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咸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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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2日
咸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交公路发〔2007〕596号)和《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土保持生态环境、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为目的,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依法依规开展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综合整治工作。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内,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率100%,卸载率100%;
(二)非法改装更正率达到100%;
(三)严禁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四)将矿山数量由170家减少到50家,产能逐年递减。
二、责任分工
(一)市县人民政府。
全市治超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地要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依法依规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实行“拆”(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强行恢复和拆解)、“卸”(卸载超限超载货物)、“罚”(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记”(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赔”(收取道路赔偿费、补偿费)、“拘”(拘留违法、抗法行为当事人)等综合治理,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主要出入口、桥梁及非煤矿山出入口等节点位置设立限高、限宽、限载装置,保证农用货车和客车通行,禁止大吨位货车通过,保障农村公路及桥梁的安全完好畅通。
(二)交通部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其部门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落实治超工作责任: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开展路面执法,查处违法超载运输车辆;依法收取道路赔(补)偿费;对装载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运输车辆,依法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负责将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信息抄送运管、交警及其他相关部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加强对货物源头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的非法改装等工作。派驻运管人员深入货站、码头、配载场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产品等货物集散地,从源头进行运输装载行为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三)公安部门。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机构负责维护治超工作秩序,依法打击治超过程中发生的聚众滋事、蓄意占道、恶意堵塞交通、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阻碍治超执行职务等暴力抗法、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矿山爆破品的审批、发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负责依法对超限车辆拦车进站检查。对非法改装车辆责令其车辆所有人按照行驶证登记记录恢复原状,依法查处打击货运车辆无牌无证上路、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安装牌照翻板机关逃避检查等行为,并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给予驾驶员扣分和处罚等。
(四)安监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安全隐患。配合有关部门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基地;会同相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抛洒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执法人员到城区各个街道、巷道、路口进行执法,实行包街包路,一经发现有超重、超高、超长及抛、洒、滴、漏车辆,一律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六)工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打击取缔公路沿线煤场、沙石料场无照非法经营行为。
(七)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负责赔补偿费票据和罚没票据的管理,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正常的部门预算。
(八)宣传部门。
宣传部门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
(九)国土、水务、环保、税务、林业部门。
切实履行职责,实行规范管理,逐年减少非煤矿山、采砂场的数量和产能。国土部门负责对各类货物分装场进行清理整顿,对矿山、沙场等装载源头的非法占地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水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发放开采许可证前必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严格控制沿岸堆砂场的数量和布局;加强监督管理,在可采期内出现影响通航安全等重大事件,需要暂停采砂的,必须督促采砂业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暂停采砂活动。环保部门负责矿山、沙场等生产源头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河沙开采经营企业的监督,依法依规足额征税。林业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的监管,依法打击未办理或超出许可范围征占用林地行为。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
负责本辖区内治超工作。做好辖区内改装车辆、改装场所的调查摸底。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查处非法改、拼装车辆场所和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恢复和拆解工作。加强货物源头装载行为的监管,并对非煤矿山的整治工作实行包保。
(十一)监察、纠风部门。
监察、纠风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力,不履行职责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执法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1、成立治超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为加强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牵头成立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市纪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局,胡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陈跃明同志、黎正刚同志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具体负责治超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治超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负责本辖区内治超工作。
2、治超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车辆超限超载治理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做好责任落实、任务分解、保障经费、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推进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舆论宣传。
1、召开动员大会。各级政府分别召开各种层次多种形式动员大会,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市开展的治超行动中来。
2、加强舆论宣传。咸宁日报、咸宁电视台、咸宁广播电台、香城都市报等媒体单位要对治超行动跟踪报道。各县(市、区)要加强当地新闻媒体舆论宣传,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要开设专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联动工作态势,使之家喻户晓。
3、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交通公路部门要在公路沿线、超限站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为治超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源头监管。
1、交警部门负责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恢复和拆解工作,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并实行记分管理制度。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运输站(场)的监督检查,逐步推行对重要货物装卸点、厂矿企业以及蔬菜基地等源头地点的执法人员派驻制度,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环节监管。同时,对从事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车辆驾驶人依法进行处理。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3、工商部门负责打击取缔非法车辆改装企业。
4、安监部门加大对货物源头监督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5、国土、水务、环保、税务、林业部门切实履行职责,逐步减少矿山、采沙场的数量和产能。
(四)路面治理。
1、交通公路部门以治超检测站点为依托,采取固定检测和流动稽查相结合,按照交警拦车、路政处置、治安维持秩序的联动方式,开展路面日常治超工作。建立和完善车辆信息登记制度,将超限运输违法信息及时告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将相关处理信息及时反馈公路管理机构。
2、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加强对城区道路内货运车辆超重、超高、超长及抛、洒、滴、漏违法行为的治理。
(五)督办检查。
咸宁市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听取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治超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及时编发治超工作通报。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治超工作的督办。
(六)责任追究。
1、治超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省、县、乡、村道的治超工作。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常务副县(市、区)长和分管交通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为责任主体。实行“一岗双责”制,对治超工作不得力的县(市、区)政府和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追究责任。
2、对在治超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咸宁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