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6〕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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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
咸宁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六条意见、市委七条要求,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中办发〔2014〕5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鄂办发〔2014〕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市属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业务招待、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及企业负责人工作岗位,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约。树立艰苦奋斗的精神,杜绝不合理开支,反对讲排场、比阔气,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从俭节约、规范管理。
(三)坚持工作需要。既要降低一般性开支,又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
(四)坚持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强化预算管理,增加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透明度,接受社会、企业职工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方式包括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和发放公务用车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 按照国家公务用车改革的意见,市属企业均应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已经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公务用车管理,防止走“回头路”。尚未实施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要按省市统一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过渡期间企业一般不准新增公务用车。确因需要必须购置公务用车的,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属市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按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鄂办文〔2011〕109号)执行, 配备标准为排量2.5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其他非市委管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为排量1.8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18万元以内。
第八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方式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内设机构和负责人职数合理配置公务用车,以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的需要。企业负责人按照1人1车或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配置总数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人数。
企业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活动的,视同为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按多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的企业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得借机增加专车。企业为企业负责人提供公务用车后,不得以任何名目为其发放公务用车补贴。
第九条 企业为企业负责人发放公务用车补贴方式是指企业不再保留公务用车,以发放公务用车补贴的方式,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的需要。
企业负责人未配备公务用车的,实行交通补贴,其补贴额度为正职每月1200—1800元,副职每月900—1300元,具体补贴标准由企业根据其工作岗位和任务确定。企业不得为已领取交通补贴的企业负责人在城市区域内提供公务用车。不得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企业负责人发放交通补贴。交通补贴在年度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不再报销公务用车费用或发放交通补贴。
关于公务用车的管理参照《关于加强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的通知》(咸公车办〔2016〕4号)执行。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更新的条件为:车辆超过使用年限(8年)或行驶里程达20万公里以上;达到更新条件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更新条件的,企业不得提前更新车辆。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现使用的公务用车折余价值低于配备标准的应继续使用,高于配备标准的应进行调整。新购置公务用车要严格执行配备标准,选用国产车,优先选择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新购车辆内饰费用控制在购车价的4%以内。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子企业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作为个人非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借用下级单位车辆的,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备程序。企业应制定车辆管理规定,加强车辆使用管理,严禁公车私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对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桥)费等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采取年度限额或年度预算范围内据实报销等方式进行管理。对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采取年度限额管理的,节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企业实行公务用车改革后,仍须保留的公务用车应按程序报备并切实加强此类车辆的管理,防止公车私用。
第三章 办公用房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以下;其他负责人办公用房面积参照正职标准的75%以下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异地兼职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审核程序,从简从严安排。
第十七条 严禁超标准新建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饰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作为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室内装饰、家俱配备应控制在4万元以内。企业负责人在退休或调离企业时,应及时腾退办公用房。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要围绕提高企业负责人政治和专业素质、创新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开展必要的培训,严格控制培训费用,具体标准参照党政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参加各种学历学位教育,以及为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而参加在职教育的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国内差旅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参照《咸宁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国内差旅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型、等级以及住宿、就餐等标准,超标准或超支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应从严控制国内差旅的人数和天数,严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差旅、考察等活动,严禁公款旅游或以业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出差在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饭店住宿。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企业承担,不得向下级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业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会员卡和商品预付卡,以及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六章 出国(境)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乘坐交通工具、住宿、伙食费、公杂费等标准,参照《湖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企业负责人因私出国(境)参照《关于加强县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咸办发〔2014〕28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负责人不同活动内容,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分类管理,制定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年度计划。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明确任务、无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以及非业务性的出访,不得参加各类旅行社组织的出国(境)活动,不得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制度。不得绕道旅行,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二十七条 企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不得报销企业负责人与出国(境)业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七章 业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业务招待管理是指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合理需要,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所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费用支出管理,包括外事接待、商务招待和公务招待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外事接待时要务实节俭,宴请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执行。费用标准控制在每次人均400元以内。赠送纪念品应以宣传企业形象、展示企业文化为主要目的,赠送纪念品价格标准不得超过每次人均500元。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
第三十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商务招待时要注重节俭,杜绝奢侈浪费,严禁讲排场。接待费用标准(含酒水饮料)应控制在每人次200元以内。市属国有企业之间进行商务活动时,不得互赠纪念品。
第三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进行公务招待时,应在本企业内部或指定饭店接待,不得安排接待对象到高档餐饮、私人会所等场所消费,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高档酒、不赠送纪念品。接待标准参照《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负责人不得招待同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业务招待费纳入年度预算,实行总额控制。企业要建立业务招待审批制度,明确业务招待的申请、审批、报销等流程,指定一名企业领导负责业务招待费用审批工作。业务招待费用报销要提供内部审批单、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如实反映招待情况,杜绝不符合规定的开支。
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开支以会议、培训、调研、购买办公用品等为名虚列、隐匿。
第八章 通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在限额内由企业据实直接核销。企业要参照市场资费标准和企业负责人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通信费用核销标准,原则上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其他负责人每月不超过300元,具体数额由企业根据其工作岗位和任务确定,在年度薪酬外单列,按月发放。
第三十四条 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为企业负责人发放通信补贴。不得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购买移动电话和安装家庭固定电话。
第三十五条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已包括通信补贴的,不再报销通信费用或发放通信补贴。
第九章 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按照企业财务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实际,结合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的需要进行编制。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总体方案,公务用车、办公用房、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培训等专项费用预算。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应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企业内部要逐级实施预算管理,建立审批制度,将预算管理落实到位。
第三十九条 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预算编制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履行企业预算管理有关审核程序后,可以对预算予以调整,并于当年10月底前提交市国资委备案,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第十章 纪律要求
第四十条 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消费。取缔企业用公款为企业负责人办理的理疗保健卡、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
第四十一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应当由个人承担的消费娱乐活动、宴请、赠送礼物、培训、购置住宅、房屋装修和物业管理等各种费用,禁止用公款支付与企业经营管理无关的各种消费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严禁企业负责人向子企业和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单位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业务消费。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社会保险金或国家税费以及停业歇业期间,不得购买或者更换公务用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第四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本企业后,企业不得继续为其提供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第十一章 管理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有关部门要按照监管职责对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各企业要对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进行规范管理和指导监督,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监管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责任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四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实施细则,细化管理规定,严格审核程序,明确相关标准。
第四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将个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等,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要按照规定以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等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有关监管部门每年不定期对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的信访举报认真核查。审计部门、外派监事会等要将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情况纳入工作范围,形成企业内外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企业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 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据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第二章公务用车管理部分,若与今后我市出台的国有企业公车改革规定不一致,则按公车改革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