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5〕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咸宁高新区:
《咸宁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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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4日
咸宁市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5〕1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鄂政发〔2015〕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5年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2号)要求,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5%以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和“瘦肉精”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生鲜乳和禽蛋产品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达到100%,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5%以上。(市农业局、市水产局)
(二)原粮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粮食局)
(三)加工食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餐饮单位持证率、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比率均达到80%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餐饮服务单位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五)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和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质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委)
(六)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前标准文本制定一次性通过率达到80%以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100%的县级行政区域,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覆盖8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食源性疾病监测覆盖90%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域。(市卫生计生委)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
1、强化食用农产品环境监测和质量控制。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定位监测,对农作物重金属污染状况进行监测调查,及时编报产地面源污染情况报告,逐步实行综合治理。(市农业局)
2、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及使用药物的违法行为和超范围、超标准、不按安全间隔期(休药期)使用农兽药的违法行为。(市农业局)
3、规范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指导并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规范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和农产品收获、屠宰、捕捞等情况。(市农业局、市水产局)
4、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对其生产的每批次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速测并建立档案。凡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从产地售出,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市农业局、市水产局)
5、大力开展食用农产品示范创建。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开展示范创建,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进一步提升无公害(标准化)农产品品牌、生产基地、示范基地数量和档次。(市农业局)
6、规范“三品一标”认证和管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和监督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对其生产的“三品一标”农产品依法实行包装(鲜活农产品除外),不能包装的要附加标识带。未包装或未附加标识带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市农业局)
7、加强定点屠宰和奶站监管。强化屠宰准入,实行“瘦肉精”自检和检测与屠宰检疫同步,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场)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加强对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和运输环节监管,严打非法添加行为。(市农业局)
8、严把食用农产品“准入”关。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存、运输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实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随货同行,农产品收购(或送货)人员、贮存仓库和运输车辆登记备案制度。(市农业局、市水产局)
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商场和超市严格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检验体系;指导、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面推广使用“一票通”和零售市场全面索取“一票通”,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
9、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力度。开展对收获粮食常规质量、内在品质及卫生项目的监测工作。加大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抽检力度,严禁不符合食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放心粮油配送中心、连锁店的管理。(市粮食局)
10、加强粮食库存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粮食国家标准和收购质价政策,严格落实粮食入库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粮技术规范、索证索票制度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加强对军供粮、应急成品粮储备等政策性成品粮及“放心粮油”的质量安全抽检。(市粮食局)
(二)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管。
1、加强水源保护。组织开展集中式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巡查与隐患排查,严厉打击污染水源地环境的违法行为,及时预警水源地环境风险,督促有关地方整改。(市环保局)
2、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监管。组织开展供水企业运行评估考核和水质督查,开展县城供水水质106项指标抽检督查工作。推进自来水工艺技术和供水管网改造。加强供水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水源污染突发事件能力。(市住建委、市发改委)
3、开展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检查。实施出厂水和生活饮用水的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学校、托幼机构开展自备供水监督检查,督促物业管理单位定期维护、清洗、消毒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水质检测,保障二次供水水质安全卫生。(市卫生计生委、市住建委、市教育局)
4、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开展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提高瓶(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水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1、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指导和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台帐登记和安全承诺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问题报告制度。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首负责任,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管。(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力度。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及时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监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整改到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调查摸底并登记建档,加强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4、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依规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信息公示制度,动员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对企业采购、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行监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的抽检监测,严格督促生产企业实行原辅料采购及使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和出厂销售全过程记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实施“放心餐饮工程”。落实市政府2015年“十件实事”中“实施放心餐饮工程,打造放心餐饮示范店,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在全市创建20条餐饮示范街(区),300家餐饮示范店(其中大中型餐饮100家,早点店100家,小餐饮、小吃店100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教育局)
7、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组织开展餐饮具消毒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消毒餐饮具进行抽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单位,保障消毒餐饮具卫生安全。(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加强食品企业资质管理。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照或无有效许可证照,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
