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4〕36号
江南体育官方网站入 关于印发《咸宁市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咸宁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6月16日
咸宁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体系和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性收入,推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稳步推进。遵循法律法规,改革创新,稳妥、有序推进农村产权市场体系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级实施。结合实际,搭建本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确定交易品种,组织开展产权交易。
(三)加强监管,确保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权益。
三、基本任务
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农村综合产权信息库。以市级监管平台为核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体系。对接全省农村产权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全市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探索“交易-鉴证-抵押”的农村产权交易模式,为广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四、建设内容
(一)平台建设
各县(市、区)组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市以咸安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为依托组建咸宁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同时搭建市级监管平台。各县(市、区)乡镇可因地制宜设置交易服务办事处,负责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和报送,负责交易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企业法人机构,负责依法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在市场培育期间,各级财政应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定额补贴。
1、业务范围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主要为农村各类产权提供交易场所,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履行交易鉴证;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的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指导、委托管理、投融资等配套服务;组织开展涉农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业务。
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本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必须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交易。同时,鼓励吸引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2、交易产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水面经营权;农村集体林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其他依法依规可以交易的农村产权。
各县(市、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和调整交易品种。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创新工作的推进,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可逐步增加交易品种。
(二)运行管理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按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监制,农村产权流转合同由各产权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双方当事人直接向所在县(市、区)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向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跨地区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协商选定的交易平台受理。
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应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建立责权利联结机制,全市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交易软件,分级办理业务,各自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和市场风险。同时,联网对接省级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平台。
农、林、水等涉及农村产权交易的职能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职履行、归口管理”的运行方式,做好前期政策咨询、产权审查和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公布交易信息,协商交易方式,鉴证合同签订,负责出具鉴证书,完成交割结算。
(三)制度建设
1、确权登记制度。依法依规对农村产权进行权属清理登记,建立农村产权数据库,为农村产权交易奠定基础。
2、交易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则和监管办法。
3、前置审批制度。制定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前审批制度,对申请交易的产权权属及申请程序的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4、维权制度。建立维护农村产权交易人合法权益制度,依法维护农户土地承包权、农村集体产权处置权、收益分配权等,建立农村产权交易纠纷调解仲裁制度。
5、风险防范制度。探索建立风险警示等预警制度,建立成交鉴证及保证金、风险金等信用保障制度。
五、监督管理
(一)成立监管机构
成立咸宁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监委”),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农业副秘书长、市委农办主任、市政府金融办主任任副主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委农办(经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分别成立本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机构,形成以市“农监委”为核心的市场交易监管体系。
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服从各级“农监委”的监督管理。市“农监委”负责制定全市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和相关确权维权制度,负责审批交易规则和市场新业务及新品种,监督各交易机构规范运行。各级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产权交易行为、市场交易秩序、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分职履责
1、国土、经管等部门负责农村耕地保护监管,涉及农村承包经营土地的流转,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坚持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2、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指导和监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的使用者或经营者,要服从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抗旱的统一调度指挥,承担防汛抗旱任务,并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对于工程的扩建改建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通过申请报批后方可实施。
3、林业部门负责集体林地的保护监管,确保集体林权交易过程中不改变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性质、用途,坚持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4、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
5、金融办负责产权交易的抵押贷款协调服务工作。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咸宁军分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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