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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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0日
咸宁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应对咸宁市饮用水水源地可能突发的污染事件,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及时有效处理对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或造成污染的各类突发污染事件,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咸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咸宁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涉及饮用水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包括:
(1)生物性污染。因以水源为传播途径的致病微生物和寄生虫等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由此可能导致或已经出现腹泻病、伤寒、霍乱、甲型肝炎等(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的污染事故。
(2)化学性污染。因剧毒、有毒、有害化学物品(如氰化物、砷、汞、六价铬、亚硝酸盐、农药、氨氮、石油类、磷等)造成饮用水源污染,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的污染事故。
(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引发的各种水污染事故。
(4)其他突发事故。
1.4 事件分级
按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等级分为特别重大污染事件(Ⅰ级)、重大污染事件(Ⅱ级)、较大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污染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污染事件(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3万人以上,或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因环境突发事件,导致饮用水源地水域大面积污染,水质严重恶化,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质的要求,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30万人口以上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2日以上的污染事件。
2、重大污染事件(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因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主要水质指标不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V类水质的要求,导致10万人口以上、30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日以上、2日以下的污染事件。
3、较大污染事件(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下,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件;
(2)因重要河流、水库污染,造成饮用水源水域水质恶化,5万人口以上、10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达12小时以上、1日以下的污染事件。
4、一般污染事件(Ⅳ级):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或因水污染造成镇、村级水厂水源地水质恶化,导致5万人口以下供水受影响,且水厂中断取水在12小时以内的污染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成立咸宁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卫计委主任、市水务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产局、市工商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职责:①落实市政府有关涉及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②建立和完善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制度;③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④组织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⑤统一发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信息。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①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源污染投诉;②收集汇总信息,综合分析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③遇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在第一时间向指挥部和省环保应急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④按照上级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2.2 应急队伍
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队伍主要由市环保、水务、交通、公安、医疗卫生、消防、城市供水等市直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组成。其主要职责有: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应急人员救治病人,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对事件开展调查和分析,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来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形成调查意见,根据污染特点,判断污染种类;进一步开展现场调查工作;对事发地周边水域进行水质监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明确与市级机构相对应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2.3 相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职责
根据《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规有关规定和市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部门职能和政府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及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协调开展污染事故调查,组织认定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性质、等级和危害,提出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以及防止污染范围继续扩大的应对建议措施,及时报指挥部决策;会同相关部门评估水源地受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判断是否在受污染水域内发布禁止取水通告、是否需要向下游提出污染警告;组织相关部门加强与上级事故调查组和技术监测组联络;初步拟定污染清除和环境恢复的建议措施报市政府决策。
市公安局: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的侦查,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保障区域社会治安的稳定,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隔离和封锁污染现场,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做好事故车辆救援的组织工作;调配消防车辆,协助进行应急供水;按照职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运输、使用、存放及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在饮用水源地突发污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导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或安置时,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转移安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土地资源的监督管理,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住建委:加强城镇饮用水的监管,指导城镇供水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配车辆疏运受灾群众。负责组织协调港口、码头企业参加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在发生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后,协助分析确定污染传输、扩散的可能范围;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控制污染物扩散,减轻事故造成的影响;配合有关部门提出后备水源地启用的时机,采取工程措施启用后备水源地,合理调度水资源,提高后备水源的供给能力,并对后备水源地供水工程中水量水质变化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在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
市农业局: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按职责加强对农药的监督管理。
市卫计委:负责组织协调疾控机构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应急监测,加大生活饮用水监测的频次,确保居民用水安全;负责组织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病原体的检测和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进行医学隔离,对疫情进行评估并提出防治意见。
市林业局: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植被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协同水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在饮用水源污染危机解除后参与饮用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和生态恢复。
市安监局: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组织市危险化学品专家协助事故处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附近可能受影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保护管理和无害化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的监督管理等工作,防止生活垃圾对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
市城乡规划局: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
市水产局:加强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的防治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气象局:负责分析气象条件对应急处置工作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报有关饮用水源地的气象信息。
各县(市、区)政府应组织编制本县(市、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参照市应急组织体系设置,建立健全本县(市、区)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处置、救援和善后等各项工作。
2.4 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与有关成员单位之间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确保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
3 监测预警
3.1 信息报告
市环保局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市内外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
3.2 预测预防
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对涉及饮用水源的化学品生产、贮存、运输、废弃情况开展普查,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对可能造成饮用水源环境污染的污染源要及时进行治理。
3.3 预警及措施
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涉及的范围,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分为四级,预警信号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Ⅳ级,一般)、黄色(Ⅲ级,较大)、橙色(Ⅱ级,重大)、红色(Ⅰ级,特别重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①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②发布预警信息。蓝色预警信息由事发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由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发布。③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④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⑤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行动。⑥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3.4 预警监测系统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系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监测预警系统。建立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生态安全数据库、专家库和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建立分级响应机制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辖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4.2 应急响应
根据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指挥部负责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Ⅰ级、Ⅱ级、Ⅲ级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以下工作:①开展伤亡人员的救治和善后工作;②消除或控制污染源,防止事态扩大;③开展舆论引导工作,稳定社会秩序;④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及时将事故原因、责任处理结果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Ⅳ级响应: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一般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蔓延,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情况。
4.3 应急响应程序
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后,迅速组织环境监察、监测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环境监测,开展污染源调查、控制、转移、消除,划定受污染区域,同时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及时报告市政府、省环保厅。较大及以上突发污染事件由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动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装备;进行现场隔离、受污染区域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经费;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必要时,提请省环保应急机构组织环境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赶赴事发现场,协助控制污染并开展救援工作。
4.4 信息报送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逐级向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4.5 指挥与协调
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程序,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为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置;指导涉及饮用水源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②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④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监控工作。⑤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⑥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4.6 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分队负责组织协调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以及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在此范围内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分析和研究,预测并报告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处置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7 信息发布与通报
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8 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①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②根据事发时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③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9 应急终止
(1)应急终止条件:①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②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到规定限值以内。③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④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⑤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
(2)应急终止程序:当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指挥部批准终止应急行动。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①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及突发污染事件单位应查找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应急工作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指挥部。③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④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预案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⑤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10 后期处置
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结束后,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害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事发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迅速开展善后安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需要,提出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5.2 装备保障
各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能要求,建立和完善专家数据库和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确保发生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 通信保障
各级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通信联络畅通。
5.4 人力资源保障
市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建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支熟悉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知识、充分掌握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
5.5 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6 宣传培训与演练
6.1 宣传教育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6.2 培训
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检测等专门人才。
6.3 演练
环保部门按照涉及饮用水源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要求,定期组织涉及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7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7.1 表彰奖励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所属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7.2 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8.2 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