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8-01017
  • 文  号:咸政办发〔2018〕39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卫生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8年08月29日
  • 发文日期:2018年08月16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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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8年 8 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办发 〔2017〕83号)和《“健康湖北2030”规划纲要》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工作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完善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制,落实艾滋病防治“五扩大、六加强”各项措施,工作成效明显。艾滋病检测力度持续加大,艾滋病检测人次数从2010年的7.4万增加到2015年的16.8万,艾滋病病死率从2010年的4.64%(9/194)下降到2015年的1.13%(7/575),全市疫情保持在低流行水平,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咸宁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2011-2015年)》(咸政办〔2013〕46号)的总体目标。

  同时,影响我市艾滋病流行的危险因素依然存在,流行形势依然严峻。“十二五”末,我市艾滋病疫情仍以性传播途径为主,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感染率升高,尚有一定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未被检测发现,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量增多,管理和救治任务更加繁重,疾病负担日益增大。不安全性行为尤其是男性同性性行为,加大了艾滋病传播风险;社交新媒体的出现和使用,增强了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危险行为干预措施面临新的挑战;人口频繁流动,增加了预防和干预工作难度;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少数县(市、区)和部门(单位)对防治工作重视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人社和投入有限,防治覆盖面不够,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引导、鼓励和规范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作用发挥不够充分等。我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仍需坚持不懈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措施,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完善防治机制,优化防控策略,深化防治措施,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巩固防治成果,继续将我市艾滋病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健康咸宁建设。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完善防治机制;

  2.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联防联控,落实防控措施;

  3.坚持综合治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夯实短板,遏制疫情蔓延。

  (三)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病人,努力遏制性途径传播,降低经男性同性性传播的风险,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艾滋病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1.提高各类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城乡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2.强化综合干预措施。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2%以下。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间年传播率控制在1%以下。艾滋病母婴传播率控制在4%以下。

  3.有效管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4.探索创新防治工作模式。研究解决一批我市艾滋病综合防治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艾滋病综合防治多样化的工作模式,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市实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三、防治措施

  (一)增强宣传教育针对性,提高全社会对艾滋病认知程度。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发适宜的宣传材料,提高信息的针对性和可接受性。充分发挥社会公众人物的影响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疫情信息交流与警示、感染风险评估、在线咨询等活动, 扩大宣传效果。落实防艾委相关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利用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开展相应人群的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引导大众自觉抵制与艾滋病相关的危险行为,营造不歧视感染者、病人的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要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宣传片的力度。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确保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支农、惠农等活动中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居(村)民委员会要利用基层文化宣传平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组织要继续深入开展“红丝带健康行动”等专项行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每年12月1日艾滋病宣传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种形式宣传教育活动。办好“健康咸宁”微信公众号,充分利用其加大宣传,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对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要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制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社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工商和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要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流动人口聚居区的日常宣传,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工作场所开展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人社等部门(单位)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劳动力人才市场职业宣传、培训内容等职业培训内容;交通运输部门要利用车站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宣传;乡(镇)、村(社区)要在重要节日对返乡农民工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共青团、卫生计生、普通高校等部门(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纳入教育教学重要任务,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和学时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咨询检测、关怀救治三项关键措施,健全学校疫情会商和技术支持两项工作机制。普通高校和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为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资料,并在入学军训期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编写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预防艾滋病知识读本,建立完善全市普通高等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机制,全面深化学校艾滋病防控工作,提升青年学生自我防护意识。民政、文化、旅游、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要完善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对敬老院、老年大学、老年活动室等老年人群集中场所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宣传教育,重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3.加强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人社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及单位要通过随访服务、治疗咨询、生活救助、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多种渠道和形式,以保障合法权益、履行配偶和性伴告知等社会义务、树立生活信心为重点,促进其讲道德,守法律,减少艾滋病传播。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注射吸毒传播、母婴传播和输血传播。

  4.不断强化社会综合治理。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持续深入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暗娼活动场所,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的活动场所和人员。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健全药物滥用监测体系,提高监测敏感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宣传、文化、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信息管理,依法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行为,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积极推动解决遇到的问题。

  5.继续着力控制经性传播。要持续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性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有效防治措施等,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工商、旅游、文化、卫生计生、质监等部门要继续落实使用安全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措施,指导各级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和其他提供住宿的营业性场所客房,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营业性场所,以及居民小区、商务楼宇和外来务工人员集聚地、农贸市场等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销售装置,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卫生计生部门要统筹资源保障免费安全套的供应,确保公共场所安全套摆放到位;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以感染者和病人抗病毒治疗为主的综合干预措施,积极探索促进感染者配偶告知及检测的具体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继续强化落实在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动员检测、阳性告知和心理支持、抗病毒治疗等综合干预措施;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上升较快的县(市、区)要加强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采取医学、心理、社会、文化等手段,探索有效的干预策略。加强性病防治,及时对性病病人进行规范化诊断治疗,为性病门诊就诊者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

  6.继续遏制经吸毒传播。保持禁毒工作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长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经吸毒传播艾滋病。公安、司法、民政、人社、卫生计生等部门(单位)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方式,加大吸毒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力度,最大限度的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减少毒品使用,开展有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应当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卫生计生、公安、食药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

