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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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21日
咸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责任管理,科学考核评价各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的原则,做到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行政考核与专业考核相结合,力求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水平和监管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全市各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政府(部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情况;
(三)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五)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制定的年度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完成情况;
(六)其它需要列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考核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一)制定方案。每年上半年,市食品药品安全办会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方案及考评细则,采取百分制计分,分值由平时考核情况、年终考核情况和第三方满意度调查情况等按一定比率换算得出。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年度考评方案及考评细则,对本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我评价,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自评报告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办。
(三)实地核查。考评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评。
(四)综合考核。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平时考核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七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办对各地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综合汇总,形成正式报告,报经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由市政府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市目标办、市综治办,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评价获得优秀等次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县(市、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条 对在食品药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