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6〕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鄂政办电〔2014〕1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完善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建设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4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和食品药品监管所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建设
(一)设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各县(市、区)按乡镇(含办事处,下同)设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承担乡镇农产品(含水产品,下同)质量安全监管职能,挂靠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人、财、物均由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统一管理,实行集中领导、分工负责。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仍维持现有管理体制不变。
(二)明晰工作职责。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切实履行鄂政办发〔2016〕43号文赋予的各项职责。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协助县级农业部门负责区域内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接受县级农业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制定,考核组由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组成。
(三)落实级别和编制。全市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统一明确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行政机构,副科级。核定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行政编制不少于2名,所需编制在县(市、区)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不得在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现有编制内调剂。
二、加强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建设
(一)完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将安全责任向乡镇传导压实。各县(市、区)按行政区划完善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并按实际需要落实人员编制。
(二)完善咸宁高新区监管体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党政同责的要求,由咸安区设立温泉办事处食品药品监管所,为咸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行政机构,副科级,负责温泉办事处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咸宁高新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机构,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咸宁高新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横沟桥镇食品药品监管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管理等工作;适当增加横沟桥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编制。
(三)解决办公条件和执法装备。按规范化建设要求,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面积应达到150㎡以上,以政府调节为主,并明确产权。结合县(市、区)公车改革,明确每个乡镇食品药品监管所至少配备1台执法车辆。
(四)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将监管所的监管经费、监督抽验经费和协管员、网格员、信息员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到位,确保工作正常运转,发挥“三员”积极性。
(五)落实人员。各地要严把人员入口关,对新进人员实行统一招录,优化专业和年龄结构,确保有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规范监管流程和执法行为。
(六)加强网格化监管。将食品药品监管纳入综治网格化监管体制,在农村行政村和城镇街道、社区配备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和网格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教育等职责,及时报告食品药品安全信息。也可聘请村干部、社区干部担任“三员”,并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和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四有”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两责”,层层传递和压实责任,确保责任落实到乡镇、村(社区)。县、乡政府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认真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食品药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强化考核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考评制度,将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县、乡政府年度目标考评内容,将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监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督办。
(三)确保平稳过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过渡期间的监管职责落实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改革过渡期间,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并按既定部署做好相关工作。严禁改革期间相互推诿、相互扯皮,不按要求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履责、监管不到位,出现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财、物的划转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实现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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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