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5〕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咸宁高新区:
我市自启动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在运行情况总体平稳的同时,也存在政策不完善和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切实做好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号)和《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29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是重大的民生工程,是帮助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两类群体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确保政府的各项政策推进到位、落到实处。
二、明确责任,落实大病市级统筹。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2015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市人社部门负责核定缴费人数,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大病基金财政专户”。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核定的应缴保费在6月底前一次性上缴市财政“大病基金财政专户”。
三、精心测算,调整筹资标准。根据鄂政办发〔2013〕6号文件规定,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测算,2015年保费标准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133元/年/人,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费;城镇居民大病保险43元/年/人,按财政当年补助人数计算缴费。以后年度再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四、应缴尽缴,确保待遇理赔及时到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按时如数上缴保费,不得拖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市财政部门做好2014年度大病保险基金超支部分分担结算工作,以确保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尽快赔付,维护社会稳定。
五、完善管理,建立大病基金超支分担机制。2014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超支按咸政办发〔2014〕29号文件规定和基金管理要求分担,其中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超支215.55万元,按大病参保人数由超支的县(市、区)职工大病保险基金分担;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超支443.2万元,按程序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风险调剂金”中直接与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结算。
2015年全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保费从职工大病保险基金中划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费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两险种大病保险超支按全市当年实际参保人数分担。
六、其它。本通知与咸政办发〔2014〕29号文件一并执行。若有相抵触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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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