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7〕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1〕2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建立孤儿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7〕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和孤儿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特困人员(含孤儿)救助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600元/人/月、嘉鱼县550元/人/月、赤壁市550元/人/月、通城县500元/人/月、崇阳县500元/人/月、通山县50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4300元/人/年、嘉鱼县5300元/人/年、赤壁市4300元/人/年、通城县4200元/人/年、崇阳县4200元/人/年、通山县4200元/人/年。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咸安区8300元/人/年、嘉鱼县9500元/人/年、赤壁市8300元/人/年、通城县8200元/人/年、崇阳县8200元/人/年、通山县6600元/人/年。
四、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700元/人/月、嘉鱼县780元/人/月、赤壁市800元/人/月、通城县675元/人/月、崇阳县675元/人/月、通山县800元/人/月。
五、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咸安区13440元/人/年、嘉鱼县15000元/人/年、赤壁市15360元/人/年、通城县12960元/人/年、崇阳县12960元/人/年、通山县15360元/人/年。
六、各地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
新标准从2017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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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