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7〕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鄂审投发〔2016〕104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工作围绕中心更好服务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鄂审综发〔2017〕5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国人大法工委 《关于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行为,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任务,压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本级投资监督管理制度。市投资项目办、发改、财政、住建、城管、国土、规划、环保、法制、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决策到实施的相应环节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进行项目建设管理的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相关的单位,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二、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三、围绕中心工作,严格落实审计项目计划管理
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于每年10—12月份对本地区已完工并验收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按照《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鄂审投发〔2016〕104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量力而行,依法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审计局汇总报省审计厅备案。市级政府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主要由市审计局直接组织实施审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分类标准,经市审计局同意后,报省审计厅备案。审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已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由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14〕369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自行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建设单位需聘请中介机构审计的,按现行体制选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建设单位聘请中介机构的情况和出具的咨询报告应向当地审计机关报备,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重点抽审。
四、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全市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等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监督。加强审计项目廉政回访等监督检查,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各级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要严格把关,依法审慎进行,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审计机关结存的在审项目,继续依据《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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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