定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


71

文件是否越权规定非诉执行的申请程序和办法;


72

文件是否违法设定影响居民生活的停水、停电、停气等迫使相对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管理措施;


73

文件是否规定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实施行政强制;


74

其他事项。


行政征收

事项审核

75

文件是否涉及行政收费;


76

文件涉及的行政收费项目(含政府性基金项目)是否已列入国家或者省的目录清单;


77

文件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象的规定;


78

文件是否存在容许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规定;


79

文件是否存在违规提前收费或者延长收费期限的规定;


80

文件是否存在违规减免政府性基金、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


81

文件对税收标准、停征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82

文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提前征、延续征或者摊派税款的规定;


83

文件是否规定“先征后返”;


84

文件是否存在违法容许法定征税机关和人员以外的单位、人员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的规定;


85

文件规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是否列入政府定价目录;


86

其他事项。


87

文件规定的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


88

文件规定的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情形是否突破法律的规定;


89

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90

文件确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实施主体是否为营利性单位;


91

文件规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方式是否合法;


行政征收

事项审核

92

文件是否规定在旧城改造范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未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就容许作出行政征收决定的内容;


93

文件是否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不申请法院而由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搬迁的内容;


94

文件是否存在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既按规定对房屋进行补偿,又容许对土地单独进行补偿的规定;


95

文件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主体是否合法;


96

文件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97

文件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98

文件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等)的分配程序和规则是否合法;


99

文件涉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争议和处理程序是否合法;


100

文件涉及的属集体土地的“插花地”的征收是否合法;


101

其他事项。


公平竞争

事项审核

102

文件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103

文件是否有未经公平竞争,直接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的规定;


104

文件是否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105

文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106

文件是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107

文件是否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108

文件是否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109

文件是否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110

文件是否有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的规定;


111

文件是否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112

文件是否实行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挂钩;


113

文件是否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114

文件是否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115

文件是否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116

文件是否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117

其他事项。


政府采购招投标事项审核

118

文件是否涉及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


119

文件是否涉及扩大或者缩小工程招标范围;


120

文件涉及工程招投标程序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121

文件是否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122

文件涉及工程招标、对投标人资格、能力、业绩等的要求是否合法;


123

文件对工程邀请招标的前提条件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政府采购招投标事项审核

124

文件涉及比选确定工程承包方的规定是否合法;


125

文件涉及直接确定工程承包方的规定是否合法;


126

文件涉及工程中标合同的变更的规定是否合法;


127

文件是否存在将依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管理的事项调整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管理的情况;


128

文件涉及政府采购实施程序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129

文件涉及非招标采购事项的规定是否合法;


130

文件是否存在违法限制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规定;


131

文件涉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是否超出规定范围;


132

文件对采购合同的变更规定是否合法;                                


133

文件涉及非招标采购事项是否合法;


134

文件列入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135

文件涉及列入比选范围的政府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136

文件规定的竞争性磋商范畴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上级规定;


137

文件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是否符合上级规定;


138

文件是否将非政府承担义务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139

文件是否以PPP名义增加政府债务;


140

其他事项。


土地出让管理事项审核

141

文件是否存在容许(批准)将城市规划和乡村规划、集镇规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内容;


142

文件是否容许“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内容;


143

文件涉及的集体土地“先行用地”的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144

文件涉及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出让方式是否遵守公开拍卖的规定;


145

文件是否直接规定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分期缴纳及首次缴纳比例等,是否与上级要求不符;


146

文件涉及的商品、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的规定是否违法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等影响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款;


147

文件涉及的招商引资协议或者投资协议是否涉及土地出让相关内容;


148

文件涉及土地出让方案的规定是否以事先的会议纪要、投资协议等量身定制;


149

文件涉及土地出让后再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指标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


150

文件涉及土地出让后调整土地用途和容积率指标的程序是否合法;


151

文件是否涉及直接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定;


152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审核

153

文件是否规定立法法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


154

文件规定的事项是否属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有关机关立法或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155

文件规范的地域范围是否超越管辖范围;


156

文件涉及的特许经营事项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特许经营管理权是否有依据;


157

文件对特许经营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


158

文件对特许经营者的选择方式的规定是否合法;


159

文件对特许经营事项的规定是否存在承诺固定投资回报的问题;


160

文件是否违法增加行政机关权力或者减少行政机关职责;


161

文件是否有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的规定;


162

文件涉及的停产停业、停止执业等行政命令方面的规定是否有法定依据;


163

文件规定的评比、达标、表彰、奖励是否有国家、省相关依据;


164

文件涉及的行政处分责任追究的规定,是否有法定依据;


165

文件对有效期的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166

文件对实施时间的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167

文件对是否公开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制定程序审核

168

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是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69

文件涉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事项是否进行听证;


170

文件涉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牵涉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包括涉及旧城改造、征地拆迁、农民负担、企业改制、环境影响、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风险评估;


171

文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或者可能导致较大公共投入、增加社会成本的,是否组织专家论证;


172

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是否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173

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是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174

文件草案是否经过起草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175

文件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是否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律师协会的意见;


176

文件涉及财政重大资金支持的,是否进行财力和资金使用效率评估;


177

其他事项。


咸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县(市、区)政府(6个)

咸安区人民政府

嘉鱼县人民政府

赤壁市人民政府

通城县人民政府

崇阳县人民政府

通山县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各部门(33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

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交通运输局

市水利和湖泊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商务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市应急管理局

市审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市统计局

市医疗保障局

市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市林业局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三、市政府派出机构(1个)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另行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向市司法局报送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各地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得将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列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对政府自行设立的派出机构,在无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不得列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对工作职责主要是承担国家安全的行政机关,其制定主体资格可不予公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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