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和《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420元/人/月、嘉鱼县390元/人/月、赤壁市380元/人/月、通城县340元/人/月、崇阳县330元/人/月、通山县33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咸安区3830元/人/年、嘉鱼县4530元/人/年、赤壁市3840元/人/年、通城县3770元/人/年、崇阳县3660元/人/年、通山县3200元/人/年。
三、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咸安区7660元/人/年、嘉鱼县9050元/人/年、赤壁市7680元/人/年、通城县7540元/人/年、崇阳县7320元/人/年、通山县5800元/人/年。
新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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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