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7-00728
  • 文  号:咸政办发〔2017〕12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水务;环境监测、保护和治理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05日
  •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29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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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7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五大发展理念,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规划引领、厂网同步、建管一体、全面推进的基本原则,按照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运营的思路,以持续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为重点,补齐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短板,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美丽咸宁。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未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乡镇全面开工建设污水处理厂,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厂未正常运行的要同步进行改造;2018年底前,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全面建成投产,改造项目全面完成改造并正常运行;2019年,实现全市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各县(市、区)按此目标要求,合理确定工程进度,实施计划报市住建委备案。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范围。各县(市、区)应科学统筹,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合理布局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重点推进乡镇政府所在地人口密集区生活污水治理。城市周边有条件的乡镇可纳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统一考虑,有条件的村庄应同步开展治理工作。乡镇按总体规划设置的新区和工业园区,不纳入本次工作范围。

  (二)严格工作标准。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生态敏感地区应执行更高标准。乡镇生活污水管网普及率大于90%,生活污水收集率大于80%、处理率大于75%,污水厂负荷率60%—80%、出厂水质综合达标率大于80%,稳定运行率大于90%,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率大于80%。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已建合流制管网的应同步完成改造。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纳入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

  (三)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根据自身实际,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选择技术资金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进行合作,原则上必须采用PPP模式即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和运营必须统筹考虑好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建设的关系,做好新建和已建污水处理厂的合理衔接。县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原则上采用打捆招标的方式。

  (四)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加强供排水情况调查,严格落实节约用水相关规定,科学确定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原则上乡镇按常住人口人均日生活用水量90—120升产生的污水量,以及经达标处理后排放到市政污水管网的生产废水测算乡镇污水总量,污水处理厂规模按近期设计,预留远期规划用地。管网设计应包括主干管、支管网与入户管网。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咨询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科学确定技术路线。县域新建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应采用同一种工艺,所选用的工艺流程原则上由市住建委组织县(市、区)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从省住建厅推荐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流程中选择。各县(市、区)范围内统一设计、统一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运行维护需要,优选工艺,对有关技术参数予以调整。污水处理厂与配套管网须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县域范围内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由市住建委组织评审,报省住建厅备案,重点对工艺路线、管网设计、建设规模等提出备案意见,未经评审和备案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启动开工建设阶段(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全面启动我市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市、县两级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拟定实施方案;出台所有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和标准,全面启动征收工作;各县(市、区)全面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改造前期工作,并在年底前正式开工建设。

  (二)全面完成建设任务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对全市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行质量安全巡查和进度督查,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各县(市、区)全面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工作并投产。

  (三)全面正常稳定运行阶段(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各县(市、区)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调试,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全市实现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形成设施完善、管网配套、在线监测、运行稳定的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体系。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专班。比照省里相应调整市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建委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市住建委、发改委、环保局等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深入宣传报道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社会各界力量的积极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工作专班要开辟宣传专栏,定期通报各县(市、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展情况,宣传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为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县(市、区)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市住建委要成立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家库,加强对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策划、论证、规划、设计、实施的指导,定期对在建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质量巡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各县(市、区)要建立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绿色通道,在具备要件的基础上,优化审批流程,实行联评联审机制。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服务。各参建单位要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建设、运营、管理。

  (四)多方筹资,全力推进。积极向国家争取“十三五”期间乡镇污水处理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环保部等部门的补助资金。积极争取2017至2019年省级每年转贷100亿元政府专项债券咸宁份额,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政府近三年每年从市财政安排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圆满完成年度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住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五)落实政策,积极支持。优先保障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乡镇生活污水处理用电价格给予最大优惠,由市物价局、市供电公司协调督促落实。政府委托随自来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落实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污水处理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严格执行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制度,市物价局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7月份前,出台所有乡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和标准,全面启动所有乡镇的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筹措资金。

  (六)压实责任,狠抓落实。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要求,按年度进行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市考评办)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年度综合考评内容,严格实行目标考核。由市政府督查室将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纳入重点督查内容,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下发督办通报,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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