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2020年立法规划》、《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为了切实做好市政府2016—2020年立法规划及2016年立法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法治咸宁建设的重大部署,将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相结合,加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历史文化、创新城市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不断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加强政府法制机构主导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深入推进科学民主立法;更加注重立法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推进省级战略咸宁实施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二、完善机制。要推进科学立法,坚持依法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运用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起草审修规章草案,加强合法性审查和廉洁性评估。要逐步健全规章备案与定期清理制度,把规章的“立、改、废、释”结合起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注重立法与体制机制改革相衔接,防止部门权力利益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
三、抓好落实。对《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2020年立法规划》中拟研究制定的规章项目和《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中的计划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将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范围,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人员,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起草任务并做好相关工作。要保持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项目的,须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对《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各起草单位要及早进行前期调研、起草草案、征求意见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要适时介入,跟踪了解草案起草进展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条件成熟时,按照立法程序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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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0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2020年立法规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及市委四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市政府2016—2020年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发展,坚持依法立法,推进科学立法,突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立法协调,进一步增强立法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为推动我市实现绿色崛起、建设鄂南强市、打造“香城泉都”、构建“中三角”重要枢纽城市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据此,对市政府2016年—2020年立法项目作如下安排:
一、拟研究制定的规章项目(共17件,其中城乡建设与管理类14件,环境保护类3件)
(一)城乡建设与管理类(14件)
1、《咸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咸宁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3、《咸宁市餐厨垃圾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4、《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5、《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6、《咸宁市市政设施移交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7、《咸宁市站前广场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8、《咸宁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9、《咸宁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人防办)
10、《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11、《咸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12、《咸宁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细则)》
(负责起草单位:市房管局)
13、《咸宁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
14、《咸宁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林业局)
(二)环境保护类(3件)
1、《咸宁市西凉湖保护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2、《咸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3、《咸宁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二、关于2016年—2020年立法规划项目的调整补充
考虑到立法规划的时间跨度较长,具有预期性、可变性和滚动性的特点,市政府将通过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保立法规划的实施。对随着形势的发展,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上位法已作出修改,或实际工作中急需,而立法规划中暂未列入的项目,也将通过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的形式适时进行调整补充。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担。
咸宁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
2016年立法计划分为计划项目和预备项目。计划项目是指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草案并完成前期调研工作,本年度应出台的立法项目。预备项目是指2016年要抓紧进行前期调研、审修、协调等工作,条件成熟时可转为计划项目并争取出台的立法项目。具体项目如下:
一、计划项目(共2件)
1、《咸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二、预备项目(共4件)
1、《咸宁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暂行办法 》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咸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3、《咸宁市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环保局)
4、《咸宁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负责起草单位:市人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