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8〕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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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
工 作 方 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与省政务服务网对接及推广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4号)精神,推动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压缩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时限,推进审批便利化,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按照“先行先试、勇于探索”的改革要求,在全市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投资项目报建审批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对园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洪水影响等开展统一评价评估,入驻区域内符合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可不再进行单独评价,市内各级相关审批部门互认统一评价评估报告,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试点原则
(一)统一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集中评估,评估成果由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免费共享,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分担成本。
(二)结果互认。各级审批部门对落户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范围内的项目,不得再要求项目单位单独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结果互认。
(三)时效统一。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有效期最短为一年,法定时效长于一年的评估成果在有效期内予以采用,不再重复评估。
三、试点范围及时限要求
(一)国家级开发区:在2018年11月底前启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二)省级开发区:在2018年11月底前启动,2019年3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三)其他工业园区:在2018年12月底前启动,2019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审批事项的区域性统一评价。
四、工作举措和任务分工
市直有关部门根据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审批事项区域性统一评价的操作规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开展评估事项的范围。组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直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环节涉及的有关评估评审,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评审结果。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15)严格执行,明确需要开展此类评估事项的园区范围,指导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制、报批和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事项,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二)市环保局根据原省环保厅制定的规范,明确需要开展区域性环评的园区范围,指导各地在编制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统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评估评审。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市环保局明确的范围和要求,负责开展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三)市水务局根据省水利厅制定的规范,指导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水利部门负责开展本级管理权限范围内园区统一的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审批,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四)市文新广局根据《文物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文旅厅的要求,指导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由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省文旅厅进行申报,对辖区内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开展文物调查,对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开展考古勘探,统一开展评估,制定考古发掘等文物保护措施;指导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文物部门做好超出县级文物保护审批权限的报批工作;指导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文物部门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并纳入园区控制性建设详细规划。
(五)市气象局根据省气象局制定的气候可行性论证规范,并根据省气象局依据园区的性质、定位、区位确定的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园区范围,在省气象局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管理咸宁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园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并指导各县(市)气象部门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工作,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六)市地震局根据《湖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做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指导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地震部门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落实进园区的项目不再另行提交相关评估报告。
五、相关要求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将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作为推进全市“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按时完成区域性评估评审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要求,积极指导各地开展区域性统一评价工作,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问题,破解政策障碍,制定对接方案,对各地形成的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依法依规予以认可。对审批职能部门任意提高标准,人为设置项目准入障碍,抵制或者消极对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咸宁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咸宁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区域性统一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何开文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熊 峰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善猛 市发改委主任
成 员:陈 进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
王 建 市编办(审改办)副主任
曾 曦 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克牛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漆昌焰 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
肖唐国 市水务局副局长
章 化 市文新广局副局长
谢晓斌 市政务办副主任
张 林 市地震局副局长
汪旭东 市气象局公众气象服务中心主任
郑奇明 咸安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李 振 嘉鱼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洪金虎 赤壁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王兴电 通城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毛崇谋 崇阳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李军平 通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张善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统一指挥、统筹调度、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