  7.强化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和预防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和平台的优势,加大孕早期艾滋病、梅毒、乙肝筛查检测工作力度,提升预防母婴传播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重点提高经济发展落后、偏远、少数民族相对聚居地区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大力提高住院分娩率,促进孕产妇及时接受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确保预防母婴传播持续覆盖全市,有力减少婴幼儿艾滋病传播。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引导新婚人群、孕产妇接受相关检测,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

  8.强化血液安全保障措施。要继续开展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和信息化建设,有效降低血液残余风险度。要建立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献血屋、流动献血车要具备艾滋病快速检测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三)提高咨询检测可及性,完善监测检测网络,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9.扩大检测服务范围。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可及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具备实验室艾滋病检测能力,各县(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具备快速检测能力。市疾控中心和疫情严重地区综合医疗机构要具备确证检测能力。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在高校医务室开展高危人群HIV抗体快速检测,对检测服务机构建设予以支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或传播艾滋病、梅毒风险的就诊者提供检测咨询服务。定期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和防护指导。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老年人健康服务包体检项目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10.加强疫情监测研判。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本市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艾滋病监测点,加强男性同性性传播疫情和行为危险因素监测,相关医疗机构、公安、工商、学校等要加强配合,确保监测任务的完成,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报告艾滋病疫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各地疫情监测评估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加强质量控制。全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监测检测信息的分析利用,开展疫情估计和趋势预测,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疫情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要健全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属地高校要建立健全艾滋病疫情通报和防治工作定期会商机制,并落实行为干预等服务工作。

  (四)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做好感染者和病人服务管理,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1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依托公共卫生与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以省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为主体,强化市级艾滋病治疗技术指导中心建设,根据本市艾滋病疫情特征和医疗救治需要,科学合理设置或调整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须指定一家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当地艾滋病诊断、治疗和随访,按照就地就近的治疗原则,不断优化咨询、诊断、告知、转诊、治疗、关怀等工作流程,为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持续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要建立健全与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转诊制度,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得到及时、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切实提高治疗效果。加强流动人口中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探索建立异地治疗转介机制和保障机制。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为监管场所内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规范化治疗。

  1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其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公安、司法、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要加强对治疗对象随访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保证治疗效果,减少耐药发生。实施随访分类管理,有效减少传播风险。着力做好夫妻或固定性伴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随访管理,促进感染者及时履行告知配偶及性伴的法定义务。

  13.开展中医药治疗服务。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中医药参与艾滋病防治诊疗工作机制,发挥中医药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

  14.加强合法权益保障。卫生计生、人社、民政、教育等部门要依法保障感染者和病人就医、就业、入学等合法权益。医疗卫生机构要强化首诊(问)负责制,对诊疗服务中发现的感染者和病人,做好接诊、转诊和相关处置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诊治。民政、人社、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加强相关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衔接,对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按照规定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减轻感染者和病人的医疗负担。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15.强化救助政策落实。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为艾滋病致孤儿童和感染儿童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加强规范管理和信息化建设,为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提供必要保障。民政、卫生计生、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生活困难感染者和病人生活救助,将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爱心帮扶、情感支持、临终关怀等工作。公安、司法、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要做好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

  (五)全面落实培育引导措施,激发社会组织参与。

  16.发挥社会组织独特优势。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计划,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防治工作。医疗卫生机构要与社会组织密切合作,加强技术指导,建立信息沟通、业务考核等工作制度,实现防治工作有效衔接。社会组织要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在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中开展健康教育、安全套推广、艾滋病咨询和动员检测、艾滋病性病诊疗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转介等服务,在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心理支持、安全性行为教育和治疗依从性教育等服务,动员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主动检测。

  17.支持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财政、民政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和支持我市社会组织申请国家防艾基金项目,创造支持性环境,市、县两级防艾办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作用,加强培训和扶持,支持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国家防艾基金项目,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择优竞争的方式,支持有一定服务能力、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开展防艾项目,激励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发挥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高危行为干预、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关怀救助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提高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性。

  18.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计生协会等组织要充分利用本系统的优势资源,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制定并实施优惠政策,动员和支持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社会宣传、捐款捐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考核内容,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制,制定符合本地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的防治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和防治策略措施,定期分析和研判艾滋病流行形势,精准防治。各地要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配套政策,疫情严重地区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要认真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工作,探索适合不同流行水平、不同传播特点工作模式。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协调和督导的作用,加强对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重点地区的支持,形成防治合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部门职责,结合部门(单位)优势,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单位)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二)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本地艾滋病防治需要,进一步优化医院、基层医疗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采供血等机构的职责分工和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整体防治水平。要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疾控机构的疫情分析研判和防治效果评价能力,配齐配强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高防治能力。要将艾滋病宣传、检测、感染者随访管理等工作逐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将抗病毒治疗、病人随访管理、药品管理等工作纳入定点医院的工作范畴。完善专业人员职业暴露预防保障体系和承担艾滋病防治任务的定点医院补偿机制,落实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以及绩效工资分配倾斜等政策,推动制定职业暴露鉴定、补偿标准等,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典型宣传力度,调动艾滋病防治人员的积极性。

  (三)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各地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2〕3号)要求,根据卫生投入政策,按辖区人口人平0.3-0.5元标准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计生、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对艾滋病疫情严重地区、贫困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重点支持,对中医药治疗艾滋病工作给予支持。

  五、督导与评估

  市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督导检查,在“十三五”期末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本行动计划实施进展、质量和成效进行督导与评估,将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要事项,建立奖惩机制,确保本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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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解读:
《咸宁市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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