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7〕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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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
监护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和监护资金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3号)、《湖北省关于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的意见》(鄂综治办〔2016〕12号),依托现行医疗保障政策,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分级负担原则,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中心设在市精神病医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机构)须将市精神病医院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结算报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及其大病医保相关政策。属于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的,执行精准扶贫医保优惠政策。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医疗费不纳入各类医保机构当年总额预付结算指标之列。
第三条 实施以奖代补政策的对象为各地公安、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对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在3—5级的患者进行认定后,依法予以明确的患者监护人。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监护人签订协议,实施有奖监护。
第四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来源。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资金(以下简称救治资金)来源。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等保险基金及其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报销的部分。
2.市级财政每年度预算内安排130万元。
3.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救治资金,即按当地上年送市精神病医院集中收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总数、出院人数,预计当年救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数,以人均一疗程(三个月)3600元标准列入预算安排的救治资金。
4.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资金(以下简称监护资金)来源。
1.市级财政按市本级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在3—5级的患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400元(平均每月2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2.各县(市、区)财政按辖区内登记并录入公安机关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危险性评估在3—5级的患者人数,按每人每年2400元(平均每月200元)的标准,列入财政预算。
3.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五条 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的管理。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在保证正常和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可整合使用。
(一)救治资金的管理。救治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每年年初,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确定的标准安排财政预算经费,及时划入当地财政专户,专户管理的救治资金由当地财政局和卫计委共同管理,并按程序对市精神病医院进行支付结算。
(二)监护资金的管理。监护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每年年初,根据市、县(市、区)人大批准的当地当年监护资金预算,及时划入当地财政专户,专户管理的监护资金由当地财政局和综治办共同管理。
第六条 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的用途。
(一)救治资金的用途。按照筹集渠道不同,分为以下用途。
1.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救治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精神状态鉴定费,解决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费、市本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2.县(市、区)政府预缴的救治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本地送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用,解决属于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补助费用。
(二)监护资金的用途。按照筹集渠道不同,分为以下用途。
1.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监护资金,用于市直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在奖补年度内履行监护责任,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的奖励。
2.县(市、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监护资金,用于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在奖补年度内履行监护责任,患者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经乡镇(街道)审核,当地综治、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的奖励。
第七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和住院期间医疗费结算。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条件。市、县(市、区)按相关收治规定送达并经具备精神病鉴定资质机构鉴定确认符合救治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市精神病医院按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同时将包括持有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有效证件及持有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有效证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患者所在地医保机构备案。
(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用由个人或监护人负担,属于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的住院生活费,从县(市、区)筹集的救治资金中支付。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生活费和住院费用从市本级筹集的救治资金中支付。
(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医疗费结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医疗费按救治人次给予定额补助。
1.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报销后,按一疗程(三个月)3600元标准,由市、县(市、区)按送治的救治人次从筹集的救治资金中给予定额补助(不足一疗程的按每住院床日40元给予补助)。
当年内第二疗程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仍按第一疗程的办法结算。
当年内第三疗程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按基本医保的政策规定报销,报销后的剩余医疗费由精神病医院承担。
2.无法查明原籍外地流落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及无法在各类医保政策中报销医疗费的本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救治费用,分别由市、县(市、区)从筹集的救治资金中按每人每月定额补助4000元,补助两个疗程。两个疗程后按每人每月定额补助3000元。
(四)合并躯体疾病或出现严重并发症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单位应立即向送治单位和监护人报告,该治疗费用按医保政策报销。
(五)医学鉴定费,以当年救治后的出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为依据,按每人次600元标准由市本级从筹集的救助资金中支付。
(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通过救治出院后,各地医保机构应将该患者的后续门诊服药治疗纳入慢性病管理范围。
第八条 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的支付。
(一)救治资金的支付。
1.申请。每年年初,市精神病医院须根据上年救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实际费用发生情况,向市卫计委提交完整详实的报告,由市卫计委提出初审意见后送市财政局核实。
2.审核。市财政局对上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收治及其费用发生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形成审核报告。
3.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签批的审核报告拨付资金,并督促各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拨付本地区应承担的救治费用。
(二)监护资金的支付。
1.支付条件。在一个监护管理年度内履行监护管理责任,并按照要求被社区监护防控专班全部认定,被监护人未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监护人可以足额领取全年奖励资金。
2.支付标准。一个监护管理年度奖励金额为2400元(平均每月200元)。
3.支付程序。市、县(市、区)符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管理条件的被监护人建档后或一个监护管理年度期满后,监护人可向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领取年度监护管理奖励的申请》,领取《监护管理记录手册》。待提交申请一年期满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监护管理记录手册》统一交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监护管理记录手册》认定签字情况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监护人发放监护管理奖励资金。
第九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和监护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应接受社会监督,每年由审计部门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咸宁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资金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1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