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6-00899
  • 文  号:咸政办发〔2016〕31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其他
  • 有 效 性:有效
  •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14日
  • 发文日期:2016年06月07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香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香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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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香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6年6月7日

  咸宁市香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对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加快我市战略性产业发展,培育产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咸宁市产业发展现状和咸宁市“十三五”产业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香城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政府让利、滚动发展的总体思路,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三条 政府引导资金20亿元人民币,首期10亿元,全部由政府出资。引导基金通过募集社会资本设立香城产业基金,规模50亿元。香城产业基金可发起设立若干支子基金,力争基金总规模达到150亿元。

  第四条 经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代表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并按照有关协议约定,向咸宁市香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委派董事、理事、监事。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咸宁市香城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管委会由市长任主任,相关领域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主要职责:

  (一)制定产业基金发展规划,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

  (二)研究制定支持产业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选定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引导基金托管银行;

  (四)审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规划、收益分配、清算等方案以及政府出资让利方案;

  (五)核准产业基金的设立方案和产业基金托管银行;

  (六)审议批准引导基金其他需要批准的事项;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

  (一)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负责做好需管委会审议批准事项的前期工作;

  (二)负责建立管委会成员单位工作协调机制,确保管委会高效有序运行;

  (三)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跟踪引导基金和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和投资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四)组织收集投资项目信息,建立投资需求项目库,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

  (五)代表管委会对外联络,做好对投资人和管理团队的联络与服务,负责新闻宣传及与媒体的沟通合作;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聘请产业、金融、投资、法律、会计、审计、财政、管理等领域的知名专家和业界人士担任委员,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召集。管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向委员履职提供差旅和劳务费用。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发挥决策支撑作用,对产业基金设立方案、管理办法、支持政策等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指导、评审,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二)发挥智库作用,围绕产业基金投资重点提供基金人才培养、业务咨询等服务,为管委会提供决策建议;

  (三)发挥内部监督作用,根据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委托,对基金管理人和产业基金运行进行业务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八条 管委会设立政策审查委员会,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信委、农业局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参与。其主要职责:

  (一)审查产业基金设立方案是否符合《咸宁市香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以及由管委会制定的《咸宁市香城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咸宁市香城产业基金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基金发展规划》)、《咸宁市产业基金投资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投资负面清单》)等文件;

  (二)审查基金管理团队的甄选条件。

  第九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混合所有制的模式设立,实行市场化运作。其主要职责:

  (一)募集社会资金,发起设立产业基金;

  (二)对拟出资产业基金的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报经管委会同意后,制定章程,签订产业基金合伙协议和其他必要协议;

  (三)负责对产业基金进行绩效评价,对产业基金管理人进行考核,对产业基金的投资规划、投资进度、资金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四)负责引导基金从产业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五)定期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

  第十条 根据需要设立母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母基金运营管理(根据主要出资人的意愿,母基金亦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或由主要出资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规划子基金的构成与投向,募集社会资金,发起成立子基金;

  (二)遴选子基金管理人,对拟出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制定章程,签订子基金合伙协议和其他必要协议;

  (三)对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工作;

  (四)负责母基金从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退出与清算;

  (五)定期向出资人、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运行情况。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对接长江经济带产业基金。重点支持外部性强,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明显的产业和企业创业成长,通过对企业的并购重组、股权投资和风险投资等方式,打造产业龙头,构建产业链条,提升产业生态,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形成具有咸宁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的设立应符合《基金发展规划》,聚焦咸宁战略性产业培育发展。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及其子基金应通过股权投资等市场化形式开展投资,并提供增值服务。投资应符合《投资负面清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不得作为单一投资人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产业基金一般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开展投资,如有重大项目,经基金管理公司同意,可根据协议约定开展直接投资。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可进行结构化安排,引导基金根据需要以不同层级的投资人参与母基金,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根据需要设立多层次、多品种的基金,支持不同类型的企业发展。引导基金在母基金的出资占比根据基金定位、募资难度等因素差异化安排,原则上不做第一大出资人。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采取认缴制,各出资人应根据合伙协议(章程)和投资决议,以及子基金的发起情况和直接投资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出资。出资人如未能按照协议出资,应依据协议暂停直至终止其在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中的相关权利,并根据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在咸宁(含支持咸宁本行业龙头企业在省内外投资、并购项目和被投资的省内外企业在咸宁新增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累计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5倍。每支母基金(含由其出资子基金)在咸宁的具体投资比例由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协商,并在协议中作明确约定。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存续期为1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应由管委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约定的程序办理。母基金、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引导基金存续期。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如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预期目标,则鼓励引导基金以资产证券化、其他出资人回购、基金份额转让等方式退出,以提高投资效率,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我市产业。

