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政办发〔2014〕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城乡建设向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1、“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8万平方米;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85万平方米;完成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成20.8万平方米;完成按65%建筑节能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面积165万平方米。
2、到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建建筑量的20%以上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结合武汉城市圈整体规划,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开发;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率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8%;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县以上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开始实施低能耗建筑节能标准,基本实现太阳能热水系统在民用建筑规模化应用。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绿色生态城镇建设。
1、科学做好城市新区的建设规划。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绿色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咸宁经济开发区)
2、推进绿色低碳示范小城镇建设。加强绿色低碳示范小城镇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制定村镇绿色生态发展指导意见,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科学引导在城镇建设中利用太阳能、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生物质能等节能技术,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支持发展农村地区生活污水的生态化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3、积极推动咸宁金桂湖绿色示范区建设。(责任单位:咸安区、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
(二)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发展。
1、加强对大型和公共建筑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管理。自 2014 年1月1日起,政府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保障性住房等居住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 2万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管理。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安量达到5万平方米的,在土地出让、规划许可中应明确绿色建筑指标要求,其比例应不低于20%;建筑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单位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监管和执行,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相关部门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咸宁经济开发区)
(三)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对项目按节能量予以奖励;采取集中组织节能改造与居民分户自行改造相结合方式,同步实施整体或单项节能改造,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十二五”期间,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5.8万平方米;开展以建筑门窗、外遮阳、墙体保温、建筑屋面等为重点的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居住建筑节能改造15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机关事务局)
(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1、自2014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8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18层以上居住建筑的上部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比例应达到30%以上。
2、政府投资建筑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地源热泵空调系统中选择一种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同时,鼓励其它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
3、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造价应列入建筑工程总预算。
4、城乡规划部门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规划意见书,对未按要求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案设计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项目方案设计审查,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纳入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监管体系,
“十二五”期间,全市力争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385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咸宁经济开发区)
(五)推进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搞好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平台扩容建设,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推广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十二五”期间,全市完成10栋建筑的能耗监测,并联入湖北省监测平台。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公共建筑业主和所有权人要切实加强用能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物价局、市机关事务局、咸宁经济开发区)
(六)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市中心城区自 2014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全面执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559-2013),县(市)区城区、中心城镇于 2015年全面执行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设计标准》(DB42/559-2013)。城乡规划部门要严把规划关口,加强建筑规划方案规划审查,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设计、图审、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切实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验收备案。对符合条件、应当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新建建筑,应当加强规划、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的管理,达不到要求的,相关部门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城乡规划局)
(七)加快发展绿色建材。
1、发展防火隔热性能良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预拌混凝土有序发展、预拌砂浆加快发展;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45%。
2、质监、城乡建设、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市质监局、市经信委)
(八)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类利用;各县市区要合理布局和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回收加工和综合利用;建立建筑物报废拆除审核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把本行动方案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和完善推进绿色建筑行动的协调机制,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明确政策措施和工作职责,强化目标管理和工作考核。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 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二)完善政策配套,强化扶持力度。
1、2014年底前,财政、住建、城管等部门要制定出台本市有关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强制性推广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建筑物报废拆除审核等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2、对实施绿色建筑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对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项目,在水资源费征收时给予政策优惠,用电与主体建筑实行同类电价。
3、各级城乡建设部门在各类工程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将获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作为入选的优选条件。对实施绿色建筑成效显著的企业,资质升级换证、项目招投标中给予优先或加分。
(三)加大财政支持,保障绿色发展。
1、按照政策要求,管好、用好建筑节能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专款专用于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等项目的补助,本级地方财政给予相应的配套支持。
2、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湖北省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
(四)严格监督管理。
发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对绿色建筑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涉及绿色建筑,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等指标进行审批、核准把关;国土部门要在土地出让环节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该项目必须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城乡规划部门要将绿色建筑理念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规划方案时,要充分体现绿色建筑理念,对规划方案未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一律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住建、房产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绿色建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销售与运行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行业人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技术的培训,提升行业人员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从业技能和水平。利用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纪念周和活动日,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方式、多种渠道普及节能知识,广泛宣传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提高市民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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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