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6日 星期三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6-00950
  • 文  号:咸政办发〔2016〕61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税务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30日
  • 发文日期:2016年09月26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费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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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适应财税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我市税费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现就加强我市税费征管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领导机制

  市、县政府都要设立并发挥财税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分管财税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规划方案;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税费征收保障职责和义务;

  (三)组织领导税费征收体制改革;

  (四)研究解决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征管范围、经费保障、信息平台建设等,涉及到财政体制的,提请政府常务会研究)。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财税办)主任由联系财税工作的政府副秘书长或副主任担任。财税办设在财政部门,由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抽调人员联合办公,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二)承担涉税平台建设,接收处理涉及税费的报表和信息,做好收入测算、分析;

  (三)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情况;

  (四) 制定考核办法,对各成员单位履行税费征收保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及时向领导小组通报检查情况,每月报送涉税信息报表;

  (五)组织开展税费问题调研,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监察、法院、检察院、发改、统计、人社、卫计、住建、公安、司法、经信、国土资源、交通、房管、规划、环保、旅游、民政、商务、工商、质监、食药监管、国资、电力、人民银行等。

  二、明确税费征收范围

  税收方面: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车购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新增税种;

  非税方面:教育费附加、排污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他收入。

  三、建立信息交换平台

  市、县政府都要借助电子政务系统建立涉及地方税费的信息交换平台,通过招标采购相关软件开发,满足涉税涉费信息的采集、传递和共享。各有关部门要指定信息员,按本部门税费保障工作职责,在每月20日前,将涉及税费的信息传递财税办。

  各部门税费保障工作职责如下:

  1.财政部门:提供财政拨款建设项目和农发工程项目拨款明细、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收入、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涉及税费信息;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的认定信息。

  2.国税部门:提供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企业所得税的分户申报征收信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等。

  3.地税部门:提供本部门税费分户征管信息;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等。

  4.工商部门:提供工商登记设立、变更、注销、年报和吊销信息,企业经济户口信息,股权转让登记核准等有关涉税信息。

  5.质监部门:提供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有关涉税信息。

  6.食药监管部门:提供药品经销户登记,药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工、停工的相关信息。

  7.国土部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变更、注销、出让、转让和采矿权的许可、变更、注销、延续以及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招标,土地收回、征用、租赁等有关涉税信息。

  8.房管部门: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公房转让、个人房产转让、新增商用房产、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新增住宅房产、廉租房建设等有关涉税信息。

  9.规划部门:提供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住宅小区容积率等有关涉税信息。

  10.住建部门:提供本地建筑企业信息、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外地建筑企业信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信息、外来施工企业登记备案等有关涉税信息。

  11.民政部门: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福利彩票中奖信息、《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发放等有关涉税信息。

  12.人社部门: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提供就业失业登记、培训机构登记、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刷卡等有关涉税信息。

  13.卫计部门: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放等有关涉税信息。

  14.人民银行:提供纳税人开立账户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实行税收保全及采取税收强制措施。

  15.环保部门:提供排污费等核定数据。

  16.旅游部门:提供旅行社、旅游汽车企业、星级饭店、旅游A级景区等有关涉税信息。

  17.公安部门: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外籍人员登记、车辆登记使用、民爆品购买单位核准、特种行业管理等有关涉税信息。

  18.发改部门:提供本部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等有关涉税信息;提供已备案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信息。

  19.统计部门: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全市经济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资料信息。

  20.商务部门:提供外籍单位和个人转让股权信息、对外贸易登记信息、外派劳务人员信息、出口创汇分户信息等有关涉税信息。

  21.招商部门:提供当期招商、外商投资、招商项目奖励等有关涉税信息。

  22.国资部门:提供企业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信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国有资产处置等有关涉税信息。

  23.残联:提供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信息数据。

  24.文体部门:提供音像、网吧、歌舞厅等行业的登记管理信息;提供文化企业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提供文化团体演出的信息;提供体育彩票销售信息;提供体育比赛相关涉税信息。

  25.交通部门:提供公路建设项目、交通客货运车辆、运输企业登记和注销,营运车辆年度审验,船舶登记等有关涉税信息。

  26.经信部门:提供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经济运行情况信息。

  27、电力部门:提供电网改造、本辖区社会用电和企业用电信息。

  28.审计部门:提供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涉税信息。

  四、创新征管机制

  (一)推行联合征管模式。加快推行金税三期建设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湖北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鄂办发〔2016〕15号)精神,支持税务部门改革,积极为其创造有利环境。

  (二)建立征管新秩序。按照合法、便捷、科学的原则,划分征管范围,明确征管主体。对涉及城区、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规划区(新城、生态保护区)等区域的税收征管权限、收入范围及级次,严格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执行,严禁越权跨区征收和逾级次入库;对涉及市县(市、区)共同推进的重大项目、跨区域实施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税收征管权限及收入级次,严格按《咸宁市重大项目税收统一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咸政办发〔2009〕11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执行。

  (三)推进征管现代化。支持税务部门建设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扩大电子申报纳税的方式。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融合国税、地税业务于一体的电子税务局。

  五、建立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一)加大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市、县两级税务机关建立税警协作机制,发挥税务、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优势,有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二)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协作机制。人民法院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案件审理和执行的有关信息。在处置财产移送评估时,要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对被执行人所欠税费进行结算,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使税款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顺序受偿,依法行使税收优先权。同时,在拍卖过程中协助税务机关对拍卖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进行事前告知,并依法扣缴。

  (三)建立法制宣传协作机制。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开展税收法律知识宣传,通过宣传教育,逐步提高税收的社会认同度和遵从度,积极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氛围。

  六、强化保障职责落实

  (一)各相关部门要将协税护税纳入履职尽责考核范围,明确分管领导、科(股)室负责人、经办人的责任。

  (二)市县两级财税办要对各部门提供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进行量化考核并通报,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考核结果和税费征管中的重要事项。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协税护税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对协税护税工作不履职或履职不力的,取消该单位年终评优和奖励资格。

  (三)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相关部门,包括市财税办履责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重视,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涉税费信息资料,税源控管不力,导致税费流失的,将依照《湖北省行政问责条例》,对其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经办人予以严格问责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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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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