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6-00929
  • 文  号:咸政办发〔2016〕43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公路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5日
  • 发文日期:2016年08月08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成立咸宁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成立咸宁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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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体系,确保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咸宁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安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员名单

  主  任:丁小强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镇方松  市政府副市长

  周  勇  市政府副市长

  胡甲文  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委  员:夏福卿  市政府秘书长

  胡  建  市政府副秘书长

  鲁恩旺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胜弘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胡先甫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张善猛  市发改委主任

  孙新淼  市住建委主任

  祝儒镳  市编办主任

  李旭东  市教育局局长

  肖传家  市公安局副局长

  石  健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漆昌焰  市环保局副局长

  陈跃明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万春桥  市财政局局长

  郑俊华  市安监局局长

  黄小洪  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王  勇  市卫计委主任

  李  光  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沈卜桂  市工商局局长

  雷  红  市质监局局长

  陈红卫  市民政局局长

  来华雄  市农业局局长

  郑华成  市旅游委主任

  傅火金  市商务局局长

  张劭魁  市气象局局长

  田期汉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易绿林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

  张平安  市公安消防支队政委

  廖朝晖  市残联党组书记

  市交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由易绿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一)市交安委办公室

  1.对涉及全局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工作建议和解决办法,并协调实施。

  2.提出市交安委年度工作意见和对各县(市、区)及各行业、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年度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

  3.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完成市交安委交办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二)市委宣传部

  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有关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市委政法委

  指导、协调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提出交通综合治理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市编办

  负责市交安委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的理顺和界定工作,确保职能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任务落实。

  (五)市发改委

  1.负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

  2.在审核、审批或核准新建公路、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 应根据公路、道路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严格把关。

  (六)市住建委

  1.负责城市道路建设,协同参与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隐患整治。

  2.对城市建设项目报建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范畴的,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3.负责统筹城市道路绿化、养护与道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城市道路绿化工作与交通安全统一、协调。

  (七)市财政局

  1.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和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业务经费,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2.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建立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维护保养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交通科技设施能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八)市安监局

  1.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等相关工作。

  2.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3.督促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市交通运输局

  1.对公路建设和养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公路安全通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确保公路建设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加强公路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各项设施完好无损。

  2.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严格执行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建立诚信考核和记分考核制度,严格道路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档案管理,完善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淘汰机制。

  3.加强对运输从业人员法律知识、技术技能等综合素质培训,严把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态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做好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严格审批并检查夜间途经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客运班线。

  4.制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计划,规范我市公交线路,配套完善公交车站亭建设;推进出租车站点建设和管理。

  5.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督促公共交通运输企业配备公交汽车安全设施,督促、引导公共交通运输车辆、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教练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导航定位系统,并及时向公安、安监部门开放数据传送。

  6.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市公安局

  1.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2.牵头实施道路交通态势评估工作和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4.指导和监督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办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刑事案件和其他重大案件。

  5.落实应急措施,组织、指导对重大道路交通事件和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6.参与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城市建设项目、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设计等评审论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发展建设规划,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7.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牵头组织阶段性道路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

  (十一)市城管执法局

  1.牵头组织对城市占道经营、占道摆摊等妨害交通安全的非法行为进行查处。

  2.负责对市区道路的维护保养。

  3.负责对市区社会停车场的管理。

  (十二)市教育局

  1.依照教育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国家十部委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各学校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

  2.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日常教学计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和能力。

  3.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监督、纠正校车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打击各类校车违法行为和非校车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交通、治安管理秩序。

  (十三)市卫计委

  1.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体系,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做好道路交通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2.协助公安交管部门组织广大交通参与者学习、掌握交通意外急救知识。

  (十四)市城乡规划局

  1.将道路安全影响评价纳入规划设计内容,在项目报建时,对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估报告进行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协助公安交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建设用地(通行道路和停车用地)规划。

  (十五)市工商局

  1.配合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查处从事非法运输经营的行为。

  2.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行为。

  3.依据有关职能部门的抄告,加强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监管。

  (十六)市国土资源局

  保障道路交通用地和道路交通公共设施(含停车用地)用地需求。

  (十七)市环保局

  1.负责依法对道路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对环保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道路交通危化品事故环保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八)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镇(街道)以上道路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工作,负责市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规范道路标志地名编写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定较大交通事故社会志愿者救援机制,推进道路交通突发较大交通事故志愿服务者队伍建设。

  (十九)市质监局

  1.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的资格许可和资质认定证后监管。

  2.加强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证后监督管理。

  3.加强对公路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监督管理。

  4.加强对公路治超站(点)计量器具的依法管理。

  5.加强对车用气瓶安全的监督管理。

  6.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交通安全管理执法中使用的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等计量器具实行检定。

  7.加强对生产道路安全产品企业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交警、工商等部门依法清理整顿市场上非法销售的涉及道路安全的产品。

  (二十)市农业局

  1.负责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在农田、场院等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违法行为,开展农用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

  2.负责加强对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开展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对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考核工作。

  3.负责农机驾驶员培训机构的监管工作。

  4.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二十一)市旅游委

  1.负责对市内主要旅游公路的旅游提示牌、旅游咨询点、旅游景观平台的标准化设计、实施和维修保养;负责报送国家法定节假日和重大旅游节庆活动的交通预警信息;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驾驶员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各项交通安全责任制;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景区(点)内的道路及车辆管理,督促旅游景区(点)加强交通设施(含停车场)建设;

  4.会同安监、交警、交通等部门加强对主要旅游路线和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二十二)市商务局

  加强农贸市场的规划和管理,配合市公安交警、城管、工商等部门对妨碍交通安全的农贸市场实施搬迁,消除市场外溢、马路市场等交通安全隐患。

  (二十三)市气象局

  1.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恶劣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

  2.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气象保障联动机制,组织开展交通气象灾害评估。

  3.依据《气象法》对全市范围内交通气象探测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实时通报交通气象数据。

  (二十四)市广播电视台

  1.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社会公众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宣传交通安全知识,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和公安交管部门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

  2.开辟专题专栏,广泛宣传文明交通常识和整治工作动态;

  3.刊播(发)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1.指导和督促全市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实施城市交通管理“畅通工程”,开展“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组织交通秩序整治,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交通安全隐患路段的排查和治理力度。

  3.依法履行对全市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

  4.科学分析交通事故成因,提出预防交通事故对策,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依法惩治交通肇事犯罪。

  5.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6.指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信息网络建设及交通安全管理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7.做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8.负责市交安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六)市公安消防支队

  1.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交通运输和相关企业整改火灾隐患;

  2.积极参与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救助工作,发挥职能作用,预防和减少事故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十七)市残联

  对残疾人专用车的正确使用进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运营行为进行打击,帮助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三、工作制度

  (一)联络员工作制度

  1.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2.联络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报本部门、行业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落实市交安委及其办公室布置事项,定期报告工作,反馈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联络员如有变更,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道路市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工作专报制度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每年度要向市交安委专题报告本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情况作专题报告(包括本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底以前报市交安委办公室)。日常重要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应及时报送市交安委办公室。市交安委办公室通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动态》《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建议书》等,及时传达市政府及市交安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上级部门重要文件精神。

  (三)公告制度

  市交安委办公室通过媒体不定期向社会通报全市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数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危险路段和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情况,及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预警和提示信息。

  (四)工作评价制度

  每年年底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根据检查情况,结合各成员单位工作专报,对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五)责任追究制度

  市交安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担负起相关工作责任。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将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进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责任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并跟踪掌握治理进度,实行过程问责和结果问责。对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成立本级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统筹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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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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