  第二十一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不得投资其他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

  第二十三条 母基金、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应注册在咸宁境内。母、子基金名称应包含“咸宁香城”字样。

  第四章 投资决策

  第二十四条 母基金须由发起人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基金管理公司应对设立方案开展尽职调查,由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经管委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事项在提交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之前,应提交政策审查委员会进行政策目标审查,凡被政策审查委员会否决的事项,不得提交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表决。政策审查委员会不就其职责以外事项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母基金设立方案经管委会核准后,由基金管理公司与母基金其他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各方依约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七条 母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投资负面清单》,并根据协议约定的行业领域和基金类型设立子基金或开展重大项目投资。

  第二十八条 子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中约定遵守本《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投资负面清单》,并依据协议约定的行业领域和基金类型开展项目投资。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与国家、省级产业基金和全球知名投资机构的合作方案,需突破本办法规定的,由管委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核准。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从母基金中提前分配、退出、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用于滚动发展。当引导基金盈利积累较多时,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不定期分配。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分配所得应由出资人上缴国库。应在政府出资已分配所得的分红部分中计提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对政府主导的外溢性强、投资期长、风险性高、收益率低的基金进行适当的风险和利益补偿,以及奖励考核优秀的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母基金在每次收益分配时可根据后续项目风险情况,按照协议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母基金承担有限责任。母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母基金管理人以其对母基金的出资承担亏损,不足部分按照协议约定分担。

  第三十四条 引导基金中的政府出资可通过适当让利的方式,引导产业基金加强对咸宁战略性产业的投资。具体让利方案由基金管理公司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及其出资子基金应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业务。

  第三十六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托管银行对基金账户进行动态监管,确保资金按照约定方向支出。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应定期将引导基金托管情况及其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收集母、子基金托管情况及其运行中的重大事项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三十七条 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湖北省地方法人银行;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内部稽核监控、风险控制、业务隔离、信息保密等工作制度健全,且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过失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及时掌握母、子基金以及所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

  第三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的监管,母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项目经营和财务状况,切实防范风险。

  第四十条 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基金以现金出资。鼓励基金管理机构的经营管理团队对其主导的具体投资项目进行跟投。

  第四十一条 母基金管理人应按季度向基金管理公司报告母基金及子基金运行情况,并及时报告母基金、子基金法律文件变更、资本增减、管理机构变动、清算与解散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并按年度报送产业基金总体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验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当母基金或子基金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等情况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并要求相应基金管理人整改。如基金管理人不按要求整改,则应终止基金运营,且引导基金出资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

  第四十三条 母基金或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母基金或子基金的管理人应当退任:

  (一)管理人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人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合伙协议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人退任的;

  (四)基金合伙协议约定管理人退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在母基金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选择退出母基金:

  (一)母基金方案确认(以管委会核准之日为准)6个月以上,仍未按规定程序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母基金账户6个月以上,母基金仍未设立子基金或开展投资的;

  (三)母基金未按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母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变化的;

  (五)经管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其他不符合协议约定和违反《基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基金终止运营、引导基金退出母基金、基金管理人破产时,应组织清算。清算工作小组由管委会牵头,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和出资人参加,具体清算工作可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退出时,应视情况开展清算或审计工作。

  第七章 考核监督

  第四十八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并修订《实施细则》《基金发展规划》《投资负面清单》,引导产业基金投向,并将其作为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考核监督的依据,确保实现市委、市政府战略意图。

  第四十九条 管委会负责制定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绩效考核办法。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引导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母基金、子基金及其管理人的考核评价。

  第五十条 考核、评价等应按照市场化原则,从基金整体效能出发综合考察,不对单个基金或单个项目的盈亏进行具体评价。

  第五十一条 审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对引导基金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检查。对基金运作中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基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引导基金与中央、省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基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管委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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