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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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3日
咸宁市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融资平台监管,严格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防控债务风险,根据《预算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和《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发集团、咸宁高新投集团、市交投集团等市级投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市级政府所属各类投资主体和代建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包括政府所属的各类投融资平台、投资主体和代建单位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对外投资合作的项目:
(一)政府预算安排的回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投资项目;
(二)政府授予的土地经营权和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取得的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三)利用政府性资产、资本和资信等资源进行的融资、合作、代建方式取得的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四)政府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各类贷款及其他融资工具取得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
属于投融资平台和子公司的日常运转类和自主经营类的资金和项目,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计划控制。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计划管理机制,编制专项预算,纳入政府预算体系。
(二)程序规范。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统一管理制度,实行市政府投资管理委员会“一支笔”审批。
(三)监管从严。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管理、资金运行双控管理机制,实行全程监管。
(四)讲究绩效。建立政府投融资项目目标管理制度,对平台公司、投资主体和代建单位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投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资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相关副市长及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兼任,市政府相关部门及投融资平台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投资委委员。市投资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另设专职副主任一名,人员从市财政局和市直相关单位选调。
第六条 市投资委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投融资工作精神,研究决策市级投融资工作重大事项,审议出台市级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二)审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和年度计划等事项;审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筹融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等事项;审定市级政府债券发行、PPP项目和其他投资合作项目等事项;审定市级投融资平台筹融资方案、投资项目、资产划转处置、土地供应计划、资金安排等事项;
(三)审议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投资预算、设计变更、预算调整、审计决算等相关事项;
(四)审议办公室提请研究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市投资委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召集,根据议题讨论研究需要,相关副主任和委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如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研究部署工作。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报主任审定,会议审定的事项一般以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形式下发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及实施管理
第八条 纳入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要先进入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项目实施单位须向市投资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投资委审议通过后,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局、财政局等部门开展项目审批和投资评审工作,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前期工作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审批立项;资金来源不明确的项目,不列入政府投资计划;未经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未完成设计和概(预)算的项目,不得安排项目资金计划。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有关制度和程序,招标代理、设计、监理、施工等事项须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程跟踪审计,按月向办公室提交工程进度报告。
项目完工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编制竣工决算;审计部门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报市投资委审议通过后,财政部门依规批复决算。
对决算超预算的项目要重点关注,幅度达到20%以上的项目要查明原因,涉及违规的启动问责程序。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政府投资计划要与政府财政预算同步编制。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按照“平台申报、专班审核、政府审批、专户拨付”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施工合同协议、工程建设进度、现场监理报告等提供资金支付清单,每月5日前向办公室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办公室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投资委主任、常务副主任签批。
第十四条 投融资平台偿还债务须根据年度偿债计划、相关合同和资金来源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投资委主任、常务副主任签批。办公室按照签批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投融资平台依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和合作项目,须根据有关合同约定内容和明确资金来源提出申请,由办公室按第十四条的程序审核办理。
第五章 融资计划及债务管理
第十六条 投融资平台根据市投资委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报市投资委审批。
政策性融资要报市政府批准,须依法提交市人大批准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涉及社会融资和商业银行贷款的,办公室要对融资成本、资金投向、还款来源进行审核,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十七条 土地出让要按照“五统一”的办法执行,禁止“毛地”出让。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价,土地起拍价应包括所有成本项目及相关税费。
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净收益用于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政府资产回购、政府购买服务和安排基础设施投资等。
第十八条 投融资平台公司要规范企业经营性融资举债和提供融资担保行为,类似情形须报市政府备案,并按市场化原则偿还债务,实行风险内部化,不得变相新增政府债务。
第六章 财务报告及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投融资平台每月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投融资执行情况报表和分析说明。
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投融资执行情况报表主要包括:融资情况表、项目资金拨付情况表、往来资金情况表、债务情况表、专户资金余额表等。
第二十条 办公室对各投融资平台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和分析,每月形成专项材料报市投资委主任、常务副主任及其他副主任。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要对市级投融资平台进行年度综合审计,对执行本办法规定、落实投融资计划以及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咸嘉新城、梓山湖新城以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他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