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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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2日
咸宁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 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PPP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
第三条 PPP项目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流域治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交通、环保、能源、教育、医疗、体育健身、文化、养老服务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
第四条 市政府在市财政局设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中心,履行规划指导、融资支持、识别评估、咨询服务、宣传培训、绩效评价、信息统计、专家库和项目库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及其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及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谈判、签约、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准备
第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中的新建、改建项目或存量公共资产中遴选潜在PPP项目。社会资本也可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潜在PPP项目。
第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潜在PPP项目进行评估筛选,建立PPP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PPP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负责提出PPP项目建设中期实施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对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项目发起方应向政府报告,请求授权确认项目实施机构,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初步实施方案。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模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PPP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定量评价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开展。
第十一条 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市财政局应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部分必要的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每年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等财政支出不得超出本级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项目实施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文件进行评审。评审会专家由工程技术人员和财政、审计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评审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财政局验证。通过验证的项目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行文上报市政府审批。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
第三章 项目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规定,开展项目采购工作,不得以行政手段或非公开方式确定合作伙伴。
第十五条 中央、省主导的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方式确定参加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市、县级政府付费及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依法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参加项目的社会资本方,使用者付费项目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参加项目的社会资本方。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根据项目需要,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提高竞争性。资格预审公告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并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中确需调整、变更项目实施方案内容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将调整、变更的原因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审核。涉及项目边界条件、权利义务边界、交易条件边界、履约保障边界、调整衔接边界内容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市财政局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采购的PPP项目,凡涉及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均应通过项目建设造价预算财政投资评审,确定项目投资规模。
第十九条 项目采购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选中的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采购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补遗文件、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合同文本报财政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应报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选中的社会资本方签署,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好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确保及时足额出资。财政部门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将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分类纳入政府预算,并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依法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财政局根据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进行相应支付,对于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向政府及时足额支付应享有的超额收益。项目实际绩效优于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约定的奖励条款,并可将其作为项目期满合同能否展期的依据;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实施机构应执行项目合同约定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每三至五年对PPP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及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合理性,评估风险,制定应对措施。项目中期评估报告应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PPP项目产品和服务质量及价格进行监管,督促社会资本严格履约。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将建设验收结果、运营管理情况、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公示,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公众监督,促使企业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五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未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项目实施机构可提取履约保函直至终止项目合同;如遇系统性金融风险或不可抗力的,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可根据项目合同约定协商修改合同中的融资条款。
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据与市政府、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或条款,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改善管理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市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
第二十六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重点关注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价格和收费机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等。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七条 合同期满,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有关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移交标准等规定,向政府指定的部门移交项目资产。
第二十八条 项目移交时,审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市财政局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并做好移交资产的评估、性能测试及有偿移交项目的资金补偿等有关工作,依法办理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二十九条 采用有偿移交形式的项目,移交工作组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合同的规定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作为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并制定补偿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条 移交工作组应对项目进行性能测试,测试结果达不到项目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要求项目公司进行修复、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保函。
第三十一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监管部门应对项目产出、成本、收益、管理模式、操作方法等进行评价,并按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开展PPP工作的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相关链接
1.全生命周期: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2.产出说明: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3.物有所值:是指一个组织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物有所值评价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评价传统上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是否可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评估体系,旨在实现公共资源配置利用效率最优化。
4.公共部门比较值: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5.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6.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7.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使用量付费和绩效付费。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8.委托运营(O&M):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
9.管理合同(MC):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运营-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10.建设-运营-移交(BOT):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1.建设-拥有-运营(BOO):由BOT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BOO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
12.转让-运营-移交(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
13.改建-运营-移交(ROT):是指政府在TOT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改扩建内容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