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8〕26号
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加强咸宁市幕阜山绿色产业带建设生态环境管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管控措施。
一、加强村镇建设管控
(一)鼓励新建乡镇民居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及推荐的《鄂南民居建筑设计图集》进行建设,已建成的民居按照鄂南民居风格改造,逐步统一民居建筑风格。
(二)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主、支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违法新建坟墓;历史形成的各类违法建筑物、构建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逐步拆除,并予以规范。
(三)严禁擅自移动古树名木,拆除和改造乡村传统民居、代表性建(构)筑物,应保持旅游区内特色民居风格。
二、加强工业项目管控
(一)在幕阜山绿色产业带规划区内严禁新上有污染的工业项目。
(二)新上工业项目一律进入县级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现有未进县级开发区或乡镇工业园区的有污染工业项目必须在2018年底前全部关停。
(三)在幕阜山旅游公路主、支线,重要水源地、村镇居住地、生态保护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实行工业项目管控。在外延500米范围内,已有的工业项目须在2018年底前搬迁;在外延1000米范围内,现有的有污染的项目一律关停,进行环保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一律取缔。
三、加强农业生产管控
(一)在幕阜山绿色产业带规划区内严禁销售、使用剧毒农药,禁止超范围使用国家明令限制使用的农药品种;禁止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开荒性农业开发项目;严禁全垦种植、在25度以上坡度开垦种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严禁毁林造林、炼山整地;严禁天然林商品性采伐;严禁在坡度20度以上以及花岗岩发育的林地全垦整地。
(三)严禁破坏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禁在天然林区、公益林区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
(四)严禁在所有水库、河道、湖泊网箱围栏围网养殖,投肥、投药、投饵养殖,推行人工增殖放流的生态养殖模式。
(五)实行禁养、限养制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区”范围,严禁突破“三区”管控要求养殖畜禽。
1.禁养区范围:人口集中区域(城市建成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机构、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旅游风景保护区、其他生态功能区、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主、支线两侧以及上述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和重要水质功能区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为禁养区范围。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扩建规模畜禽养殖场,禁养区的核心区内现有规模养殖场应在2018年底前搬迁或关闭,核心区外养殖场一律实行禁排措施并对畜禽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
2.限养区范围:杭瑞高速、106国道、107国道、320省道、246省道、209省道两侧外延500米,禁养区边界外延1000米,各类产业园区及产业聚集区规划控制区域(市级以上政府划定农业园除外)外延1000米为限养区范围。限养区内采取畜禽粪污限排措施,畜禽养殖场粪污须经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或进行资源化利用。
3.适养区范围:禁养区和限养区之外为适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粪污不能任意排放,须经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或进行资源化利用。
四、加强资源开发管控
(一)严禁在幕阜山绿色产业带规划区内进行商业性或大规模取土、挖沙。
(二)对现有非煤矿山开采进行规范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该关停的关停,该保留的保留。
(三)禁止新建、改扩建煤炭开采洗选项目,现有项目在2018年底前全部关停。
(四)禁止占用耕地、林地、湿地等新建光伏发电项目。
(五)限制新建小水电站数量,现有水电站在2019年底前按要求设置生态流量放(泄)水设施,保证下泄最小生态流量。
五、加强生态保护管控
(一)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主、支线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在可视范围内不得破坏现有植被,禁止建设垃圾堆放场、垃圾卫生填埋场、粪便垃圾处置场,严格控制建设与景观无关或有损景观的设施。
(二)幕阜山生态旅游公路主、支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幕阜山绿色产业带规划区内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水源地的林木禁止商品性砍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砍伐。
(三)水源涵养区、重要水域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生态保护红线区,实行“两区”管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以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严禁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其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六、加强文化保护管控
(一)严禁在名胜古迹保护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保护区范围以外、协调区范围以内的建筑物形式、色调、高度严禁超出规划要求。
(二)严禁破坏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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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