(四)开展重点问题专项治理。
1、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继续开展农药、“瘦肉精”、生鲜乳违禁物质、兽用抗菌药、病死畜禽收购屠宰、私屠滥宰、水产品禁用物质和农资打假等整治行动,对发现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及时查处。(市农业局、市水产局、市公安局)
2、开展重点品种、重点时段、重点环节专项治理。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食用油、豆制品、酒类、调味品、瓶(桶)装饮用水、肉制品、卤味、盒饭、凉菜、奶茶原辅料、夏季冷饮、食品添加剂、进出口食品等产品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严格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以农村集体聚餐、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超市及集贸市场、景区餐饮、重大节日期间餐饮单位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排查隐患,发布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针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料、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中检出塑化剂、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3、开展食品仓储冷库专项治理。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督促食品仓储冷库使用者严格落实进货台账登记、检疫检验证明查验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储藏病死猪肉和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以及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五)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1、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各学校及托幼机构不断改善食堂及校园超市餐饮经营条件,落实食堂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及校园超市经营主体的招投标、采购验收、索票索证和台账管理等制度,不断完善食堂操作员、卫生监督员、营养指导员、伙食质量评判员和伙食成本监管员“五员制”工作,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市教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学校食堂监管。继续推进《湖北省学校食堂2014-2015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提升计划》,2015年底前全市B级以上学校食堂达到60%以上。开展春季、秋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大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
3、增强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利用校园网、广播站、主题班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传播食品安全知识,增强学生食品安全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饮食习惯。(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六)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标准。
1、编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科学合理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跟踪评价,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市卫生计生委)
2、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的宣传、培训、咨询和跟踪评价等工作力度,促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市卫生计生委)
(七)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1、提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体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加大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的投入,不断提升风险监测质量和水平。(市卫生计生委)
2、加强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制定我市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方案,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数据库,食品微生物及其致病因子数据库。(市卫生计生委)
3、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和管理工作。开展涵盖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食源性疾病负担监测和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食物中毒)等工作。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快速、准确、有效处置我市发生的食源性疾病爆发事件。(市卫生计生委)
(八)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1、推进肉菜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肉菜流通追溯监管制度,逐步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预防控制机制。(市商务局)
2、开展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建设。按照国家粮食局库存粮食识别代码试点要求,研究建立粮食质量追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有机链接粮食收获、购销、储运、加工和消费全过程,实现粮食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原因可查明、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市粮食局)
(九)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创建。
1、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每个县(市、区)至少对2个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确保升级改造后的农贸市场达到食品安全示范标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局)
2、开展“明厨亮灶”和餐饮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实施“餐饮放心工程”,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示范街、示范店创建活动,大力推行餐饮单位“明厨亮灶”。试点推行大型餐饮服务企业风险自查报告制度。(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相关单位)
(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乡镇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加强基层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市编办、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建设。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号)和武穴现场会有关精神,县(市、区)尽快整合检验检测技术资源,建立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或综合性检验检测平台,提升基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
3、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机制,落实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要求,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十一)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1、加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全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记录,探索建立统一的食品信用分级分类标准,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业局)
2、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组织开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荆楚行”活动,发挥市人大和新闻媒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完善“12331”食品药品、“12316”农产品投诉举报平台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大力发展基层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探索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成市、县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的组建,推广公安机关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派驻机构的经验。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
4、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支持食品、食用农产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监督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意见》及市政府2015年“十件实事”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统筹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承担好组织、指导、监督职责。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强化在食品安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行刑衔接、隐患排查、检验检测、应急管理、事故处置、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合作,形成对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打击的合力。各级食品(药品)安全办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消除监管盲区死角,防止推诿扯皮。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和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开展食品安全法制宣传。要支持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开展舆论监督,及时核查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测,注重正面宣传报道,及时释疑解惑,防止虚假信息炒作,有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