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咸宁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丁小强
2015年8月11日
咸宁市市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主城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秩序,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46号)、《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运营、发展、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车及相关配套设施,按照确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属公益性事业,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积极扶持、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绿色发展的原则,倡导公众绿色出行。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其依法设置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
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十三五”期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18%,机动化公交出行分担率不低于30%;万人公交车保有量达到10标台以上;主城区公交站点300米和500米覆盖率不低于60%和85%;环保车辆比例达90%。“十四五”期间,市区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达到全省先进水平。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本市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乡镇农村客运线路在现有存量基础上采取多种模式积极推进公交化改造。
第二章 经营资质与管理
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及设施为社会公共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企业及个人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
第八条 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经营的企业、公交运营车辆及从业人员应当符合《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
城市公交企业新增或更新公交车辆,应符合国家交通运输部制订的《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888—2014)标准,鼓励选购清洁能源车型。公交车型必须符合城市公交线路运营道路情况。城区主干路必须配备10米以上公交车;次干路必须配备8米以上公交车;支路必须配备6米以上公交车。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与其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合同应当载明线路编号、走向、站点、首末班车时间、线路配置车辆的数量、型号、票制、票价、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确需变更线路走向、站点、时间或减少运营班次的,应当经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同意后于实施之日前10日向社会公告。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公益活动等特殊原因要临时变更线路、时间、站点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前告知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组织企业提前3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为4—8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运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个月前与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协商续签线路运营合同。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运营安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情况作出是否续签的决定。
第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严格执行老年人、残疾人、学生等优惠乘车政策,规范发放公交“IC卡”及“老年卡”,推进公交“IC卡”及“老年卡”与咸宁市公共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城市公共交通“一卡通”跨行业、跨区域互联互通。
第三章 运营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在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开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线路运营合同续签的主要依据。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服务人员、企业经营行为应符合《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试行)》要求。
第十四条 公交车辆必须设置公共汽车头牌、尾牌、腰牌、车头、车尾线路编号、车门警示语,并且应当与广告图案明显区别,做到一线一景观、一路一特色,方便市民乘车识别。
公交车辆广告发布严格按《湖北省城市公共汽(电)车服务规范(试行)》要求执行。
公交车辆广告管理工作按《咸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指导,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企业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建立良好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环境,成立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城市公共交通治安大队,具体负责市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治安事件的处置,维护公交治安秩序。
第五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换乘枢纽站、停保场、公交港湾、公交站亭、公交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装置等设施。
第十八条 市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遵循“规划控制、国土供地、一地一策”的原则,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严格按《咸宁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要求实施。
规划部门将《咸宁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咸宁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规划公交基础设施;
国土部门根据《咸宁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进行储备,对目前急需解决的公交首末站建设用地,在已规划的城市公共设施用地中划拨解决;
住建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咸宁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交付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使用、管理及维护。
《咸宁市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确定的公交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换乘枢纽站、港湾式站台等公交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城市公交设施用地定额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第十九条 咸宁市市区到2020年新增公交站场配套规划用地不少于110亩。2015年在咸安区青龙路段或西外环建设一处停放150台规模的公交停车场,在南外环、广东畈各建设一处停车50台规模的首末站,解决公交车辆日常发班、夜间停放路边和租用停车场带来的安全隐患和不稳定因素。
公交专用道建设列入“十三五”规划,积极创造条件在市区道路上逐步设置和划定公交专用道,新建、改建的主干道同步规划、建设公交专用道,保证城市公交对道路专用或优先使用权,提高公交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第二十条 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公交候车亭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市区公交候车亭式样应符合城市整体风格,公交候车亭设计方案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公交候车亭广告式样发布前,必须报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公交候车亭广告栏必须保留一定比率用于社会公益宣传。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 咸宁市市区公交企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资金投入,用于推进我市市区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市人民政府通过向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和公共服务事项,以鼓励企业更新或新增清洁能源公交车、新开公交线路和旅游观光公交,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补偿。
老年人免费乘车的补贴由市财政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根据2014年“老年卡”刷卡记录核定补贴基数,按一定比率逐年增加。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更新或新增清洁能源公交车、新开公交线路等公交优先发展需财政支持的其它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第七章 责任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聘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
(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执行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规范的;
(四)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擅自调整线路、站点、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线路走向的。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部门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补贴、补偿及管理工作等实施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