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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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提高政府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4〕6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抓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以及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工作报告》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及政府“十件实事”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抓好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抓好其他需要督查事项的督办检查。
第三条 督促检查机构的设置和分工:
各级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检查。政府督查室是各级人民政府专职督促检查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置督查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要求督查的重大事项进行督查、反馈。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职责的机构,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主管业务督查事项的督促检查工作。
第四条 督促检查机构的职权:
(一)各级政府要为督促检查机构分发或传阅上级和本级文件,各级政府督促机构负责人列席本级政府重要会议,根据需要参与本级政府主要领导调研活动;
(二)督促检查机构可安排人员直接到所辖范围内有关地方和单位进行督查调研,了解有关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检查机构根据领导意见可适时组织召开政府有关部门会议,进行督查协调,参与督办事项的调查处理;
(四)督促检查机构对被督查部门有巡视监督权和质疑、建议权,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决策情况进行通报。
第五条 督促检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确定具体督查事项,进行登记、分解、细化,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二)交办。立项的督查任务,一般以书面形式下发到有关部门或单位,明确责任,提出要求,及时交由承办部门或单位办理。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通知后,确认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向交办单位说明原因,经许可后将原件退回交办单位。属于本单位的督查事项,应积极认真办理。
(四)督查。各级督查机构向承办单位交办的督查事项应建立档案或台账,并及时掌握进展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完成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可灵活采取电话催办、信函督办、实地督查等方式狠抓贯彻落实。
(五)报告。督查事项办结后,要按相关时限要求及时向交办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对上级政府以文件或会议等形式作出的重要部署,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下发督办通知的,按通知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没有明确时限要求和下发督办通知的,3个月内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政府督查的事项、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按交办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落实情况,没有时限要求的按照“急件3日、一般件15日”的要求办理并报告办理情况。对督办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上报的项目进度计划的重要时间节点,报告项目进度。报告办理情况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措施可行,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六)审核。各级各部门领导及督查工作人员对督查的事项应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督查工作质量。对不符合要求或领导对报告提出异议的,由督查部门退回承办单位重办或补办。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的事项要进行实地调查复核;对重点督查事项,要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对涉及民生的督查事项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结果,要进行回访复核。
(七)反馈。督查部门要将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及时向政府领导反馈。视情况制发通报、专报。
(八)归档。督查事项办理完毕,督查人员应按公文处理的要求,将有关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存档备查。
第六条 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一)统筹协调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组织、政府督查机构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督查工作体系。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构在政务督查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级政府、同级政府部门和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组织的督促检查活动。每年年初,政府督查机构要围绕政府中心工作,研究提出年度督查计划和工作重点,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组织实施。未列入计划的以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开展的督促检查活动,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在拟文报批后应当向同级政府督查机构报备,避免重复督查、交叉督查、多头督查和不必要的督查活动。
(二)分级负责机制。各地、各部门根据职责要求,分别负责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督促检查,以及对下级机关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其他综合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由政府督促检查机构负责组织督查。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根据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由政府督促检查机构和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有关分工组织实施。对一些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专项督查活动,可由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或政府部门具体实施。
(三)协同配合机制。政府督促检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政府批准,可组织相关部门,抽调相关人员开展专项督查活动。监察、审计、检察等部门应抽调专人,配合政府督促检查机构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四)结果运用机制。建立日常工作台帐,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决策部署和落实督办要求的情况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通报,并作为全年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政府督促检查机构、监察部门、检察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督促检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召集召开,对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市政府研究。对工作进展缓慢、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落实不力的地方、部门及其责任人,由政府督促检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经政府督促检查机构多次督查,单位领导仍不重视,不认真履职,整改成效不大、进展缓慢,由本级政府领导对其进行约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动态管理机制。在政府作出重要决策部署时,督促检查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同步建立督促检查工作台账,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单位,规定完成时限,加强跟踪督办,实行登记销号,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确保决策落实、政策落地。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市、县、部门互联互通的政务督查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政府专网和内网进行立项交办、催办查办、督查反馈等,实现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
第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督促检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明确一位负责同志直接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定期听取督促检查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督促检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督促检查工作负总责;政府和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对督促检查工作负直接责任,要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要按照机构干部配备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选配科级干部担任县(市、区)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人,政府各部门要配备得力干部负责督促检查工作。
(二)强化工作保障。各地要将督促检查工作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在车辆、办公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做好政务督查工作创造条件。要依托政府电子政务内网平台,加快督查工作信息化建设。
(三)强化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力量配备,将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干部,选配到督查工作岗位上来。要为各级督促检查干部提供岗位培训学习、交流轮岗、上挂下派锻炼的机会,精心培养、放手使用督查干部,逐步提高其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县(市、区)政府可配备一定数额的科级干部为督查专员,聘请一定数额的兼职督查员,在同级政府督促检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开展相应的督促检查工作。各级行政学院要把督促检查工作理论作为重点研究课题,并将督促检查工作纳入领导干部重要培训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抓好督促检查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