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8-00472
  • 文  号:咸政办发〔2017〕72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医药管理;卫生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5日
  • 发文日期:2017年12月29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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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7〕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加强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国办发〔2016〕100号)、《湖北省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鄂政办发〔2017〕5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职业病防治现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加强机构建设,加大工作力度,强化部门配合,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专项治理、宣传培训、监督检测、基础建设等工作,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水平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意识不断增强,职业病高发势头得到一定遏制。

  当前,全市职业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一是职业病发病呈逐年上升趋势。受部分地区以往小型煤矿和石英矿防护设施差,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影响,近五年来全市新增职业病病例百余例,绝大部分职业病病例为矽肺及煤工尘肺;二是职业健康检查覆盖率低。我市职业健康检查人数虽然逐年增加,但是相对于庞大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还比较低;三是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部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对劳动者职业健康重视不够,用于工艺技术改造、作业环境改善、劳动者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的职业病防治投入不足。部分中小企业作业环境条件恶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逃避职业卫生监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突出;四是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等特殊群体流动性强、从业形式多样,且职业病防护意识薄弱、防护水平低;五是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高,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尤其是县级以下队伍建设滞后,难以满足监管任务需要,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薄弱,职业病危害信息掌握不全,现场检测设备和执法装备缺乏,重点职业病及职业相关危害因素监测能力不足。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健康中国”建设要求,以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为根本目的,坚持改革创新,推动依法治理,加强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社会组织的作用,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治理,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引导用人单位改进生产工艺、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加强劳动过程中职业病危害的防护和管理,积极开展职业病患者的诊治救助工作。

  2.依法行政,部门协作。安监、卫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明确分工,履职尽责,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监管体系。同时,加强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形成信息互通、齐抓共管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

  3.广泛宣传,社会参与。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强化行业规范自律。提高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行业组织参与职业病防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规划目标。

  到2020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水平和政府职业卫生监管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形成政府领导、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全面参与和社会广泛监督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格局。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新发尘肺病报告病例数占年度尘肺病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有所下降,辖区内不发生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及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5%以上,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到2018年底,相关工作指标达到目标要求的90%。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市、县均建立起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职业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全市至少确定l家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县级原则上确定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市、县、乡三级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率达100%。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健全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重点职业病监测实现县级全覆盖,医用辐射防护监测实现市级全覆盖。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95%以上,职业病网络直报质量不断提升,职业健康检查个案卡网络报告率达到80%。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劳动者依法应参加工伤保险的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的负担。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率达到8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基础,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

  1.开展摸底调查和源头控制。安监部门要根据实际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建立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职业危害因素信息库,适时更新。发改和经信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职业病防治落后工艺、技术、材料和设备纳入咸宁市淘汰、限制名录,明确禁止、限制进入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卫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按照省有关要求,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推动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以职业性尘肺病、化学中毒、噪声聋为重点,在矿山、有色、冶金、建材等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全市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疾控机构和综合性医院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能和作用,健全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网络。增加职业卫生技术咨询、培训指导等服务供给,满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样化的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加强临床和公共卫生复合型人才、职业健康管理人才的培养,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工作,鼓励社会资源进入职业卫生服务领域,构建多层次、多模式、多渠道的职业卫生服务体系。以农民工尘肺病为切入点,简化职业病诊断程序,优化服务流程。加大投入,提升职业中毒和核辐射应急救治水平。加强对新发职业病的识别、评价与控制。(市卫计委牵头,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按照职责与编制相匹配、任务与人员相适应的原则,充实市、县、乡镇(街道)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强化监管执法技术装备配备,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市安监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引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省关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要求,创建一批职业卫生工作示范单位,引导用人单位完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健全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改善工作场所劳动条件,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完善持续改进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体制机制,提升自主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能力。(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职业病前期预防措施。用人单位要依法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依法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落实日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配备有效的防护设施。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急救用品和相应的处置设施、场地;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完好状态。(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职业危害告知义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内容。(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卫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管,严肃查处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1.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市、县两级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安监、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综合职业卫生监管力量。(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安监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职业健康执法监察。制定复杂用工形式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对策,加强从事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及短期、季节性等高流动性和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劳动者的管理。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和现状评价工作,并且针对检测和评价结果进行整改。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对用人单位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拒不整改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做到“零容忍”。(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3.认真落实政策规定。人社部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告知管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严格贯彻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度,进一步推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因素风险程度挂钩的浮动机制。(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筑牢网底,健全职业病防治保障救助体系。

  在重点行业推行平等协商和签订劳动关系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和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减轻职业病病人医疗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要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事故造成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要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牵头,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增强意识,深化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平台、网络等新媒体的作用,抓好职业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工作,增强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落实情况监督,全面推进工作场所职业健康教育。以“健康城市”建设为平台,推动“健康企业”建设。(市委宣传部、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科学防治,健全职业病防治信息监测统计体系。

  落实国家、省关于职业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和监测评估要求,建立统一、高效的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信息管理机制,不断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各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实现系统间各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定时交换。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做好防治工作。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卫生专项调查和职业病报告等为基础,收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患者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落实情况等相关信息,定期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掌握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发病规律和趋势,为制定本地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强化考核评估机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各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部署和行动。建立涵盖市、县和乡镇(街道)各级政府和责任部门的职业病防治目标与责任考核制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研究解决职业病防治中的突出问题,落实政策保障、人员配备、资金投入、监督奖励等措施。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构建政府、部门、用人单位、社会之间紧密配合的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

  (二)落实部门责任,切实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

  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安监局负责监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和职业健康监护情况,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督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计委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报告、化学品毒性鉴定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性职业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宣传、舆论引导和监督工作。市发改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市经信委负责在行业规划、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市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关键应用研究项目纳入重点研究计划。市民政局负责将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及其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市人社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监管劳动合同实施情况,同时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组织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我市出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加大资金投入,保障职业病防治规划顺利实施。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合理安排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职业病防治资金筹措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防治领域。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保障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权益;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用于职业病危害治理的费用。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预防和治疗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

  五、督导与评估

  市安监局、市卫计委要加强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工作。2018年底,要对本规划实施情况开展中期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2020年,要对本规划实施效果进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政府。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规划目标和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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