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精神,为健全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整改工作机制,提升专项治理工作实效,切实减轻全市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违背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78号 )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鄂教基〔2018〕2号)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将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大举措来抓,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
(一)治理范围。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二)治理任务。一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二是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理。三是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四是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定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开展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五是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六是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三、进一步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
(一)全面摸底排查阶段。当前,各地要对前期排查工作进一步查漏补缺,做到“两个分类登记造册”:一是对无资质、有安全隐患、有超纲超前教学等不良行为的各类校外培训机构、有“非零起点教学”和教师存在不良教育教学行为的学校分门别类进行登记造册;二是中小学校对在校学生进行全面普查,对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各地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全面普查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形成问题清单。
(二)集中整改阶段(2018年12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开展部门协同集中整改。各地要对照检查治理进度,做到“四自查”:自查是否联合乡镇(街道)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无遗漏;自查是否做到“两个分类登记造册”,并建立工作台账;自查是否分类整理形成问题清单;自查目前是否开展部门协同集中整改。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寻求对策,强化措施,查漏补缺,边查边改,确保12月底前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完成集中整改任务。各地要完善整改台账,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具体事项和时间表,加快推进整改进程,落实整改台账销号制度,确保整改一所、合格一所。符合设置标准或经整改验收合格的纳入白名单,不按期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并以县为单位在政府网站或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经过审批备案合格的培训机构白名单、查处的违规培训机构黑名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调动培训机构自行整改积极性。黑白名单包括培训机构的证照、教师资质、培训内容和班次等主要信息。
(三)巩固成效阶段(2019年6月底前)。2019年6月底前,各地开展专项督促和检查,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和设置标准,形成常态治理机制。
四、进一步细化部门职责
强化市级统筹,落实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体系。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责任,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分析、解决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统筹安排、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治理工作,确保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按时全面完成。
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专项治理工作,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工作。负责做好在校学生全面普查,对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的学生进行登记造册。从源头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强化师德师风建设,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负责治理中小学校或在职在编教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及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的行为。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工商部门负责做好营业执照、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负责获准办学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执照的办理,配合相关许可部门清理“有证无照”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广告违法行为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未履行查验核对法定义务的广告违法行为。
人社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进行排查摸底和治理整顿,重点对未按批准的业务范围办学和擅自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培训的机构进行治理整顿。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建立且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负责对未经登记或已撤销登记仍擅自以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办学活动的非法机构作出取缔决定、发布取缔公告,对获准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进行登记。
编制部门配合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监管工作。
综治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治理宣传,做好专项治理整改的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和形势研判,社区网格员配合做好专项治理整改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对清理整顿校外培训机构过程中出现的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秩序行为进行查处。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行为进行查处。
物价部门负责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消防部门负责按照监管权限依法对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安监、卫计和食药监部门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网信、经信、文新广等部门负责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牵头,教育、工商、人社、民政、编制、综治、公安、城管、物价、消防、安监、卫计、食药监、网信、经信、文新广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人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联席会议定期听取全市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筹谋划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步骤;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确保各项治理任务如期完成。
六、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
各地要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督查指导,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整改不落实的,要严肃问责;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公开曝光;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职能部门,要严肃追责。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导,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相关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各地要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月度报告制度,由联络员负责汇总填写《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摸排表》报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附件:咸宁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咸宁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刘复兴 副市长
副召集人:陈建华 市政府副秘书长
陈礼高 市教育局局长
成 员:吴中苏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汪金月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 勇 市工商局副局长
黄志敏 市民政局副局长
刘 峰 市人社局总会计师
万建田 市综治办副主任
刘雄军 市编办副调研员
黎正刚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尹荣华 市城管执法委副主任
胡耀武 市物价局副局长
张高峰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胡小军 市安监局副局长
魏 平 市卫计委副调研员
徐向阳 市食药监局总工程师
周 鸿 市经信委副主任
陈风光 市文新广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汪金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