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8〕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对市州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鄂政督〔2018〕1号)精神,推进我市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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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提高教育质量,发展素质教育,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对市州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县级人民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领导,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适时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以落实政府职责为导向,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省重大教育政策,推进国家和省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完成学前教育项目建设任务,落实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政策要求;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缩小城乡、校际之间的办学差距,解决好“大班额”“择校热”等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全面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加强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等。
(四)统筹推进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健全政府议教制度,切实解决影响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建立系统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校园和周边环境治安综合治理;实施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落实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工作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全面推进依法治教,足额安排财政教育支出预算,落实本级教育投入法定职责;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质均衡发展;全面推进学校标准化、现代化建设;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确保财政教育投入资金使用绩效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等。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六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于评价当年2月底前向各县级人民政府印发书面通知。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通知要求,对近年来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县级人民政府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月至7月底,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在各县级人民政府自评基础上,组织评估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组成市级检查组,通过实地检查、职能部门评价、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各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市级检查组根据督导情况出具督导评估报告,列出问题清单,如实向各县级人民政府反馈督导意见。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视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第九条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综合县级自查自评、实地检查、职能部门评价、满意度测评、整改复查等情况,形成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报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按程序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评价结果作为对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