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13日 星期日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5-00739
  • 文  号:咸政办发〔2015〕58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26日
  • 发文日期:2015年12月24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转发咸宁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转发咸宁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号: 分享到:

  咸政办发〔201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市财政局制定的《咸宁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2015年12月24日

  咸宁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政府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理顺城市建设投资、建设、管理关系,高质高效完成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政策、法规和《咸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城市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子公司)等在市直城区投资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是指具有公益性质的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配套的地下管网设施、桥梁、涵洞、广场、公园;

  (二)城市排水、排污和排涝设施;

  (三)城市公共绿地;

  (四)城市消防栓、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交通设施;

  (五)公共照明设施;

  (六)其他经批准可以实行政府回购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

  第四条 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及回购计划应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预算统筹安排,报市政府常务会批准。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市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市直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重大项目后评价。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中用于项目回购的资金安排;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决算批复;参与年度项目计划的制定、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方案的评审、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七条 市投融资机构负责市政府安排的市直城区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施工建设和经营管理等。

  第八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审核本行业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计划,并监督项目按计划实施。

  第九条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安排、使用、效果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廉政责任制。

  第十一条 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相关规定,所有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履行报批手续。相关项目执行法人必须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以批准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和审定的预算评审结论为依据,设定栏标价。依法必须招标的投资项目,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并接受市公共资源管理办公室全程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应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负责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 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施工企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经过决算评审、审计后,报财政部门批复下达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告。

  第三章 回购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实行政府计划回购管理制度。市投融资机构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回购计划,与市财政部门商议回购价款、回购时间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回购价款为市财政部门批复的工程竣工决算额和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利润。回购存量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应扣除该项资产政府直接投入额及纳入政府负有偿还责任部分;回购新增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的,应扣除政府直接投资部分。具体数额由市财政部门与市投融资机构在回购时明确,报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决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复后,市投融资机构应及时将工程项目移交市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移交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

  (二)工程结算文件;

  (三)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工程质量缺陷及需维修项目核定表;

  (五)工程技术资料。

  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收到市投融资机构移交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后,应向市投融资机构出具资产接收证明,并按规定办理资产入账,做好日常维护及使用管理,确保政府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市投融资机构申请资产回购时,应向市财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回购申请报告;

  (二)市投融资机构与市财政部门签订的回购协议;

  (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工程财务决算批复报告;

  (五)市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资产接收证明。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接到市投融资机构回购申请和相关资料后,及时依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收到市政府回购审批意见后,按市政府意见执行。同意回购的,及时将回购资金拨付到投融资机构。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财力实际,在保证当年新增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不新增政府债务的前提下,合理筹措市直城区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回购资金,并依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回购资金的使用必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市财政部门将不再为市投融资机构建设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承担资金借贷及担保。

  第二十四条 咸宁高新区、咸安区参照本办法执法(或制定相关办法,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五条 咸宁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等市本级融资平台资产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