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5日 星期六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6-00958
  • 文  号:咸政办发〔2016〕69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扶贫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1日
  • 发文日期:2016年10月14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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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6年10月14日

  咸宁市精准扶贫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精准扶贫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精准脱贫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咸发〔2015〕16号)和《咸宁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施方案》(咸办发〔2015〕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市级精准扶贫基金(以下简称扶贫基金)。从2016年开始筹集,滚动发展,力争到2020年,基金投入规模达到2亿元。

  扶贫基金的筹集渠道为:市本级财政收入增量的15%、市本级清理回收可统筹使用的财政存量资金的50%;省财政安排市直的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上级安排市级可统筹用于精准扶贫的资金等。

  第三条 扶贫基金的使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一)市政府根据当年市级财力及精准扶贫工作实际,确定年度扶贫基金筹措额度,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二)市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委农办、市扶贫办、市财政局,拟定扶贫基金年度支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三)市、县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扶贫基金支持对象的资格审查。

  (四)市财政局负责扶贫基金的筹集、拨付,会同有关单位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扶贫基金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安排、定向扶持、防范风险”的原则,规范管理,确保实效。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扶贫基金支持对象为:

  (一)全市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种植)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

  (三)带动贫困地区和群众增收紧密相关的企业。

  第六条 扶贫基金支持范围主要为:

  支持产业发展。主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生态旅游、乡村旅游业,农村电子商务、商贸服务业,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的精准扶贫产业。

  支持贫困村出列。建档立卡的重点贫困村如期出列的,给予一定支持,实行以奖代补。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七条 精准扶贫基金投入方式:设立精准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建档立卡贫困村出列以奖代补资金、市直农产品加工扶持专项资金和市直驻农村工作队专项资金,实行滚动投入和无偿扶持相结合。

  第八条 设立精准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照“10万元以内、三年期限、无担保、免抵押、全贴息’’的要求,提供助农担保贷服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种植)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企业,按其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人数,确定贷款贴息额度。

  (一)委托管理。市政府委托市级政府金融平台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市级金融平台负责制定精准扶贫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负责选择合作银行并按财政资金一定的比例放大贷款,负责资金投放和收回。

  (二)财政筹资。首期市级财政筹集1500万元,作为市级金融平台精准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资金池,以后每年市级财政按照贷款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充,滚动使用。

  (三)风险分担。精准扶贫小额贷款风险由市财政与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担。贷款贴息和财政分担的风险由市财政局编列预算,风险损失先在资金池中抵扣,年末财政视贴息和损失情况进行补充。

  (四)绩效考评。每年年末,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农办、市扶贫办,对精准扶贫小额贷款风险金的使用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精准扶贫对象资金投放额度、使用效益考核核定运行费用,并按合理支出编列预算,作为市级金融平台托管经费补助。

  第九条 设立建档立卡贫困村出列以奖代补资金。

  (一)扶持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村实现当年出列的,对其“九有”方面的基本投入实行以奖代补。以前已经奖补并验收达标的项目不列入扶持范围。

  (二)奖补标准。除上级专项资金、往年投入资金外,按县乡财政当年投入和群众筹资的30%予以补助。

  (三)核定程序。贫困村考核验收出列后,由县级政府组织核定统一上报,市委农办、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进行核实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设立市直农产品加工扶持专项资金。为市直农产品加工企业提供“过桥”担保,缓解流动资金不足,促进我市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资金来源为省财政安排市直的县域经济调度资金,年初借出,年底收回。具体按《省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咸宁市直农产品加工业使用管理操作办法》(咸农文〔2016〕6号)执行。

  第十一条 设立市直驻农村工作队专项资金。从2016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680万元,用于市直帮扶的34个村的精准扶贫工作,包括村集体经济、帮扶对象生产生活补助、基本生产条件改善、特色产业发展、扶贫搬迁、撬动金融投入、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等。具体按《市直驻农村工作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咸财农发〔2015〕208号)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县财政部门要密切关注精准扶贫基金使用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农办、扶贫办、市驻村工作队要及时掌握精准扶贫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效益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计部门要对精准扶贫基金开展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精准扶贫基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和查处力度。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每年对各地精准扶贫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精准扶贫基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级预算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的其它资金,按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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