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5-00741
  • 文  号:咸政办发〔2015〕61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司法
  • 有 效 性:废止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8日
  •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8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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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咸宁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5年12月28日

  咸宁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简称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

  第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全面履行和转变政府职能情况;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情况;

  (三)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情况;

  (七)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依法全面履行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积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制度的情况;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情况;

  (三)加强政府服务体系建设,履行政务服务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的基本要求:

  (一)制定和实施行政决策规则的情况;

  (二)严格遵守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的情况;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广泛听取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情况;

  (四)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情况;

  (五)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情况;

  (六)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和后评估等制度的情况;

  (七)完善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事项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第八条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减少层次、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解决多层执法问题的情况;

  (二)减少执法队伍种类,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的情况;

  (三)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的情况;

  (四)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情况。

  第九条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的情况;

  (二)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推行案例指导制度,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的情况;

  (四)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情况;

  (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评议考核制度、案卷评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第十条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主动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情况;

  (二)在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推进权力适度分解,强化对内部权力的制约的情况;

  (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专门监督的情况;

  (四)受理、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五)落实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制度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的情况;

  (二)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重点领域的江南娱乐公司简介 的情况;

  (三)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情况;

  (四)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的情况。

  第十二条 依法行政保障措施落实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或部门领导重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用法、守法的情况;

  (二)政府或部门每半年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

  (三)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的情况;

  (四)完成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的情况;

  (五)加强法制机构、法制工作队伍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第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日常考核由依法行政考核机构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督促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的情况。

  年度考核通过自查自评、报送依法行政工作报告、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细则中设定具体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 依法行政考核分值计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法治绩效责任考核,其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相关依据。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考核机关通报表彰。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由考核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考核对象写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考核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6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管理和服务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合署办公。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

  市人民政府建立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市政府法律顾问室主任担任市人民政府首席法律顾问,主持法律顾问室全面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 政府法律顾问在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市人民政府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法律风险评估;

  (二)参与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

  (三)对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对市人民政府重大民商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或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五)代理本级政府参加诉讼(仲裁)活动和处理非诉讼纠纷;

  (六)研究法治政府建设重大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七条 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依照有关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三)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调研活动;

  (四)兼职法律顾问取得相应报酬。

  第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市人民政府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四)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工作内容;

  (五)不得利用工作中所知悉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六)不得以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无关或其他损害公共利益、市人民政府合法权益的活动;

  (七)参与办理法律事务,一般应当向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法律意见书;

  (八)忠于事实和法律,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准确、客观、全面,为市人民政府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组建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优秀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团。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在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兼职法律顾问制度。市人民政府专、兼职法律顾问,由政府法律顾问室拟定建议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印发通知、颁发聘书。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由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担任。

  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从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服务,有一定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良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法律服务等法律专业领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选聘的专、兼职法律顾问应当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当建立完备的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统计制度。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应组织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提高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实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品德、素养、能力、实绩为评价标准的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解聘:

  (一)违法执业受到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其他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考核不称职的;

  (六)有其他损害市人民政府合法权益行为的;

  政府法律顾问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辞去法律顾问职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部门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服务报酬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申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预算。

  第十八条 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服务制。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邀请兼职法律顾问列席,听取其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拟制定的政府规章和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委托兼职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拟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可以委托兼职法律顾问对合同(协议)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的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需要法律顾问参加的,相关单位一般应当提前三天告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指定专、兼职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三条 委托法律顾问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由市政府法律顾问室负责办理委托手续。市政府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市人民政府参与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法律顾问代理意见须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定。

  政府法律顾问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出具法律意见,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审查后,加盖公章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室提出的法律意见,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08年7月26日发布的《咸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咸政办发〔2008〕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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