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7-00715
  • 文  号:咸政办发〔2017〕7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国内贸易(含供销)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7年03月17日
  • 发文日期:2017年03月14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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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7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联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信息共享等联动监督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的联动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国家融资的项目、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其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案件,是指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本市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信息共享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和联动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和联动监管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简称综合监管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履行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的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信息共享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责,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工作进行年度检查评估。

  (一)建立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联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联动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通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二)协调督促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投诉处理、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

  (三)负责依法查处不按规定进场交易、不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及协调查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等案件;负责组织开展联动执法相关工作,配合监察机关实施联动管理;

  (四)负责公共资源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的收集、发布、资料归档及结果运用等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国有资产、农业、林业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 号)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负责查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土地整治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查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由交通运输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六)水利部门负责查处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由水利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七)卫生部门负责查处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医药耗材以及由卫生部门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九)农业部门负责查处农业工程等与农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十)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林业工程等与林业有关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案件。

  第六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将结果通报同级综合监管机构。

  第三章  联动监管

  第七条  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一般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并立案查处。有下列情形的,由受理部门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依据有关规定需停止拨付资金的,应当移送资金拨付管理部门处理;

  (二)依据有关规定需停止土地或矿业权出让、资产权属登记过户的,应当移送相应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需给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四)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追究纪律或行政责任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五)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受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受理部门移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案件来源材料、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证据材料和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条  受理移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部门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原因,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返还移送部门。

  第十一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使职权时,认为需要其他部门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件基本情况、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和有关证据材料。

  协助办理部门应当按照联动监管原则办理,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敷衍。协助办理部门应在接到协办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审查,作出是否协助办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部门。

  第十二条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属于依法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书面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综合监管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其投诉。

  第十三条  投诉处理应执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6〕4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涉及投诉的招标投标项目,综合监管机构可依法作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和“咸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为统一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告平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行政处理决定除在本部门信息平台发布外,还应当在上述平台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处理决定书面报至综合监管机构,综合监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发布平台”和“咸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八条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信息和行政处理决定作为对相关市场主体等级评定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案件移送、协办和不良行为信息记录、报送及处理结果告知等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监察机关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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