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2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6-01008
  • 文  号:咸政办发〔2016〕80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6日
  • 发文日期:2016年12月09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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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6〕80号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以提高国有经济运行质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切实强化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及社会监督,严格责任追究,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分工明确、协同配合、制约有力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充分体现监督的严肃性、权威性、时效性,促进全市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全覆盖,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决策环节的监督,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坚持权责分明,协同联合。清晰界定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内外衔接、上下贯通的国有资产监督格局。

  ——坚持放管结合,提高效率。正确处理好依法加强监督和增强企业活力的关系,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方法,尊重和维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完善制度,严肃问责。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监督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责任主体,严肃追究责任。

  二、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

  (三)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定位。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监管的边界,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战略目标。发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专业化监管优势,逐步推进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全覆盖。社会公共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业管理及业务指导职能。

  (四)明确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和市政府对央企、省企股权投资及独立投资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以及今后新设立的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按照市政府集中授权统一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实施统一监管,逐步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体系。

  (五)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围绕增强企业活力和提高效率,聚焦监管内容,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加强对企业集团的整体监管,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由一级企业依法依规决策;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六)突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包括:(1)战略规划。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企业开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对企业战略规划实施备案管理,引导国有资本聚焦我市重大战略投资规划。(2)资本管控。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进一步规范投资管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和国有资本收益管理。(3)业绩考核和激励约束。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实施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差异化分配办法,探索和建立国有企业薪酬长效激励机制。(4)风险防控。围绕防控战略风险、资金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监控预警机制,科学设置监控指标,及时掌握、分析重大风险的变化趋势,动态调整管理策略,实现对重大风险的动态管理和有效管控,健全风险评估机制。(5)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不断创新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七)强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自身建设。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把加强自身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不断加强监管队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充实监管力量,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全面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行权履责程序,重视加强国资监管工作中行权履责的法律风险防范。通过规范企业章程、订立任期契约、推行监管清单制度等途径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努力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运作机制。

  三、改进国资监管方式和手段

  (八)大力推进依法监管。(1)创新监管方式。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思路,逐步实现由行政化管理向法制化、市场化监管转变,由事前审批向事中检查、事后备案转变,由直接监管向清单式、章程式管理转变。(2)推进简政放权。以出资关系为纽带,将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范畴内的事项交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对董事会建设规范的企业,依法授予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薪酬管理、激励约束的权利。(3)实施清单管理。厘清出资人监管职责边界,推行国资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要求企业以任何形式事前上报审批、核准或备案。(4)实行章程管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对企业章程进行全面梳理、修订,制定章程指引,“一企一策”完善公司章程,通过公司章程依法界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等各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出资人依照公司章程向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依照公司章程对企业重大决策事项发表股东意见,维护国有股东权益。(5)实行稽查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设立稽查办公室,加大对国有资产监督稽查力度,监督各项国资监管制度落实情况,汇总分析各类监督信息,分类处置和督办需要企业整改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提出有关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

  四、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

  (九)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把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优化布局结构、推进资本流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抓手。科学界定国有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的边界,规范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和国有出资企业的关系,构建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组织体系。

  (十)探索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把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授权经营的重要载体。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政府授权,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明确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授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作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对所出资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按照责权对应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逐步形成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体企业三级国资监管体制。

  五、着力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十一)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企业集团应当建立涵盖各治理主体及审计、纪检监察、巡视、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工作联动配合,健全涉及财务、采购、营销、投资等方面的内部监督制度和内控机制,重点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岗位的监督,通过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及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管控的刚性约束,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强化对子企业的纵向监督和各业务板块的专业监督。全面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企业重大决策和重要经营活动的财务、法律审核把关。

  (十二)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强化对董事的考核评价和管理,严格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对重大决策失误负有直接责任的要及时调整或解聘,并依法追究责任。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切实加强对经理层落实董事会决议情况的监督。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企业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十三)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严格按照《公司法》要求在企业设置监事会,内设监事会直接对股东会或出资人负责,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监事会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和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合规性的监督。完善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职责边界和履职要求,不断加大企业内部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监事会检查公司财务、纠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等职权,保障监事会依法行权履职。

  (十四)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进一步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切实发挥其在参与企业决策和治理中的作用。大力推进厂务公开,建立公开事项清单制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十五)发挥企业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正确处理企业党委与“三会一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关系,创新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途径和方式。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机制,明确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规范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程序。落实党组织在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强化党组织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确保企业决策部署及其执行过程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的责任。

  六、切实加强企业外部监督

  (十六)加强和改进外派监事会监督。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出资企业依法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专门力量,围绕企业财务、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对企业当期和事中监督,提高监管效率。进一步完善履职报告制度,外派监事会要逐户向政府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对重大事项、重要情况、重大风险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一事一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实行“一企一公开”,也可按照类别和事项公开。切实保障监事会主席依法行权履职,落实外派监事会的纠正建议权、罢免或调整建议权,监事会主席根据授权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有关问题或约谈企业负责同志。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健全责任倒查机制。

  (十七)健全国有企业审计监督体系。完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公共审计、出资人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之间的职责分工,实现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离任必审,完善任中审计,探索任期轮审,实现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探索建立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制度,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等开展专项审计,对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等开展跟踪审计。完善国有企业购买审计服务办法,扩大购买服务范围,推动审计监督职业化。

  (十八)建立高效顺畅的外部监督协同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和巡察监督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实现监督信息共享,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开展企业巡察监督工作,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两个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国有企业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和“四风”问题,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有力震慑。加快建立健全监督意见反馈整改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闭环链条。完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机制,健全监督主体依法提请有关机关配合调查案件的制度措施。

  (十九)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重大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设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国有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依法、主动公开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企业负责人薪酬等信息,重视各类媒体的监督,畅通社会公众的监督渠道,打造“阳光国企”,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七、加强对县(市、区)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

  (二十)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切实加强对县级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市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指导县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基本原则,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及企业国有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性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同时,建立与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交流联系的信息网络,并对县(市、区)贯彻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具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一)加大对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力度。明确企业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查办违规经营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严肃追究企业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企业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

  (二十二)强化监督工作责任追究。落实企业外部监督主体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流失的监督责任。健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外派监事会、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巡察部门在监督工作中的问责机制,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监督工作中的自我监督机制,健全内控措施,严肃查处监督工作人员在问题线索清理、处置和案件查办过程中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的行为。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6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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