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提能力、建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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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提能力、建机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提能力、建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0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吉林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处置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吉林长春长生和武汉生物问题疫苗事件教训,部署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提能力、建机制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整治高风险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完善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全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疫苗安全风险排查整治。组织开展疫苗配送企业、各级疾控机构及疫苗集中单位专项检查,对疫苗流通、配送、使用各环节全链条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疫苗冷链管理、产品流向追溯、接种、过期疫苗处置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使用不规范,设施设备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整治企业、医疗和疾控机构冷链、接种信息不原始、不真实、不可追溯,储存、运输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强化生产企业风险排查整治。重点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制度体系、原料采购、生产过程管理、关键生产环节控制、全过程记录、环境卫生等进行检查,实现从原料购进到产品出厂全过程可追溯管理。对主体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内部管控混乱以及工艺标准、质量管理、行为规范、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交叉检查,切实强化源头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强化重点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以校园及校园周边、养老机构、旅游景区、农村地区、集贸市场等问题多发区域及监管盲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餐饮消费、集体聚餐等为重点环节,以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白酒、桶装水、注射液、生物制品、中药材为重点品种,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着力消除源头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重点排查整治执行国家法律和相关管理规范不到位,风险防控措施、隐患排查机制、应急处置预案不健全等问题。(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
(四)强化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按照咸食药安办文〔2017〕19号、咸食药安办函〔2018〕9号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重点排查整治广告、宣传、推广等方面的隐患问题,严肃查处虚假广告、虚假声称、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违规案件,揭露各种骗术,铲除行业“潜规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文新广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网信办、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咸宁办事处)
(五)强化新业态安全风险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网上营销、电销、第三方餐饮平台、寄递等渠道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问题,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网信办)
(六)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排查整治。重点排查整治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全面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重拳整治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滥用农兽药和禁用物质、“非药品”类水产养殖投入品添加农药兽药、制假售假、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收购、贮存、运输环节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
(七)强化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查办。加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查办力度,保持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对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许可证;严肃追究违法企业、相关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有关违法人员实施行业禁入,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形成持续有力震慑。(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整治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动员部署,按照全覆盖、全链条、全环节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和时限,强力推进隐患问题整改,并做好记录存档。有关工作情况要及时通报本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8年10月—11月底)。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零容忍”要求,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主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销号,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做到问题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检查验收不达标不放过、投诉举报未处理不放过、问题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公开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工作信息,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形成社会共治氛围。
(三)健全机制阶段(长期)。
健全完善食品药品监管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堵塞监管制度漏洞。明确疫苗监管事权划分,健全疫苗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严肃追究责任;加强食品药品风险会商、预警和交流,根据风险隐患程度开展排查,实现风险研判与日常监管、监督执法紧密衔接;督促企业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企业法人对质量安全负总责,严格督促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规范,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持续改进产品质量;完善“黑名单”、信用评价、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制度,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实施巨额罚款、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落实“处罚到人”;完善食品药品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
(四)提升能力阶段(长期)。
建立执法办案全过程记录制度,大力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信息公开等方法,开展基层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监管能力水平。组织开展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监管执法等培训教育活动,加大装备配备保障力度,加快食品药品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加快市、县两级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全面提升技术支撑能力。深入推进智慧监管,年底前完成行政审批“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建立信息资源可共享、信息数据可查询、咨询服务可办理、风险隐患可处置的信息化智慧监管平台,形成互联互通的信息化监管网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领导,细化实化具体措施,认真履行工作责任。要紧扣专项活动的时间节点和要求,做到快部署、真落实、勤检查、严考核,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力。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包联责任制,明确包联责任人,确保活动有序高效开展。
(二)强化责任追究。要严格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推动责任上肩、任务落地。对因工作不积极、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以责任追究倒逼工作落实。
(三)加强督查考核。要将食品药品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提能力、建机制工作列入各地年度食品药品安全考核重点内容。对工作不力、风险问题隐患突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实行考核优秀等次“一票否决”。
市政府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各部门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至少督查2个乡(镇),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含初级食用农产品)至少8家,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排查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作风纪律。各地、各部门在排查整治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做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要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确保责任不缺位、工作不断档、监管不失职,以严明的纪律和良好的作风保障专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在10月29日前将工作方案(含专班人员和联络员)、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徐唐超;联系电话:8206922),重要情况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