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6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重要性
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是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察的一项监督管理制度。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城乡规划中的违法问题,形成快速反馈和及时处理的督察机制,对于深化城乡规划管理改革、提高规划执行力,增强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促进城乡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明确要求,认真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一)督察原则。按照“依法督察、突出重点、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督察。建立“谁审批、谁监管、谁督察”的责任体系,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经依法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对督察范围覆盖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督察意见。
(二)督察范围。实行分级督察、全域覆盖。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作为督察重点范围,逐步实现全域覆盖。市级督察范围为:所辖县城和重点中心镇、特色镇;县(市)级督查范围为:所辖区域其他建制乡镇。
(三)督察重点内容。
1、城市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是否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区域性规划;
2、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类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3、重大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和公共财政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4、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和实施,是否符合法定规划,是否符合“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规划和相关管制制度;
5、编制城乡规划是否采取“政府组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是否通过本地主流媒体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有关城乡规划行政许可;
6、群众投诉、举报的城乡规划重大问题,以及规划建设方面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城乡长远发展的其他重要事项;
7、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四)督察方式。主要采取“全面巡查与重点督察相结合、定期督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查组通过调阅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受理群众投诉、实地查看等方式,检查被督察区域有关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情况。
(五)督察人员。市督察组由市城乡规划局等市直相关部门人员及市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中随机抽调的督查专家组成。市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库由市城乡规划局牵头组建,督察专家原则上在本市从事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退休及已退出现职岗位人员中选聘,具体包括:曾担任过市、县政府分管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人,市、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业务科室负责人,以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等人员。
市督察专家人数由市城乡规划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
(六)督察程序。市督察组对督察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及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发送《督察意见书》。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督察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督察组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七)实施步骤。每年年初由市城乡规划局向市政府上报上一年度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情况和当年实施方案。2015年建立并实施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2016年建立并实施县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力争两年内实现城乡规划督察全覆盖。
三、加强领导,确保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支持市级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尽快建立实施本级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市城乡规划局要抓紧制定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做好市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的选聘、管理和培训等工作。市监察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2012年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的规定,协同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制度的实施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责任追究等工作。
要建立规划公示、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要加强经费保障,市级督察经费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予以保障,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编制市直年度督察工作经费计划,经市财政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市直年度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预算。各县(市)聘请本级城乡规划督察专家督察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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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