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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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7日
咸宁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2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摸清全市互联网金融基本情况,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市统一组织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的方式进行。整治工作坚持“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工作原则。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跨界多、嵌套多的活动特点,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部门责任,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不留监管空白,不留真空地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开展情况,组织开展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二、重点领域
(一)P2P网络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和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网贷机构设立资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大规模线下营销、误导性宣传、虚构借款人及标的、发放贷款、期限拆分、发售银行理财和券商资管等产品、违规债券转让、参与高风险证券市场融资或利用类HOMS等系统从事股票市场场外配资行为、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违规行为;二是未实行出借人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三是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客观、不及时。(由咸宁银监分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股权众筹业务。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和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股权众筹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资者进行互联网股权融资,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二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开展合作;三是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违规开展合作业务,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由市政府金融办、长江证券咸宁营业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依托互联网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以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利用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非法融资活动;二是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不遵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三是互联网“众筹买房”行为,重点清查整治违反国家关于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业务的规定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由市住建委、市房产局会同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监分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互联网保险业务。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进行不实描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二是保险公司与不具备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三是保险公司与存在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非法集资等行为的互联网信贷平台合作,引发风险向保险领域传递;四是保险公司在经营互联网信贷平台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风控手段不完善、内控管理不到位等情况;五是互联网企业未取得业务资质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不法机构和不法人员通过互联网利用保险公司名义或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进行非法集资。(由市保险协会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金融业务,开展的业务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对于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对于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
对于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整治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以上由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第三方支付业务。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一是开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整治,包括备付金管理薄弱、挪用备付金等问题;二是开展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重点整治未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跨行支付业务的行为;三是开展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排查梳理市内无证机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工商注册信息、客户或商户数量及分布、交易规模、业务模式,结算方式、资金规模、存放情况,与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合作情况,是否存在挪用、占用资金的情况,相关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由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会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七)金融及类金融企业准入监管与互联网金融广告。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重点整治以下问题: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金融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加大对媒体、重点企业、重点网站、重点广告违法行为的广告监测监管力度,及时发现违法广告“苗头”,对涉嫌非法集资的快速依法处置。(由市工商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步骤
(一)开展摸底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制定本地的清理整顿方案,并牵头组织本行政区域的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6月10日前向市领导小组报备。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以注册所在地为主,注册地和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金融管理部门予以积极支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于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马上报告相关部门。
市领导小组将依据省领导小组提供的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中涉及互联网金融和投资理财类企业(网站)清单,进行初步分类。同时由市工商局、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按照设定的条件,对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有“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保险销售”“支付”“担保”“典当”“租赁”“小额贷款”等字样的企业、网站分别进行全面检索,对照清单进行再次核实后,交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条线进行排查。市直各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形成排查报告,于2016年7月8日前报市领导小组。
(二)实施清理整顿。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整治工作要求,对全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按地区、分领域进行分类,确定为合格、整改、取缔等三类。对整改类、取缔类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对于业务性质复杂难以确定牵头部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业务,由市领导小组责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或牵头部门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各地和各牵头部门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要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专项整治不改变、不替代非法集资和非法交易场所的现行处置制度安排。市直各牵头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要形成清理整顿工作小结,于2016年11月4日前报市领导小组。
(三)评估与督查。在整治过程中,市直各牵头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对于牵头领域和本行政区域的清理整顿工作要分别组织自查,于2016年11月18日前向市领导小组上报自查报告。市领导小组将组织开展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的督查和评估,对于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找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机制。
(四)验收与总结。市领导小组组织对各领域、各地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形成总体报告和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建议,于2016年11月30日前上报省领导小组。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何志雄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朱华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咸宁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工商局、市委宣传部、市网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市法院、市检察院、长江证券咸宁营业部、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电信公司等部门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皇震、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任办公室主任,咸宁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市住建委、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长江证券咸宁营业部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开展全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也要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工作专班开展本区域的整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央和省、市《实施方案》及分领域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合力推进。
市级金融管理部门与市政府金融办共同牵头负责全市分领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担分领域整治任务。其中,对于具备明显业务特征的划归相应的分领域进行整治,对于业务性质较复杂难以明确界定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牵头或组成联合小组进行整治。
市工商局负责严把金融及类金融市场主体准入关,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无证支付机构情况,将关联企业列入异常名录;会同金融部门、公安部门建立金融及类金融企业“登记信息通道”;会同人民银行对与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的商户进行公示;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级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工作,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开展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专项整治,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整治。
市住建委、市房产局会同市级金融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市经信委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整治。
市商务局对典当、保理、融资租赁机构涉及互联网金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市委宣传部、市网管办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全市公安机关为专项整治活动创造稳定环境,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犯罪依法查处,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监督指导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信访局负责信访人相关信访诉求事项的接待受理工作。
市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市维稳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依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讲求方式方法。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讲求整治工作方法和策略,注重防范处置风险,有序有效开展工作,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一是内紧外松、尺度适宜。对内要对互联网金融潜在风险高度重视,保持清醒头脑,工作上做到更加周密细致。对外要维护良好的市场氛围,维持稳定平和的市场预期,不宜过度渲染,人为制造紧张气氛,避免市场恐慌,带来连锁反应。二是把握关键、以点促面。专项整治工作要抓重点、抓关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选定风险突出领域,确定问题突出企业,主要采取定点清除的办法,防止因为处理有问题的企业,把没问题的企业拖累成有问题的企业,把问题不大的企业拖累成问题很大的企业。三是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掌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暂停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资质业务,情节严重的要吊销牌照。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风险较小的“无照驾驶”行为,应从保护投资人角度出发,采取多种方式特别是一些过渡方式逐步化解风险;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监管的从业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涉嫌恶意欺诈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四是稳扎稳打、有序可控。整治工作要注意张驰有度、留有余地,区分不同风险领域,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序,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两个底线。
(四)加强督办考核。市领导小组组织市直牵头部门、参与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开展全面考核督办,确保整治工作按照计划稳步、有序、有效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