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 星期二
  • 索 引 号:011336909/2014-00402
  • 文  号:咸政办发〔2014〕46号
  • 发文单位:咸宁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 主题分类:公路
  • 有 效 性:失效
  •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4日
  • 发文日期:2014年10月17日
  • 名  称: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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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政办发〔2014〕46号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2〕68号)精神,支持我市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提升现代物流业发展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一)本文所指的现代物流企业是在咸宁市内从事生产经营,且经工商部门登记确认的物流企业,包括从事第三方物流的专业企业、具备独立核算的企业物流和物流快递业(包括仓储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服务、冷链物流、流通加工业、包装业等)。

  奖励对象均以单一纳税企业计算。

  二、落实国家关于物流业税收政策

  (二)落实地方税收支持政策,对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的下限标准执行;对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2014年12月31日前按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依法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三)鼓励物流企业自主创新,对于自主创新投入企业可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制造业企业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享受税收、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扶持政策。

  三、落实国家关于物流业规费减免政策

  (四)物流企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

  (五)对列入支持对象的物流园区和现代物流企业,除国家和省明文规定不得减免之外,市级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

  经各级政府批准的新建、在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减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道路临时占用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环境监测费、城市绿化补偿费、土地登记费等,其中需上缴省级及以上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并代缴。

  (六)在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传统物流企业或工商企业中的物流部门时,对被收购企业原有不良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予以核销,对非经营性资产准予剥离;企业集团内部物流业务剥离,涉及资产、股权变动的,免缴相关费用,并免收因内部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

  四、落实国家关于物流业用地扶持政策

  (七)物流园区、现代物流企业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物流发展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予以优先保障。用地价格可享用地方政府工业园区招商引资的政策,并针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八)对现代物流项目中属非经营性用地(即不含项目配套的商业、旅游、住房、加油站等经营性用地),按工业用途以招拍挂的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九)给予物流企业土地使用权优惠。以原行政划拨土地为条件引进资金和设备而设立的仓储、包装、运输等物流企业或物流配送中心,其所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可按工业用地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办理出让手续。

  (十)现代物流项目非经营性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部门扣除政策规定的相关基金后,可用于物流园区公共及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经依法批准利用的荒山、荒地、荒滩和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物流业。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的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的,免征土地出让金。

  五、落实地方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十二)从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对物流企业予以支持。各县(市、区)相应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十三)鼓励物流企业创优争先。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新评定为"湖北十佳"称号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评定为"湖北省重点物流企业"、"湖北省物流知名品牌"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四)鼓励大中型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企业兼并重组后新增贷款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实付利息的50%。对涉及房地产交易和变更缴纳的契税、营业税等地方税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地方可用财力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以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中小物流企业的信息化改造,根据企业物流信息化改造项目的贷款发生额,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计算贷款利息的70%贴息。贴息期3年,对单个企业的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对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等重大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3年。

  (十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政府融资担保平台为扶持对象提供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用无形资产和动产质押融资方式,扩大物流企业贷款质押品范围,探索发展物流企业联贷联保等中小企业物流融资产品。支持物流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可列为重点上市培育企业。支持和引导物流企业引入风险投资、战略投资,发行物流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十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鼓励和扶持物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有关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扶持资金。

  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成投产后,到资额1000-30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3‰;3001-5000万元的,奖励比例为3.5‰;5001万元-1亿元的,奖励比例为4‰;1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4.5‰。其中,属国内500强企业的,奖励比例为4‰;属世界500强企业的,奖励比例为5‰(奖励比例就高不就低)。

  六、其他政策

  (十七)优化物流企业设立登记审批服务。简化企业登记手续,降低准入门槛,实行市场主体准入零收费。

  (十八)建设物流绿色通道,鼓励短途配送业的发展。公安、交通、城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对物流车辆简化许可审批程序,优先发放货运车辆通行证,并在城区商业网点设置物流车辆专用停靠点。对当日当次运输违章的车辆不能重复处罚。

  (十九)鼓励发展农村物流。各县(市、区)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及用地指标,支持农村综合物流、农产品冷链物流及农产品电子商务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保障措施

  (二十)市政府成立市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另行下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相应成立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积极引导各中小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形成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

  (二十一)科学制定和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由市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市交通物流发展局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制定《咸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调整物流建设项目布局,优化全市物流节点网络和配套服务体系。

  (二十二)建立物流统计制度,加强物流市场监管。由市物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发改、公安、交通、工商、国税、地税、物价、商务、统计、邮政、交通物流等部门,做好物流统计信息交流,建立物流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物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物流企业市场投诉处理机制和物流业诚信评价管理机制。

  (二十三)加强物流行业协会建设。组建各级物流行业协会,强化协会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交流行业发展信息、推广技术标准、开展诚信评价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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