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6〕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空气环境质量考核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咸宁市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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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5日
咸宁市空气环境质量考核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空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是指依据各县(市、区)空气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用于生态补偿的资金。
第三条 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四条 考核数据采用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的各县(市、区)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若监测点位无数据或数据无效,则该点位数据取全市其它点位最大值)。监测数据由市环境保护局按月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按如下方法计算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M=M1+M2
〔生态补偿金= PM10生态补偿金+ PM2.5生态补偿金〕
其中,M1是以PM10为考核指标计算的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方法如下:
M1=(A目标-A本年)×2m×k+(A上年-A本年)×m×k
〔PM10生态补偿金=(本年PM10目标浓度值-本年PM10浓度均值)×2倍生态补偿金系数×天气变化系数+(上年PM10浓度均值-本年PM10浓度均值)×生态补偿金系数×天气变化系数〕
M2是以PM2.5为考核指标计算的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方法如下:
M2=(A目标-A本年)×2m×k+(A上年-A本年)×m×k
〔PM2.5生态补偿金=(本年PM2.5目标浓度值-本年PM2.5浓度均值)×2倍生态补偿金系数×天气变化系数+(上年PM2.5浓度均值-本年PM2.5浓度均值)×生态补偿金系数×天气变化系数〕
参数说明:
M—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总额;
m—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为5万元/(微克/立方米),市政府可根据全市考核情况进行调整;
A本年—本年考核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
A上年—上年同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
A目标—本年考核季度PM10、PM2.5平均浓度目标值;
K—天气变化系数,在0.5—1之间。
PM10、PM2.5浓度以微克/立方米计。
第六条 按上述方法计算结果为负值,即为扣缴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其中PM10、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的地方,若按上述方法计算为负值,不扣缴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
第七条 市对各县(市、区)的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季度核算,按年度结算。
市环境保护局每季度公开发布空气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并将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
第八条 空气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奖惩资金由市和各地方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咸宁市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水质保护管理,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陆水河、长江、高桥河、斧头湖和富水水库等主要河流湖库跨界断面和点位的水质考核管理。
第三条 各主要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水质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水环境保护负总责。
第四条 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水质控制目标依据《湖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类别》、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水质考核指标主要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水质考核工作,并具体负责组织考核断面设置、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等工作。跨界断面和点位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行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实施跨界断面和点位水质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考核断面及点位的名称、位置和考核目标值由市环保局另行公布。
第七条 设有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和点位,采用水质自动监测数据作为该断面和点位当月水质监测结果。未设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由市环保局组织人工监测,每月1次。
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由市环保局按月进行通报。
第八条 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水质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进行考核。单次监测的全部考核指标达到水质目标时,视为达标。单次监测评价结果劣于水质目标时,将各考核指标浓度与对照断面对比(无对照断面或点位的与上一个月监测数据进行对比),若各指标浓度均下降或保持不变,视为达标;若其中任一指标浓度上升,视为不达标。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年度水质达标率在90%及以上的,确定为优秀;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含)至90%的,确定为合格;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年度水质达标率在70%以下的,确定为不合格。
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或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于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水质年度考核全部为优秀等次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于存在断面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的地方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在3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抄送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 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对与该断面和点位相关的县(市、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实行限批(民生项目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在全市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对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水质考核结果变好的县(市、区)给予奖励,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结果变差的县(市、区)予以处罚。生态补偿资金的计算因子与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水质考核因子保持一致,按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三项分别计算。
第十三条 对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水质考核不达标的县(市、区)扣缴生态补偿资金,每个断面和点位按照单个考核因子超过该断面和点位水质目标按月累计计算扣缴生态补偿资金:
(一)当考核县(市、区)的跨界入境断面达到水质目标(或无入境断面),而出境断面不达标时,每超标0.5倍扣缴10万,上不封顶。(每超标0.5倍扣缴10万,上不封顶:超标倍数≤0.5倍,扣缴10万;0.5倍<超标倍数≤1.0倍,扣缴20万;1.0倍<超标倍数≤1.5倍,扣缴30万,如此类推。)
(二)当考核县(市、区)跨界入境断面超出水质目标,而跨界出境断面水质考核因子浓度继续增加时,每超标0.5倍扣缴5万,上不封顶。(每超标0.5倍扣缴5万,上不封顶:超标倍数≤0.5倍,扣缴5万;0.5倍<超标倍数≤1.0倍,扣缴10万;1.0倍<超标倍数≤1.5倍,扣缴15万,如此类推。)
(三)因违法违规排污行为导致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考核因子浓度超标的,按上述标准核算,月度内以最高的一次额度进行扣缴。
第十四条 对跨界断面和主要湖库点位水质考核达标且比入境断面水质改善的县(市、区)给予生态补偿资金,每个断面和点位根据水质改善情况按月累计奖励:
(一)当考核县(市、区)的跨界入境断面达到水质目标(或无入境断面)时,若出境断面水质比其目标实现提升类别改善,奖励10万元;若水质未提升类别,按单个考核因子浓度与跨界入境断面相比下降的分别奖励3万元(若无入境断面的跟去年同月比)。
(二)当考核县(市、区)的跨界入境断面超出水质目标(或无入境断面)时,若出境断面水质比其目标实现提升类别改善,奖励20万元;若达到水质目标,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市对试点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资金实行按月核算,按年度结算。
市环保局每月公开跨界断面和点位水质监测情况,每季度公开生态补偿资金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依据市环保局的核算结果,按年度通过调整相关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额度,实行生态补偿和奖惩。
第十六条 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生态补偿奖惩资金由市和各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咸宁市跨界断面和主要河流湖库水质考核目标
编号 | 被考核县市区 | 河流湖库名 称 | 属性 | 名称 | 水质 目标 | 考核指标 |
1 | 咸安区 | 斧头湖 | 考核点位 | 咸安湖心 | Ⅱ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
2 | 高桥河 | 考核断面 | 龙潭村 | Ⅲ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 |
3 | 嘉鱼县 | 斧头湖 | 考核点位 | 嘉鱼湖心 | Ⅱ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
4 | 长江 | 对照断面 | 陆溪镇 | Ⅲ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 |
5 | 考核断面 | 纱帽 | Ⅲ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 ||
6 | 通山县 | 富水水库 | 考核断面 | 富水镇 | Ⅲ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
7 | 通城县 | 陆水河 | 考核断面 | 石嘴头 | Ⅲ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
8 | 崇阳县 | 陆水河 | 对照断面 | 石嘴头 | Ⅲ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
9 | 考核断面 | 洪下 | Ⅲ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 ||
10 | 赤壁市 | 陆水河 | 对照断面 | 洪下 | Ⅲ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
11 | 考核断面 | 车埠镇盘石村 | Ⅲ | 高锰酸盐指数、 氨氮、总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